重磅:中公协《在线公证业务指引(试行)》出台 —— 在线赋强公证面临全新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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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将在线赋强公证用于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助贷平台而言,需要结合《指引》审视现有业务流程,与公证机构共同完善办证模式和流程。本文围绕公证机构办证要求及金融、助贷机构的业务衔接,选取相关重点条款进行解读,供实务参考。

作者:成熙

来源:资产界

在线赋强公证依托数字化手段简化签约流程、加速债权处置,近年来在互联网信贷场景广泛落地,但线上业务流程中极易出现当事人意愿核验流于形式、电子签约效力存在瑕疵、数据保护缺位、变相突破公证管辖等各种问题,进而影响赋强公证的效力。

近日,中国公证协会印发《在线公证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在线公证的适用范围、办理程序、技术安全和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作为在线公证业务中应用最广、业务量最大的类型,在线赋强公证是本次新规受冲击最大的业务领域,过往的办证流程、平台模式、核验标准都将面临全面调整。对于将在线赋强公证用于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助贷平台而言,需要结合《指引》审视现有业务流程,与公证机构共同完善办证模式和流程。本文围绕公证机构办证要求及金融、助贷机构的业务衔接,选取相关重点条款进行解读,供实务参考。

《指引》的重点条款及业务影响

就在线赋强公证业务的受到的影响而言,《指引》既重申了真实意愿核验、充分告知等要求,也对在线办理方式、平台管理和数据安全等作出具体规定。为便于理解,本文将相关重点概括为“三个不得”和“三个必须”。

(一)三个不得

1.不得在线办理涉人身关系协议类公证

《指引》第六条明确了不得在线办理的公证事项,包括涉及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监护协议等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事项。具体到在线赋强公证的适用场景,应严格限定于金融借款合同或不涉及人身关系且具有明确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等。需特别注意,诸如仅约定强制注销车辆抵押登记等本身不具备给付内容的协议,并不符合赋强公证的法定适用条件,无论线上、线下均不适宜办理赋强公证。

2.不得人为构建连接点,变相突破公证执业区域

《指引》第七条要求公证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在核定的执业区域范围内在线受理、办理公证业务,按照规定可以跨省通办的公证事项除外。公证机构不得通过约定或者以在线公证平台服务器所在地,以及不符合常理的债务、担保加入等方式人为构建公证执业区域连接点,变相突破执业区域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人为构建公证连接点的方式被全面禁止,不得以“约定合同签署地、在线公证平台服务器所在地、虚构的债务加入或担保”等方式构建虚假的公证连接点。指引第十二条同步要求,在线公证办理过程中需要通过实时定位等方式核实确认当事人地理位置,防范当事人虚报位置的情形。

对金融机构来说,可选择债权人所在地或者债务人、真实担保人所在地以及合同中存在真实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在线赋强业务。如果虚构连接点申请公证,不仅办理的赋强公证在程序上有重大瑕疵,后续进入到执行阶段,公证书极易面临债务人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法律风险。

3.不得以合作方业务核验替代公证机构的身份核验

《指引》第八条要求在线公证开展当事人身份核验,不得以业务合作方自有业务流程中的身份核验代替公证机构的身份核验。

金融机构、助贷平台或者技术服务商已经完成的身份核验,不能当然替代公证机构依法应当履行的核验职责。公证机构必须在自有平台上独立完成人证比对、生物识别核验、电子签名等全套在线业务流程,电子签名同时必须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要求并且在实时视频中由公证人员监督完成。

对金融机构而言,若要完整、合规落地在线赋强公证,需要在业务流程与办理效率之间做好平衡取舍,不能一味追求放款效率,压缩、规避公证法定核验环节和电子签名规范性要求,降低合规底线。

(二)三个必须

1.必须尊重当事人对在线办理方式的自愿选择

《指引》第四条规定了在线公证的自愿选择原则,要求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公证。现实中很多业务门户平台将业务申请和公证办理流程绑定,在页面设置、话术引导上简化、弱化自愿公证告知环节,容易造成借款人在未充分知情前提下进入公证程序,表面看似自愿办理公证,实质上侵害当事人知情权。

新规之下,公证机构应当独立核验当事人办理在线公证的真实意愿,区分两层意思:一是“程序层面,自愿申办在线公证的真实意愿”;二是“实体层面,自愿签署债权文书、接受强制执行效力的真实意思”。公证机构办理在线赋强公证时,除完整告知赋强公证法律效果外,还需专门告知当事人,采用线上公证的意义和后果,并确认当事人是否自愿选择线上办理。

对金融、助贷机构而言,可将在线赋强公证设置为放款前置条件,但须单独、清晰向借款人披露公证事项及法律后果,不得将公证同意勾选内嵌于借款协议。流程上建议设置独立知情勾选入口,由当事人主动确认后跳转公证环节,禁止自动跳转、静默签署,并完整留存告知与交互记录,佐证当事人知情后自主选择。

2.办理在线赋强公证必须实时视频交互和同步视频签署

《指引》第十五条要求,在线办理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公证或者民事法律行为公证,应当通过实时视频交互方式询问核实有关情况,区分情况监督签名、盖章,审查确认意思表示,监督签署相关法律文书,询问核实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该条文划定了在线赋强公证办理的最重要的程序底线,即“双录”和“同步签”,具体而言:

第一,开展双向实时视频交互。公证人员必须实时接入视频,与当事人在线面对面沟通,开展告知和问询。不能采用预录视频、自动化问答等方式替代实时交互,仅由当事人单方录制视频的“单录”模式,不再满足合规要求。

第二,电子签名与视频交互需同步完成。按照要求,当事人签署法律文书的行为,必须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完成,公证人员要在同一实时视频场景中,亲眼见证当事人完成电子签署操作。视频录制与电子签名时间不得错位,无论是先签名后问询或是先录视频再单独签名均不符合指引要求。

对金融机构及助贷平台而言,应合理安排业务流程,为当事人进入实时视频会话提供必要指引,在公证问询、签署全程不得干扰其独立表达意愿,也不得诱导其作出不真实或者违背真实意愿的陈述;同时主动配合公证机构完成业务模式调整,保障业务同时满足合规条件。

3.必须落实平台合规管理要求

《指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分别对在线公证平台、电子签名、数据信息及电子文档管理提出要求。

首先,平台合规方面,在线公证平台必须由公证机构或公证管理部门所有,须符合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保密制度,并且公证机构自有平台须报地方公证协会备案。这就意味着新规下公证机构如果不是通过自有平台,而是以入驻第三方平台SaaS服务的方式开展在线公证就存在合规性上的问题。

其次,电子签名合规方面,《指引》第二十条要求,公证机构通过电子签名方式确认在线签名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是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是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是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是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除此之外,电子认证行业本身亦迎来新规约束。2026年4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通知(工信发函〔2026〕181号),要求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A机构)全行业须于2026年10月30日前完成对完成电子认证业务规则(CPS)的合规改造。新规明确数字证书必须由当事人本人直接向合法CA机构自主申领,由CA机构完成当事人实人身份核验,落实证书告知、身份查验、意愿确认、签署认证协议全流程,严禁由科技平台、公证机构代为申领证书、代为核验或代签协议;证书申领完成后,签名私钥归订户所有、优先由订户自主持有保管,委托CA机构托管的须单独签署书面授权并全程留痕,无论何种模式私钥均不得经科技平台留存或接触,确保签名制作数据真正归签名人专有、签署时仅由签名人本人控制。按此规定,公证文书的电子签名认证本身是否合规也直接影响到公证书效力,公证机构也不能忽视。

第三,数据权属与归档管理合规方面,《指引》要求,通过在线公证形成的数据信息应明确由管理在线公证平台的公证机构或者公证管理部门所有,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公证管理系统。相关电子文档的立卷、归档、存储和利用等,参照公证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对金融、助贷机构而言,为确保在线公证合规,办理业务时不能仅关注业务层面的合规性,对公证机构技术平台层面的合规性也要做好甄别和筛选:一是确认公证平台归公证机构或主管部门所有,不得经由非公证机构平台完成公证流程;二是核验电子签名是否合规,是否符合电子签名法以及主管部门合规性要求;三是向公证机构确认公证数据已同步录入全国公证管理系统,保障公证书可正常核验。

过往在线赋强公证实践中,公证机构与债权人往往对办证平台的合规性重视不足。指引实施后,公证机构、债权方均须重点关注在线公证平台、电子签名链路的底层合规风险,避免因合规瑕疵引发效力争议、投诉及法律纠纷。

结语

无论是近期助贷、催收领域的集中监管整治风暴,还是本次在线公证业务指引的出台,无不释放出金融借贷领域全链条从严治理的明确信号,在这种监管从严的趋势下,粗放的业务模式已无存续空间,合规是行业唯一出路。

金融机构通过合规办理的在线赋强公证,是诉源治理、促成履约、分流诉讼案件的重要载体。《在线公证业务指引(试行)》所确立的程序规则,本质上是为这条非诉处置通道划定合规底线。对公证机构而言,需严守自愿核验、视频留痕、平台合规、管辖合规等硬性要求,守住公证中立、客观、真实的根基;对金融机构、助贷平台而言,更要跳出“重业务效率、轻公证程序”的惯性思维,各方协同守住程序合规底线,在线赋强公证才能持续发挥制度价值,共同推动信贷纠纷处置模式法治化、规范化。

作者简介

成熙,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公证处副主任,中国公证协会不动产公证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公证协会经济与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公证协会业务创新与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

坪山公证处为深圳市不良资产处置协会会员单位,围绕公证调解、在线赋强、执行证书辅助立案及公证资产处置,构建“赋强+调解+资产处置”不良资产处置综合法律服务体系。联合阿里资产推出“多元解纷公证资产处置”模式,通过竞价交易、资金监管等服务,助力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盘活不良资产;设立公证调解中心,开展小额金融纠纷调解工作。相关公证资产处置创新成果获2023年度深圳“十大法治事件”提名,坪山公证处获司法部通报表扬,被评为“公证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表现突出集体。

业务联系:成熙 18923490523。

*添加主编微信投稿:wjki200921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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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重磅:中公协《在线公证业务指引(试行)》出台 —— 在线赋强公证面临全新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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