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贷贷后业务合规展望:催收行业已进入主动合规发展阶段,但仍有“三座大山”待翻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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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 10:50 1672 0 0
2021年12月24日,一场围绕个人信贷贷后业务合规发展的主题交流会在线上举办,会议由个人信贷逾期管理发展论坛及零壹财经·零壹智库联合主办

作者:陈风

来源:零壹财经(ID:Finance_01)

2021年12月24日,一场围绕个人信贷贷后业务合规发展的主题交流会在线上举办,会议由个人信贷逾期管理发展论坛及零壹财经·零壹智库联合主办。

在会上,原央行征信中心资深顾问(司局级)、北京大数据研究院专家李铭,全国工商并购信用管理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博士刘新海,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肖伟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冯辉,个人信贷逾期管理发展论坛法律顾问、原上海某区检察长助理李雪山等详细解读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新法规对个人信贷贷后业务尤其是对催收业务产生的具体影响,并深入探讨了催收处置行业的法律规范以及未来发展。

个人信贷逾期管理发展论坛暨中国消费信贷催收行业协会(筹备)会长、CBC(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CEO董军民在开幕致辞中表示,伴随诸多法律规范的落地,催收行业已从被动合规转为主动合规,从形式合规转为实质合规,论坛将围绕催收作业的合规化化,个贷不良处置的法律问题以及行业阳光发展等话题展开交流和讨论。

一、催收业务受新法规影响几何?

2021年监管部门围绕个人信息保护、个人数据安全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和法规。相关法规如何影响个人贷款贷后业务中的催收业务备受行业关注。

李铭表示,实际上,催收业务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贷款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做催收,即“贷款机构+催收机构”模式;一种模式是贷款机构把不良资产卖给催收机构,即“贷款机构和催收机构”模式。对于这两种模式下参与到催收业务当中去的机构,其合规责任有一点区别,但本质上还是相同的。

对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之下的催收合规责任,李铭指出,“第一种模式贷款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催收业务,合规责任主要还是在贷款机构身上,用个人数据保护法的语言来说,就是数据的控制者还是贷款机构,催收机构只是作为数据的处理者出现。从这方面来讲,合规责任主要不在第三方催收机构的身上。对于第二种模式,就是贷款机构把债卖了做了不良资产处置,由第三方机构接过来以后,进行催收在内的各种处理。这个时候因为催收机构变成了独立机构,所以它需要承担合规责任,但是合规责任是从贷款机构转移过来的合规责任,就是说实际上在这个催收的过程中,这笔贷款的生命期并没有终结,只不过从贷款机构转到催收机构手中。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独立的催收机构确实有合规的义务和责任,但是它同时又享有贷款机构从前享有的这些权利,所以我感觉合规责任也不是很大。”

李雪山表示,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过程中,由信息罪引发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单独民事公益诉讼越来越频繁。“目前从看到的案例主要还是针对个人,没有针对催收公司或者网贷公司。我个人有一种感觉,以后在催收公司为示范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等导致泄漏的情况下,有可能被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能面临天价的赔偿。”

此外,2021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将在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刘新海表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信息安全等全流程的合规管理,以明确征信业务边界,加强信息保护为重点,主要还是以个人征信为主,同时也附带了一些企业征信和信用评级的一些内容。这次《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更加符合征信的本质,将部分没有冠以征信名号,但实际上是从事征信业务数据服务公司纳入监管的范围。”

“其实,催收业务或者说是追债业务也和征信业务是有密切的关系,因为在央行征信系统中,无论是个人征信系统还是企业征信系统,都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有接口进行数据报送。信用报告中有资产处置的信息,这些信息往往由处理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来处理这些债务之后报送这些资产处置信心,信用信息和催收业务也是有一些关联的。”刘新海指出。

刘新海进一步指出,“因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后出台的,两个衔接其是非常密集的。可以这样来理解《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一些内容可视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一个具体行业的落地,而且这个落地是具有前沿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它是一个统一的法律,普适性的。那么在具体行业具体怎么做,我们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是走的比较靠前。未来个人信息管理办法的落地,需要在很多行业都要有具体的细则,甚至在催收行业也要有非常具体的细则,这样方便监管,也减少行业的不确定性。”

此外,目前个人破产制度正在全国推进试点。对于个人破产制度如何影响个贷不良资产处置包括催收处置,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部副主任、上海财经大学兼职导师范明坤表示,“进行个人破产申请,除了债务人本人申请之外,根据《深圳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9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时候,单独或者是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这个规定将门槛定在50万元以上,可以防止个人破产程序适用泛化,也可以防止包括催收机构在内的债权人滥用个人破产程序。

二、催收行业“三座大山”:受认可难、立法难、个人信息修复难

对于催收行业的现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助理靳岩岩表示,“很多人,尤其是一些代理债务人的代理律师都对催收行业深恶痛绝,催收行业受认可难。但催收本身并不是社会认知中的恶性行为,而是属于一种中性行为,合法的催收可以说是债务人在民法上的私力救济,从催收的发生机制来看,借款人违约,它是催收行为发生的前提,因此无论从保护具体的贷款人的利益来说,还是从维持贷款行业,包括金融机构贷款,类金融机构贷款行业的秩序来看,催收都去合理性和必要性。”

“随着近年来网络小额贷款行业的急速扩张,贷款的规模效应与收益对冲了债务人违约的风险,而催收也不再是建立在信用合规严格、违约率基本可控等基础上的一种辅助手段,它反而成为了整个行业放弃最基本的信用合规,疯狂追求贷款规模的底线性风险控制措施,甚至已经成为了最重要的利润来源之一。” 靳岩岩强调。

其次,催收行业立法难。靳岩岩指出“催收是一个高度分散化、个人化,难以精准测度的行为,不同的债务人的情况,债务产生的原因也都不一样,里面了涉及行业利益与公序良俗的兼顾,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利益平衡,外部性控制等错综复杂的因素,制定明确的监管规则难度非常大。我们也可以看到现在已经有的法律规范存在很明显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针对性不强,对催收行业靳岩岩指出,的定位也有失准确。其实涉及催收规则的法律文件并不罕见,但这些法规条文都属于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落实起来很难,也很容易引发规避,这也是直到今日非法催收依然存在的原因。第二个问题是将催收作为一种违法犯罪的现象予以对待。催收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业,它所蕴含的庞大的市场需求与法律治理需求并未得到正视。”

肖伟志也指出,他更期待催收行业进行行业立法,“因为消费者与行业利益之间的平衡,在不同的行业是不一样的。在催收行业当中,一旦催收机构出面的话,可能会引起机构对个人权益的侵害。因为催收机构本身拥有组织化的力量,它是专业的、有组织的,它可以持续不断,甚至可以采取一种新的催收方式,包括智能催收、机器人催收。所以正是因为基于对这种组织化力量的担忧,那么消费者和催收行业利益之间的平衡就显得更加特殊,更加复杂。所以我觉得如果没有一部行业的立法来进行特殊而且复杂的利益平衡,而由立法者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仅仅在《民法典》,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框架内,仍然没办法从根本上解决催收行业所面临的痛点和难点的问题。

在立法模式方面,靳岩岩认为,“催收规则的立法模式有两种。一种是针对催收行业单独立法,另一种是先将催收规则作为网络小额贷款行业监管规则中的一部分,等条件成熟时,在进行单独立法。”

此前,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和中国央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联合发布了中国债务催收问题研究报告,对我国催收行业提出了七大建议,包括明确债务催收行业行政主管机构;推动出台债务催收行业法规,促进该行业的阳光化、规范化;研究组建债务催收行业自律组织,出台债务催收行业自律公约;关注高新科技催收手段的发展和规范;研究出台个人破产或个人债务清理制度;优化金融环境;严厉打击逃债行为。

靳岩岩进一步表示,“对于这个研究报告在我国立法中的具体转化,我认为前两点就是确立主管机构和出台相关法规就更为直观一些,剩下的组建行业自律组织、出台公约、关注高新科技催收手段、出台个人破产制度以及优化信用环境这5点转化,则可以总结为两大核心立法内容,就是完善催收标准以及完善配套制度。”

此外,肖伟志还指出,“在第三届中国贷后管理及资产处置峰会上,我听到了一个非常吃惊的数据,就是失联率。不管是商业银行还是国有银行,逾期的持卡人失联率居然达到了90%。这个失联率意味着一旦逾期之后,这些信息用不上了,根据这些信息无法联络到持卡人。所以,这种情况下,对于催收机构、银行来讲,都会面临一个信息的更新或者说信息修复问题,到哪里可以找到持卡人新的联系方式,通过这种联系方式能够联系到持卡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如果一旦委外,事情会落在催收机构身上,对于催收机构来讲,怎么能够找到失联的持卡人,是一个最难、最头痛的问题。”

对于失联持卡人的信息修复,李雪山指出,“你拿到以后怎么去进行信息修复或者怎么进行催收,我的建议是走司法途径。” 

“联系到持卡人本身将耗费高昂的催收成本,一些催收人员为了提高催收效率,保证回款比例,降低失联率不得不采取一些语言或者行为上的强硬措施,比如说电话轰炸,甚至找人上门恐吓这种情况。也因为这些原因,职业催收被社会贴上了暴利、胁迫这样的标签,甚至现在我知道会有一些反催收联盟出现了很多恶意投诉,滥诉这样的情形,也让催收行业雪上加霜。” 靳岩岩补充道。

三、混业经营为催收行业合规发展提供新的思路

作为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催收行业监管与立法完善研究》的负责人,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冯辉指出,“催收的妖魔化来自于一些机构的不规范”,“社会应该是认识到催收机构的催收行为的整体价值,对于行业的意义,对于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乃至于普惠金融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冯辉认为,催收机构正走向混业经营业态,在催收业务之外,涉足征信业务、债务管理、债务重组等,是催收行业合规化发展的一个重要路径。

但是,“两个法律颁布之后,催收机构怎么在这个法律当中形成一个合法的征信业务模式,这个很关键。因为催收公司毕竟跟一些纯粹的征信机构不太一样,我们带有很明显的商业使用目的/用途。如果我们催收行业去申请征信牌照,这里面有没有业务隔离的问题,征信业务跟催收业务要不要隔离,隔离之后业务怎么打通、怎么使用,这个问题可能要重点考虑一下。”

在债务管理方面,冯辉指出,“催收机构介入个人债务管理,主要通过债务人同意授权,比如说催收机构买下这一笔债务,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可以让催收机构获得授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催收机构要介入债务人的债务重组,一般要获得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同意。这种重组可能会牵涉到另外一些机构的进入,可能会触碰到资金。比如说催收机构,可能会为这个债务人再引入一笔资金,这时候催收机构就不可避免地介入债权债务了。”

肖伟志强调,“催收机构通过催收作业,对于信用信息的循环与更新应该也能够起到非常重要作用。催收机构所做出的催收信息,在修复了债务人的信息之后,这样的一种信息应该说对于整个信用信息体系起着非常重要的一个更新作用,这也是它在行业功能上面的独特之处,因为其它机构、其它行业可能没有办法去扮演这样一个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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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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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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