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转良”应审慎,杜绝各类不良虚假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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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14:25 6068 0 0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追究工作应与处置工作“双线”进行,避免错失处置时机。

作者:张颖馨

来源:财经五月花(ID:Caijing-MayFlower

摘  要

北京银保监局发文指出,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追究工作应与处置工作“双线”进行,避免错失处置时机。不良处置考核要注重奖惩对等,以实现风险化解、回收最大化作为考核目标

面对内外部复杂形势,银行业信用风险水平有所攀升,做好不良处置工作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之一。

9月29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辖内银行业机构从完善组织机制、做实资产分类、依法合规处置、强化风险管控、完善激励约束等方面发力,进一步提升不良处置工作的质效。

 北京银保监局表示,在实践中,银行业机构不良处置机制、流程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既制约了处置效率,也埋下了一定的合规和风险隐患。

 在做实资产分类方面,《通知》指出,各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制要求,以评估借款人自身还款能力作为核心依据,以贷款担保作为次要依据,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贷款及其他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质量。

 《通知》指出,要审慎实施不良贷款上调为非不良贷款的操作,只有符合逾期本息等欠款已全部偿还,且至少在随后连续两个还款期或6个月内(两者中孰长)正常还本付息,以及预计后续能按照合同条款持续还款的不良贷款,才能上调为非不良贷款。

 同时要求,不得以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为由,用新发放的贷款掩盖不良,不得通过虚假转让、违规倒贷续贷等方式隐匿不良。

 在依法合规处置上,《通知》显示,在京中资银行业机构应树立依法合规理念,确保债权核销内部证据真实合法,推进不良资产流转登记,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遵循公开原则。严格遵守真实性和洁净转让原则,杜绝以表内外资金承接本行不良的各类虚假转让行为,落实处置期限、资本计提监管要求。

 在强化风险管控方面,《通知》强调,在京中资银行业机构要严密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分类施策,在不良资产核销、转让过程中严防道德风险,加强对外包催收、资产评估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合规性管理。

 对于激励约束的完善,《通知》提出,各机构应对不良产生和不良处置中的违法、违规、失职行为严格实施问责,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追究工作应与处置工作“双线”进行,避免错失处置时机。落实尽职免责规定,鼓励对线上业务探索适应业务特点的尽职免责机制。不良处置考核要注重奖惩对等,以实现风险化解、回收最大化作为考核目标。

 《通知》要求,在京中资银行业机构应优化跨部门、跨区域“横向”协作机制以及总、分、支行“纵向”分工机制,以制度先行理念完善各类处置方式配套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要求各银行法人机构在2021年一季度末前完成组织机制、工作制度改进完善工作,分支机构则参照执行。

 北京银保监局同时表示,2021年上半年将针对《通知》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机构进行通报,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高管人员责任,并视情况采取审慎监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北京银保监局针对银行业机构信用风险管控的首次发声。

 此前的7月,北京银保监局下发《关于全力做好当前信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下称《信用风险管控的通知》),要求在京各银行业机构切实加大信用风险排查力度,重点关注前期经营激进、过度授信或已出现债券市场违约情况企业等信用风险薄弱领域;重点加强对大额客户、异地客户和关注类客户的风险排查和贷后管理;做好对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延期还本付息客户经营情况的持续跟踪,对发现的风险苗头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严防风险敞口进一步扩大。

 与此同时,根据《信用风险管控的通知》,辖内银行业要努力实现2020年下半年不良贷款余额由升转降,力争全年不良处置额明显高于前两年平均水平,有条件的机构2020年底不良贷款余额争取压降至年初水平,为下一阶段不良反弹预留空间。

 《北京市金融运行报告(2020)》显示,截至2019年末,北京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564亿元,同比增长76.8%;不良贷款率0.55%,同比上升0.21 个百分点,较全国低1.26个百分点。

在6月银保监会召开的例行发布会上,北京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李明肖曾披露,截至一季度末,北京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为0.61%,拨备覆盖率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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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北京银保监局:不良贷款“转良”应审慎,杜绝各类不良虚假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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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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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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