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熙军律师谈合并重组前一定要做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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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15:41 2995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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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熙军律师

来源:股度股权

微信号:freeeeman

对于企业合并重组而言,一般不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

而印花税的成本相对较小,因此我们主要关注企业合并重组的所得税的税务筹划问题。

通常企业合并重组适用于收购方计划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情形,如果满足59号文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则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税收待遇,因此,企业合并重组的税务筹划的着眼点就在这些规定上面。

No.1 改变并购对价支付方式,获得递延纳税的税收利益

企业合并交易金额的支付方式将直接决定合并重组是属于应税合并还是属于免税合并。在企业合并中,如果“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合并交易金额-般情况是依据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定。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时,合并企业应向被合并企业支付合并交易金额(合并对价)。因此,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并中选择股权支付对价的方式可以将应税企业合并转变为免税企业合并。原则上,采用的股权支付的比例越高,从重组当事方总体上来看的当期税负就越低。从合并当

事方总体上讲,获得了税收利益,因此,在谈判协商中可以在作价上协商调整以分享该利益。

No.2 亏损公司吸收合并的税务筹划

一、被合并企业存在亏损时的筹划

当被合并企业存在有效的未弥补亏损时,情况略显复杂一些,分为如下几种处理原则:

一是当被合并企业存在有效的未弥补亏损,而被合并企业不存在财产转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较小时,可以考虑选择免税合并的方式进行,可以将未弥朴亏损结转到合并企业进行弥补,对合并企业较为有利;

二是当被合并企业存在即将过期的未弥补亏损,而被合并企业同时还存在大量的财产转让所得时,如果选择免税合并,会因为超过弥补期限而使被合并企业的未弥补亏损丧失抵税效用,而如果选择应税合并,则亏损额可用于弥补被合并企业的财产转让所得,因此此时选择应税合并反而更有利:

三是当被合并企业的未弥补亏损既可用于被合并企业的财产转让所得,又可用于弥补合并后存续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时,就需要比较弥补财产转让所得带来的抵税利益与弥补合并后存续企业所得带来的抵税利益的现值,哪一个数值更高,则说明与其对应的税务处理方案从弥补亏损的角度考虑是比较有利的。

需要注意的是,有关企业合并的税务筹划应当站在所有合并重组当事方的整体角度来考虑,比较不同方案下合并各方的税收负担,以总体税负最小化或涉税利益最大化作为判断标准,至于税负降低带来的利益,合并各方可以通过收购对价的调整等方式来分享。

还需要注意的是,在应税合并下,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应当确认所得,而在免税合并下,被合并企业不确认该转让所得,但这并不意味着免税合并就一定可以带来整体税负的降低。

原因在于,在应税合并下,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将按照其公允价值进行确定,将获得一个增大的计税基础,而在免税合并下,则只能按照原计税基础进行确认。

在合并之后,虽然免税合并递延了被合并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的资产转让所得,但合并企业在以后对该等资产进行折旧、摊销或结转成本时,这些所得将逐步重新体现出来。然而,在应税合并中,尽管被合并企业产生了即期纳税义务,但是合并企业在资产上获得了一个增大的计税基础,可以多折旧、摊销或结转成本,这样也将逐步获得税收利益这些利益的现值与即期的纳税义务进行比较,才能看出何种选择更忧。

所以,在企业合并重组中,合并企业现期未来具有较大的应物税所何籍选租售井企业具有可弥补亏报,并且具有资产转让所得时,如何进行税务筹是一个需要综合考量的事情。

因此,在涉及被合并企业存在亏损并且有大量的资产转让所得时,是采取免税合并或是应税合并,需要考虑比较弥补财产转让所得带来的抵税利益与弥补合并后存续企业所得带来的抵税利益的现值的大小关系后进行确定,并非免税合并就-定比应税合并更优。

二、增大亏损弥补限额的筹划

依据59号文及4号公告的规定,在免税合并中,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x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并且该限额是指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当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很小或为负数时,按照上述规定计算亏损弥补限额将会很小或者为零,这时即使合并后存续企业能够产生大量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无法用于弥补亏损,旦超过了补亏期限,则这些可弥补亏损就被浪费掉了。因此,想办法增大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失为一一个有效的方法。那么,如何来增大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呢?通常具有如下几种方法:

一是通过资产评估增大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从而增大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将账面为负的净资产调整为公允价值为正的净资产。但是这种筹划方式的可能的风险在于,人为地调增资产的评估价值,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

二是通过免税“债转股"的方式减少企业的负债,增大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这种筹划方式可能的风险在于,被合并企业进行“债转股"之后,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增大,合并企业的股东可能担心会带来其股权的进步稀释,而被合并企业的债权人则可能会担心其财务风险的增加,但是只要预估合并后企业前景良好,完全可以通过转让其持有的合并企业的股权来实现原债权的回收。因此,这种方式是否可行,需要合并企业及其股东、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以及被合并企业债权人一一起进行协商、评估后才可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通过“债转股"等方式增加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当然可以给合并企业带来可利用亏损限额的增大,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这也将同时增大合并企业股权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可能导致合并企业原股东股权的进一步稀释,这是该种税务筹划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同时,在合并时,认可“债转股”实质就相当于完全认可了被合并企业债权人的债权的价值,因为相责权对合并企业增资,但是,这些债权在不采用债转股时,被合并企当于债权人以债业也可能因为诉论时效已过等原因,合并企业承接后完全可以不偿付,这可能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因此,一般情况下,这种税务筹划必须经过审慎的评估后才可采用,否则会得不偿失。

No.3 采取分步交易变应税合并为免税合并的税务筹划

在实务中,我们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形被合并企业的部分股东不希望收取权支付对价,希望收到货币性资金退出,但是这样的话,将导致整个合并重组交易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从而导致股权支付部分也需要确认所得并缴纳所得税。

那么,此时我们如何才能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呢?存在后述的两种分步交易方式:

一是被合并企业首先回购该部分异议股东的股权,则该回购交易属于应税交易,股东照章纳税,股份回购后注销,被合并企业做减资处理。在12个月后,合并企业吸收合并该被合并企业,其股东收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支付,该合并属于一个免税合并重组,这样就将原整个对价部分都构成应税交易的合并转变为仅仅是回购部分构成应税交易:

二是愿意收取股权支付的股东收购异议股东持有的被合并企业的股权,该股权收购构成应税交易,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之后,合并企业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收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支付。同样,该分步交易将原完全的应税交易转变为部分应税交易。

No.4 利用企业合并重组对房地产转让的税收筹划

由于房地产转让涉及的税负很大,对出让方来说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对受让方则主要是契税和印花税等。

在实务中,可以通过几种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

一是如果出让方本身的资产主要是房地产,其他的资产或负债很少,那么就可以采取直接进行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

二是以部分货币资金(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可以不用配比30%的现金出资了,但实务中还是可以配比一部分)和准备转让的房地产投资设立一家公司,然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该公司转让给房地产的受让方。待12个月后,通过母子公司吸收合并的方式吸收合并该公司从而达到获得房地产并达成合理避税的目的。

采用该方案,房地产出让方可以规避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受让方可以规避契税,从而大幅降低房产转让过程中的税负;

三是通过免税的存续分立重组,将不欲转让的资产和负债分离到一个新公司中,将欲转让的房地产保留在存续企业中;在12个月后,受让方通过免税吸收合并的方式吸收合并存续公司。

采用上述这些方案的房地产转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  该房地产标的公允价值较大;

(2)  原产权企业一般为壳体企业,该房产为原产权企业的主要资产,几乎没有其他的资产、负债,或者即使有也很少;

(3)  出让方和受让方能够彼此信任。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可以看出,以合并重组方式转让房地产,可以达到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那么这种方式是否可以真正减少土地增值税的负担呢?

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点在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应提供相应的凭据换言之,由于在企业合并过程中,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时,并没有单独支付地价款,也没有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兼并企业将兼并中所获得的房地产用于房地产开发时,仍旧以被兼并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或者出让金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的依据。

也就是说,纳税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只能适当推迟士地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但难以达到增加扣除项目金额,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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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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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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