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说明书约定成为上交所处罚华晨集团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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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11:11 2522 0 1
影响2020年信用债券市场的华晨集团违约事件迎来了新的一幕:2021年1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华晨集团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

作者:债券民工

来源:债券民工(ID:panguowangok)

影响2020年信用债券市场的华晨集团违约事件迎来了新的一幕:2021年1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华晨集团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这个处理结果并不意外,毕竟证监会已经于2020年11月对华晨集团及相关中介机构采取有关措施,上交所对“17华汽05”的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采取了警示措施。

在上海证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华晨集团四大违规事实中,最吸引债券民工关注的是第二条“未遵守募集说明书承诺,未经受托管理人同意即进行资产转让及质押”。

债券募集说明书意味着什么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各类信用债券监管机构对债券的备案或者注册发行,不代表对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从本质上看,募集说明书本质上代表着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合同,发行人保证募集说明书陈述的事实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履行相应承诺,而投资者依据发行人的募集说明书表述确认是否购买债券。募集说明书成为了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最重要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文件。

债券民工查阅了一下华晨集团近期性的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其中海通证券作为主承销商的20华集01和中金公司作为主承销商的19华集01在募集说明书,在第五节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对华晨集团债券存续期中资产抵押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见下图,以20华集01募书为例)。从募集说明书的这部分内容分析,华晨集团直接违反了对投资者的承诺。

与此同时,19华集01和20华集01在募集说明书的第十一节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同样包含债券存续期资产抵押事宜。这意味着,19华集01和20华集01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签署了《受托管理协议》,成为了约束华晨集团的正式法律文件,华晨集团也违反了和主承销商之间的合同承诺。

事实上,《证券法》、《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和《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统称为“监管法规”),对于债券存续期需要关注的重大临时事项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不同债券主承销商内部均有各自细化的管理规定。经债券民工查询,国开证券作为主承销商的18华汽01、18华汽02、18华汽03、18华汽债01、18华汽债02、19华汽债01、19华汽债02、19华汽01和19华汽02等多只债券,均为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均未对存续期华晨集团资产抵质押事项进行明确规定。而国开证券和中天国富证券作为主承销商的17华汽01和17华汽02为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也未对存续期华晨集团资产抵质押事项进行明确规定。

而且更重要的是,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告中可以看出,监管规定的重大事项是债券存续期管理的最低要求,实际债券存续期督导过程中需要更加严格的关注发行人的财务情况和业务情况。比如与华晨事件中,负面信息是一次次单独暴露的,单次对于发行人的影响并不大,但是累计之后的影响就变得非常重大了。

另外,受托管理人的存续期管理留痕非常之重要。风险排查、信用风险管理、资金状况、兑付资金安排等均需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留痕,确保监管机构认定主承销商已经严格按照监管法规履行了存续期督导责任。

总之,信用债券发行的严监管时代真的是到来了。近期接连出现的债券尽调阶段处罚和存续期管理阶段处罚为债券主承销商、承做人员、风控人员敲响了警钟,只要是募集说明书中出现的表述,必须言之有据、必须确保发行人履行,不然出现问题谁也无法避免被追责。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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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募集说明书约定成为上交所处罚华晨集团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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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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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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