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再融资规则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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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22:24 7443 0 0
明确各类证券品种的发行条件:区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差异化设置各类证券品种的再融资条件。

作者:王成任周斌

来源:金诚同达(ID:gh_116bfa8fc864)

一、科创板再融资规则体系

2020年7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正式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就科创板再融资的发行条件、发行程序等事项作出规定。并同步推出三项适用于科创板再融资交易的信息披露文件,明确了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要求。

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科创板再融资的一系列配套规则及通知,细化规定了科创板再融资的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和发行承销环节的业务要求,同时以问答汇总形式重点明确了科创板差异化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所对应的审核关注事项。至此,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完整规则体系初步建立。

二、《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的六大核心内容

1.明确再融资品种范围:相较于《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和存托凭证明确作为科创板上市公司申请证券发行并上市的证券品种,与股票一并作为再融资证券品种,并为新的证券品种预留空间。同时,科创板明确在实行股权激励、公积金转增股本、分配股票股利三种情形下无需经上交所审核并报证监会注册的豁免注册情形。

2. 明确各类证券品种的发行条件:区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差异化设置各类证券品种的再融资条件。

3. 明确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上交所审核期限为二个月,证监会注册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针对“小额快速”融资设置简易程序,上交所审核期限为三个工作日,证监会注册期限为三个工作日。

4. 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要求有针对性地披露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等内容,充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信息,充分揭示有关风险。

5. 对发行承销作出特别规定:就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锁定期,以及可转债的转股期限、转股价格、交易方式等作出规定。

6. 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规定证监会建立对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和发行承销过程监管的监督机制,加大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

三、科创板再融资规则要点梳理

注: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向员工发行证券用于激励的办法,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四、各种再融资方式优劣势比较

五、与创业板再融资规则的差异

本次科创板再融资新规,与创业板再融资新规内容基本一致,二者在定价方式、锁定期和融资规模等核心要素方面完全趋同。程序上都体现了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的注册制特点。但两者在增发条件、募资用途、信披要求上略有不同,体现了板块定位的差异,具体差异体现在:

  • 科创板在增发条件中,删除了最近两年盈利的要求;

  • 科创板在募资用途方面,更加强调科技创新的板块定位要求;

  • 科创板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额外要求披露行业特点及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

六、注册制与核准制下再融资规则的差异

作为注册制下证券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创板再融资新规体现了注册制下证券发行融资的特点。与核准制下再融资规则相比,差异主要体现在:证券品种范围、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披要求等方面。

七、结语

科创板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科创板基于其“科创属性”的特点,要求科创板上市公司再融资需满足募集资金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以确保再融资后上市公司依然符合科创板的“科创属性”。本次科创板再融资规则的正式出台,有利于为科技含量高、合规性和财务指标比较好的优质上市公司注入新的资本、新的血液,对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深远而重要的意义。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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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JT&N观点|科创板再融资规则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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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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