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联合发文提示做好2021年年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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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7 20:58 4280 0 0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29日披露了与国务院国资委、中国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四部委于联合制定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bondworker)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29日披露了与国务院国资委、中国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四部委于联合制定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切实强调要做好2021年年报工作。

  这并不是四部委第一次针对年报工作联合印发通知。四部委于2021年1月27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2号),应该属于首次印发的通知。但是,针对2021年年报的《通知》印发的时间很早,充分体现了四部委对于2021年年报工作的重视程度。

       根据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人“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也就是说,债券发行人最晚应该在每年的4月30日和8月31日分别提交披露公司的年报和半年报。2021年以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已经分别发文,提示债券发行人按时做好2021年年报披露的工作,并且对多家未按期披露年报的发行人进行了处罚。

      1、2021年7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万泽集团、南京建工产业集团等8家发行人出具了监管函,主要原因是未能披露经审计的2020年年度报告,处罚措施包括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等。

       2、2021年7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28家债券发行人进行了纪律处分,主要原因是未按时披露2020年年报。但是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本次处罚的情况来看,审计工作量大、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和公司流动性困难等,都不能作为延期披露年报的理由。

   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及时了解债券发行人最新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的主要渠道,是维护信用债券市场秩序的重要工具。从目前的披露信息来看,交易商协会、交易所和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定期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的要求在提高,这也是维护信用债券市场的必要手段。一年一度的年度报告披露工作又要开始了。今年的信息披露监管,可能会真的不一样。如果年报未能按时披露,可能还会有更多的信息披露监管处罚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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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四部委联合发文提示做好2021年年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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