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商业银行股权拍卖流程

信实律师 信实律师 作者:潘天文 林联燚
2019-10-18 12:15 6541 0 0
银行股权因为其特殊性,尤其在转让过程中,需要认定其转让价格,股权拍卖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

资产界注:本文来自信实律师(ID:FJLHXSLSSWS),作者:潘天文、林联燚。

银行股权因为其特殊性,尤其在转让过程中,需要认定其转让价格,股权拍卖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法院通过强制拍卖股权的方式让买受人有偿获得股权,买受人支付的对价需要公平的价格体现,以便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中,因为股权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银行股权拍卖在程序上有一些特殊的限制。为了取得商业银行股权,获得股东身份,进而享有的对商业银行的各种权利,作者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实务操作经验,带大家去“买银行”,本文主要针对的是非上市商业银行及非挂牌新三板的商业银行。

多重计算与好处


一、股权的处置   

(一)首封处置

商业银行股权的处置应当由首先查封的法院进行处置。

(二)股权、股息、红利处置的先后

人民法院对股权执行,应当优先执行股息、红利等收益。股息、红利等收益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对股权拍卖、变卖或抵债。

二、股权的参考价确定

人民法院确定参考价前,应当查明股权的权属、权利负担、税费、瑕疵等事项。人民法院查明前款规定事项需要当事人、银行或者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通知其提交。

拒不提供、隐匿、伪造相关资料以及拒不配合办理相关事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强制提取; 

(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三)追究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确定商业银行股权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委托评估方式。

(一)当事人议价


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议价结果为参考价。


(二)委托评估


1.评估机构的确定

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从名单分库中协商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协商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采取摇号方式在名单分库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

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在同一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评估方法


我国银行业相对于普通企业来说,存在着经营业务和资本结构的特殊性,只有结合银行的诸多特殊性才能选择比较合适的价值评估方法。

评估股权应当根据评估方法确定一些特别材料,还应准备一般材料:

(1)查封材料;


(2)持有股权比例相关文件(合同、章程等);

(3)商业银行近五年会计报表(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表、费用表);

(4)商业银行简介;

(5)资产权属证(复印件);

(6)主要债权、债务证明材料;

(7)固定资产明细表。


方法一(成本法):股权价值=资产价值之和-债务价值之和。


成本法还需提交评估材料:商业银行资产表、商业银行负债表。

方法二(市场法):


1.股权价值=可比企业平均市盈率×目标企业每股收益;


市场法还需提交评估材料:评估基准日的可比企业股市价、评估基准日的可比企业股价收益、确认商业银行每股收益。

2.股权价值=可比企业的平均市净率×目标企业的每股净资产;

市场法还需提交评估材料:评估基准日的可比企业股市价、评估基准日的可比企业每股净资产、商业银行资产表、商业银行负债表。

方法三(收益法):通过对银行过去与当前的基本面进行分析,以其为基础来预测银行未来的财务数据,并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算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

收益法还需提交评估材料:近五年财务数据、近十年国债票面利率、近五年商业银行年报

评估结果的确认: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财产的基本情况、评估方法、评估标准、评估结果及有效期等内容。

3.评估报告无法出具的补救措施

(一)评估资料不足:评估机构因不能达到最低资料标准、因评估程序受限等原因而不能出具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价值咨询意见确定股权参考价;

(二)必要执行费用起拍:如因股权评估价值为负或零,且评估机构因评估程序受限不能出具股权价值评估报告,也不能出具价值咨询意见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以必要执行费用为起拍价对股权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拍卖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股权不能处置。

三、股权的拍卖  

(一)股权拍卖适用网络方式

持有商业银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权拍卖需要经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股权强制执行司法解释(稿)的征求意见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股权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人民法院拍卖股权,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除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详细载明股权比例、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及其他需要特别提示的内容,征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意见的需要在公告中特别提示。

(二)股权的分割拍卖与整体拍卖

股权评估价值明显超出被执行人债务总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股权分割拍卖。但是,分割拍卖将严重贬损股权价值或者被执行人申请整体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股权整体拍卖。

股权拍卖中,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股东人数的限制,商业银行公司章程对股权持有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股权买受人资格限制  


(一)网络竞买人普通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商业银行特殊限制

1.投资人限制:《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2. 比例限制:《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银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要求。

3.主要股东限制:《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四)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拒绝或阻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七)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4.银行回购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可以购买自己股权: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股权的竞价  


(一)取得网络竞买人代码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取得资格的竞买人赋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竞买人以该代码参与竞买。

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竞价成交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竞买人参加股权拍卖的,视为承诺符合竞买资格。

拍卖成交后,竞买人对商业银行股权份额特别限制需要的审批的,由竞买人自行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股权变更审批手续。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竞买人缴纳所有款项后,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


六、股权的转让登记  

1、变更登记手续


(一)向买受人送达裁定书;

(二)向商业银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副本,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三)向银行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副本,要求进行信息公示;

(四)股权已在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登记托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向托管机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副本,要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结语

银行股权因为其管理和性质的复杂性,在处置上有别于其他一般的股权,尤其是对于商业银行股权的价值进行真实评估显得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到买受人持有商业银行股权风险的把控,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尽可能的还原市场价值,保障买受人的合法利益,让商业银行股权顺利的流通于市场,是拍卖商业银行股权的目的。

不论是想拍卖商业银行股权或是想购买商业银行股权,都应该在行为前对商业银行股权评估拍卖的流程和限制有充分的认识,那么拍卖或者购买商业银行股权就不再是一件难事!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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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信实律师

信实创办于1989年,被评为“全国优秀律所”、“司法部部级文明律所”,在厦门(湖里、集美)、上海、福州、泉州、龙岩、漳州、三明、莆田、宁德设有分所,在厦门大学设有分部,拥有律师300余名。微信号: FJLHXSLSS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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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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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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