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 如何追究外出打工玩消失的被执行人拒执罪 根据《刑法》第313条,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情节严重,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 刘韬 专栏作者 2023/07/23 463浏览 0收藏
不良资产 非法律专业的金融不良从业人员对保底协议 (罚没保证金+补齐差价)与保证金责任承担模式的刍议 机构普遍采用“保底协议”要求无风险的保本保收益模式,本质就是懒政、免责的霸王条款,利用融资人的优势地位,约定的不平等条款。违约“罚没保证金”是市场化公正、公平的条款,遵循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是违约人应承担的代价。 不良侠客行 专栏作者 2023/06/12 1278浏览 0收藏
金融法律 解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不动产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的若干问题》 经认定属于虚假诉讼的,依有关规定予以惩处;5、调解例外原则,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涉及对执行标的权属的确定,案件的裁判结果不受当事人处分权的约束。在案件办理中,除庭外达成和解,一方申请撤诉并经法院许可外,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一般不得进行调解,不出具调解书。 刘韬 专栏作者 2023/06/06 1225浏览 0收藏
金融法律 未经配偶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设定抵押是否有效 各类金融贷款及民间借贷中,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未来能够实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特别是抵押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如房产提供抵押。如该抵押未经配偶同意,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是否有效呢? 刘韬 专栏作者 2023/05/07 1360浏览 1收藏
金融法律 执行异议之诉可否在撤诉后再次提起 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申请排除执行提起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依法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撤诉后能否再提起或因为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后能否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呢? 刘韬 专栏作者 2023/05/06 1794浏览 0收藏
动态 粤信控股受邀参加2023个贷不良西湖峰会 4月21日,由浙江省投融资协会、资产界主办的2023年个贷不良西湖峰会在杭州黄龙饭店盛大举行,粤信控股作为受邀嘉宾出席本次峰会。激烈讨论结束后,大会举行了个贷不良新锐奖授牌仪式,粤信控股获得个个贷不良新锐奖,这也是行业对粤信控股的充分认可。 资产界 专栏作者 2023/05/05 2272浏览 0收藏
金融法律 如何追究自有财产让他人代持的拒执罪 根据《刑法》第313条,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情节严重,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 刘韬 专栏作者 2023/05/02 1372浏览 0收藏
金融法律 如何追究虚构债务的拒执罪 根据《刑法》第313条,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情节严重,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 刘韬 专栏作者 2023/05/01 1377浏览 0收藏
金融法律 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权如何排除执行自己未过户的房产 2023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已于2023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刘韬 专栏作者 2023/04/22 1776浏览 0收藏
金融法律 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与抵押登记不一致时优先受偿金额以哪个为准 对于在民法典生效前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办理的抵押登记,存在不一致的,优先受偿金额以抵押合同约定为准,还是以抵押登记为准?韶关中院最终认定: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应当按照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范围,不应当按照抵押登记的金额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专注不良和法律顾问律师团 专栏作者 2023/03/25 2056浏览 0收藏
金融法律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高管新旧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办法》施行前已提交办理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变更等业务,协会按照现行规则办理。 刘韬 专栏作者 2023/03/21 1601浏览 0收藏
破产 主债务人破产后担保人是否停止计息 民法典实施生效前,关于主债务人破产后担保人是否停止计算利息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既然主债务人在破产后已经停止计息利息,作为根据担保从属性的原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以主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为限,就应当停止计息。主债务人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主债务因破产程序而停止计息,如果 专注不良和法律顾问律师团 专栏作者 2023/03/10 1610浏览 0收藏
金融法律 最高法指导案例:请求排除执行但不否认优先受偿权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或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但是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敲响法槌 专栏作者 2022/12/27 1233浏览 0收藏
房地产 浙江高法:其他人员从事房产经纪活动,签署居间合同是否有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8条二款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14条均非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效力性规定。另,我国对房地产执业资格实行的是评价制,未取得职业资格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非属违反公序良俗范围,所签署的居间合同应属有效。陈某与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应属房地产居间合同关系。 敲响法槌 专栏作者 2022/12/20 2116浏览 0收藏
监管合规 最高法指导案例:明星“官宣”能否作为解除合同的方式?案例解析 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应当通过法定或约定的方式明确无误地向合同相对方发出,李某在微博平台向不特定对象作出的所谓“官宣”,或直接在其他平台直播的方式,均不能认定为向合同相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敲响法槌 专栏作者 2022/12/15 2118浏览 0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