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将向税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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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17:52 3309 0 0
司法建议虽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向行政机关出具司法建议的情况甚少。此次本所代理的一起税收强制执行纠纷案为何法院要向税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我们来一起看一看。

作者:王晓辉、葛似兰

来源:信实律师(ID:FJLHXSLSSWS)

导语

司法建议虽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向行政机关出具司法建议的情况甚少。此次本所代理的一起税收强制执行纠纷案为何法院要向税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我们来一起看一看。

近日,本所代理的一起税务强制执行纠纷案已结案。

因税务机关使用的《税收行政强制决定书》式样存在滞后性,法院将向税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以下为法院说理表述:

一、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如何存在滞后性?

以该行政强制执行纠纷案为例,2012年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也即强制执行决定应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但该案税务机关使用的《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是根据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附表1中的《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式样制作,全国统一式样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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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如上所示的2006年《税收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式样极为简陋,其并未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如未载明税款所依据的具体行政决定,亦未载明滞纳金起算的时间及计算方式等等,不符合2012年《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上述文书式样就告知诉权部分载明“三个月”起诉期限亦与2017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六个月”的规定不符,在此不过多展开)。

实践中税务机关多以《催告书》中载明了强制执行的理由,行政相对人对强制执行的理由已知晓为由,不在强制执行决定中予以载明。

二、行政执法文书未采用说理性阐述导致实践中存在诸多执法风险

以扣缴税款为例,正常的强制执行流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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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由于行政执法文书式样过于简陋,未写明执行所依据的具体行政决定、应执行的税款、滞纳金等计算方式,导致税务机关在执行强制执行时存在极大的执法风险。

因《税收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式样的税款、滞纳金部分只需填写具体金额,故税务机关常先对行政相对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知晓账户余额后倒算应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再手填《税收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有些税务机关甚至在实施扣缴后,才向行政相对人送达《税收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使得强制执行决定事实上沦为强制执行完毕后的事后告知书(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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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现象实际上无异于拆迁案件中先拆房后告知的违法执法,而导致此现象产生的关键即是行政执法文书未进行说理性阐述。

三、结语

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法院的重要职责,是充分发挥法院能动司法作用的重要方式,亦是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体现,更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法院对税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是依法治税的表现形式之一,此次信实律师通过个案为我国依法治税进程作出贡献,希望此次的司法建议能够促进税务机关使用说理式执法文书,为说明理由制度的确立铺平道路,更希望此次司法建议能给今后的税务执法拉响警钟,使纳税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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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法院将向税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啦!|信实观点·福州分所

信实律师

信实创办于1989年,被评为“全国优秀律所”、“司法部部级文明律所”,在厦门(湖里、集美)、上海、福州、泉州、龙岩、漳州、三明、莆田、宁德设有分所,在厦门大学设有分部,拥有律师300余名。微信号: FJLHXSLSS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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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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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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