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收并购溢价问题的“五大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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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11:23 5031 0 0
实操层面对于无票问题的解决确实存在一定的空间,在合法合规,且后期受到税务局认可的前提下,可以将票据进行合理的分解与拆分

作者:陌爷地产圈

来源:陌爷地产圈(ID:gh_6e6c6fd48723)

房地产收并购中,常见的两个老大难问题——“债务”、“溢价”,对于交易结构的设计,风险的闭合紧密相关

上一篇文章中已详细阐释了收并购实操中,在收购前和收购后的债务处理方式,本篇文章将紧密围绕“溢价”

所谓的溢价是指较高的土地溢价,对项目的利润将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对于税费的计算,抵扣成本等也是需要关注的

而常规的“开票手段”也会带来很多法律风险,诸如:违法违规风险、不被税务局认定的风险、未来无法税前列支等风险等

本文从实操层面总结出对于溢价的五大处理对策

01

对于合作开发项目,模拟测算利润

案例:

某项目土地成本4亿,但是对方报价12亿,对方提出的诉求是保留30%的股权以享受后端开发收益,同时对方承诺溢价部分的票据问题可以全部解决掉

案例分析:

该项目的合作模式相对简单清爽,但是最大的问题在于合作方提出的解决溢价部分8亿的票据问题能否实现存疑,而且存在不被税务局认定的风险

解决方案:(模拟利润测算)

受限双方约定合作的前提是解决溢价部分的票据问题,所以谈判过程中可跟对方提出,我方在税务清算前按照100%的票据抵扣模拟清算提前退出

模拟清算时点,我方按照60%的股权比例分配利润后退出

将后期溢价无票风险留给对方清算时解决

02

预留合作方利润不予分配

案例:

土地方按照8亿元的土地作价寻求合作,土地原始成本仅2亿

虽然周边市场较好,且按照8亿计算出的楼面价仍然低于周边近期成交宅地价格

但是大量的无票成本导致税负巨大,以此作为我方谈判诉求,合作方承诺开发过程中解决60%的票据问题

如果按照60%的票据,刚好能够达到我司对于收并购项目的投资标准

案例分析:

该合作模式的核心问题还是在于合作方提出的票据能否妥善解决,并且存在后期税务稽核风险

解决方案(预留合作方利润不与分配)

双方约定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并明确,合作方需在补足票据且被税局认可前,扣留合作方利润不予分配,一方面锁定我方风险,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无票问题

03

以分配物业方式解决溢价问题

案例:

某项目土地方需求股权转让,该宗地块中有部分自持要求,合计约1万方,但是地块的原始成本较低,所以利润较厚。基于项目底层资产足够优质,双方多轮洽谈

案例分析:

项目主要存在两个难点:

(1)地块要求1万方的自持要求,但我司并无自持运营经验;

(2)溢价部分如何给到对方;

解决方案(以分配物业方式解决溢价问题)

经过跟对方多轮沟通,双方约定,溢价部分由直接给到合作方现金的形式变为给对方物业,且对方并无较大的抗性

通过这样的操作,我方明面上按照地块成本价受让股权,待住宅部分开发完毕后,由合作方持有100%项目公司股权的形式间接运营并持有自持物业

04

土地剥离,并作价出资新设项目公司

案例:

某项目因为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且原土地方地块获取较早,原始土地成本很低,现我司拟收购该宗地块

案例分析:

项目主要存在以下难点:

(1)原项目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不适合直接收购项目公司股权,否则会存在较大的潜在风险

(2)原始土地成本很低导致后期税负较大

解决方案:

原土地方将土地剥离后现设项目公司的方式转让新设项目公司股权

土地原始成本3亿,土地作价入股的评估价格为10亿,在合作方新设项目公司中,本身就存在一道土增税的缴纳

所以我司再收购新设项目公司股权,自然就不存在无票溢价问题

而且,可以有效地解决因原项目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存在较大风险的问题

05

合理分解成本的方式解决溢价问题

案例:

某项目土地摘牌地价4亿元,项目土地作价7亿元,我方拟入股51%,并操盘;合作方另提供3亿元的票据已解决溢价部分无票的问题

案例分析:

实操层面对于无票问题的解决确实存在一定的空间,在合法合规,且后期受到税务局认可的前提下,可以将票据进行合理的分解与拆分

解决方案:

土地前期处理工程       1亿

广告费、绿化工程       1亿

装饰(含挂石)工程      1亿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陌爷地产圈”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解决收并购溢价问题的“五大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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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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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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