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并购应对优先购买权的方案及行使权,如何维护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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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15:33 5075 0 0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为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属性,在股东向本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公司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作者:李涛律师|股度股权律师团队

来源:股度股权

一、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属性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为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属性,在股东向本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公司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具体而言,优先购买权有下面几层意思:

1、优先购买权只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2、优先购买权只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并不发生优先购买权问题。

3、“同等条件”不仅指转让价格,还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支付方式、期间等条件。

4、公司章程可以对优先购买权问题进行特别约定,约定优先于公司法的规定。

二、股权并购中优先购买权的应对方案

在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的股权并购中,优先购买权问题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并购交易的进行。在股权并购交易中,投资方往往寻求目标公司的控股权,如果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比较分散,这种控股式收购可能会引起小股东的警觉,行使优先购买权,从而导致整个股权并购交易失败。

因此如何在并购交易中妥善处理股东优先购买权这一问题,是并购法律服务中一项重要内容。从实务角度出发,通常有以下几种应对方案:

1、价格对抗法

设置股权转让的条件,包括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付款节点及交易期限等因素,比如要求一次性现金支付,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支付等,给小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制造障碍,从而使得小股东被迫放弃优先购买权。

2、两步走:先参股后控股

投资方先少量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取得目标公司股东的身份,然后在寻求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这样就完全避开了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实务中还可能遇到一种情况,小股东对投资方非常敏感,连小比例的股权转让都不肯轻易放弃,让投资方参股也遇到障碍,对应的解决方案是:投资方与出让方协商好,参股时的股权转让价格设置得很高,控股时的股权转让价格再调低,也就是结合第1种解决方案来使用。

3、间接收购:老股东设立全资子公司,投资方收购全资子公司

实务中还有一种更复杂的方式,目标公司有A/B/C/D四个老股东,投资方准备收购控股股东A的全部股权,遭遇小股东D行使优先购买权抵抗。现在A专门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A1,并且把A持有的全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A1,同时把A1的100%股权全部转让给投资方,这样投资方代替A,通过100%控股A1来完成对目标公司的间接控股。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通知问题

公司法规定,对外转让股权的,出让方应当向其他老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如果没有书面通知,那么股权转让行为可能无效。

在股权并购实务中,股权出让方通常会先与投资方协商好转让条件后一并通知其他股东,由其他股东答复是否同意以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书面通知的要点:

1、应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否则可能被视为没有完全履行通知义务。

2、要注意目标公司章程中的特殊约定。

3、可以考虑在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上就拟出让股权股东已依法履行通知义务进行备注,并由其他股东在决议上签字确认,以免日后追诉。

结语:

优先购买权问题是在股权并购交易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律师在为并购交易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需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适当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全盘考虑,设计出合法合规、经济可行的交易方案。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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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股度股权|李涛律师谈股权并购中优先购买权的应对方案及行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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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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