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刚兑其实是对非标市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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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4 22:34 2695 0 1
虽然2021年刚开始,但是可以确认的是2021年对于非标产品市场来说,注定是个难忘的年份。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zhaiquanmg)

虽然2021年刚开始,但是可以确认的是2021年对于非标产品市场来说,注定是个难忘的年份。2021年刚过去11天,已经确认的非标产品违约事件就有29个(产品类型包括信托计划、私募基金和银行理财等,数据来源于企业预警通的非标资产风险模块)

与此同时,四川信托和泰禾集团47亿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次上了财经头条,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四川信托和泰禾集团都是金融头条的常客:四川信托目前已经被接管,但仍面临300亿元的TOT资金缺口风险;泰禾集团债券违约之后,多次传出债务违约和项目停工的消息,白衣骑士万科也是备受关注。而根据公开信息,中融信托发放的6.061亿元信托贷款,也于2021年1月9日发生逾期。

今天债券民工不聊四川信托和泰禾集团背后的故事,聊聊2021年非标产品爆雷话题引发的刚性兑付问题。

一、刚性兑付的监管文件

目前监管机构对非标产品刚性兑付问题指导意见最明确的文件是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于2018年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要打破刚性兑付。需要注意的是,指导意见中的刚性兑付的内涵实际上是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卖者尽责,二是买者自负。也就是说金融机构需要放弃刚性兑付的包袱,而投资者则需要接受投资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指导意见中,对于刚性兑付的具体类型界定非常明确:保本保收益、资金池保本保收益以及自筹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偿资产产品。这几种类型都是金融机构进行刚性兑付的常用手段。从一个角度来看,这也是投资者依赖刚性兑付的根源。

二、金融机构“卖者尽责”

金融机构是资管产品的看门人,掌握着非标产品所有相关机构的信息。金融机构内部对于产品尽调都有相应的合规审查流程。但是由于目前市场上流行的信托、资管计划等非标产品,均属于私募产品,尽调材料并未公开。因此在实践中很难通过公开材料来界定金融机构是否严格履行尽调义务。投资者手里有的只有一份金融产品合同,而这份合同并没有融资人的财务和业务信息。在某种程度上看,在购买非标产品时,投资者很难直观的了解融资人的具体财务和业务情况。

三、投资者的“买者自负”

单纯的从非标市场来看,投资者是市场上的稀缺资源,是各类金融机构争取的优质客户。从现有的公开信息来看,金融机构是实际上很难履行投资者教育相关工作,让投资者充分认识到金融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因此,投资者对于非标产品“买者自负”的可能并未达到监管的要求。这里我们再重温一下郭主席的讲话“理财产品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很危险,超过10%就要做好损失全部本金的准备”。

对于非标产品的投资者来说,盲目相信金融机构的想法真的是危险了。如果没有对融资人的财务和业务情况有充分的理解,没有对非标产品风险的明确界定,盲目投资只会让自己的资金陷入危险之中。

四、小结

打破刚兑其实是对非标市场的保护。这句话听上去很无厘头,但是这是真的。刚性兑付的本质是风险的延期,并没有化解风险,只是把雷藏起来了,藏到一定程度,终归是要爆炸的,而且威力会更大,破坏性也会更惊人。打破非标产品的刚性兑付,让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都没有了侥幸心理,可以正确的认识金融产品的风险和问题,有助于整个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对于非标产品,监管机构的监管一定是会越来越严格的,只有这样市场才会稳健发展。华澳信托因为“违反审慎经营原则”,成为信托行业内第一例通道业务被判败诉的案例。监管机构已经对金融机构出手了,相信很快也会对投资者做非标产品投资风险自担的相关规定了。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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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打破刚兑其实是对非标市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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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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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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