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合同尚未成立!

齐精智 齐精智
2022-05-06 14:43 2289 0 0
齐精智律师提示发标方如果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不签订正式中标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包括投标所付出的标书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交通差旅费、保证金的返还以及由于开具投标保证金所蒙受的损失。

作者:齐精智律师

《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仅使得双方之间成立以签订书面采购合同为义务的预约合同而非中标合同本身已经成立,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书面中标合同的,应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齐精智律师提示发标方如果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不签订正式中标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包括投标所付出的标书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交通差旅费、保证金的返还以及由于开具投标保证金所蒙受的损失。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使招标人、投标人之间成立以签订书面合同为义务的预约合同而非中标合同本身已经成立,一方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中标合同,应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483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一般认为,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作出的承诺,同时《招标投标法》又要求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书面合同,这就导致实务中对招标投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时合同成立。招标投标合同作为依法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签订书面合同时才成立。此种观点符合现行规定,但无法解释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效力问题。第二种观点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签订书面合同后生效。一般认为中标通知书构成承诺,根据“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生效合同即成立,但要以签订书面合同作为生效的特别要件。此种观点的问题在于,将合同成立与生效一分为二于法无据。第三种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合同不仅成立,也同时生效,即不以签订书面合同作为合同生效条件。此种观点与法律规定存在直接冲突。第四种观点认为合同在签订书面合同时成立,中标通知书发出使招标人、投标人之间成立以签订书面合同为义务的预约合同,一方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合同,应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第四种观点更具有合理性。

首先,这符合《民法典》第490条关于“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的规定。

其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标通知书就是招标人确认向中标人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意向,并约定将来签订书面合同的承诺,与认购书、订购书、意向书等在内容和性质上并无不同。

因此,将中标通知书发出定性为成立预约合同,与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是一致的。一般而言,预约的违约损失在总体上应相当于本约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即相当于本约的信赖利益损失。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订立书面合同的,中标人有权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包括参加投标所付出的标书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交通差旅费、投标保证金的返还以及由于开具投标保证金所蒙受的损失、投标人为编制投标文件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管理成本等必要费用;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要求其赔偿组织招标所支付的成本和因未签订合同而另行招标需支付的费用等损失。

二、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使得招标人、中标人之间成立以签订书面合同为义务的预约合同,一方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合同,应当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

1.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83条、第490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之规定,中标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并不是招标投标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使得招标人、中标人之间成立以签订书面合同为义务的预约合同,一方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合同,应当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2.预约与本约不同,违反两者合同义务导致的违约责任范围也具有本质区别,一般来说,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仅限于信赖利益损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若中标文件明确约定保证金为定金性质的,实质为立约定金,可结合实际损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8条第2款处理。  

案件来源: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77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违约处理——东营某材料公司诉东营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案

三、违约预约合同仅导致丧失一次交易机会,并不涉及履行利益的赔偿。

关于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何界定,尤其是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时,无论是从司法实践还是学术理论的观点来看,一般认为,预约合同的义务是签订合同的行为,并不是交易本身,违约预约合同仅导致丧失一次交易机会,并不涉及履行利益的赔偿,因此,此处的损害赔偿仅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具体而言包括投标所付出的标书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交通差旅费、保证金的返还以及由于开具投标保证金所蒙受的损失。

综上,《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不签订合同的,要损失保证金。而发表人拒不签订合同的,仅赔偿投标所付出的标书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交通差旅费、保证金的返还以及由于开具投标保证金所蒙受的损失。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全国专业律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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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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