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金500万,执行法院非首封,我们如何率先实现800万回款?

泽执 泽执
2020-06-19 10:56 2059 0 0
冻结时我们遗憾错失首封,但次债务人不遵守冻结裁定,擅自向被执行人付款,为我们提供了扭转冻结排位的契机。

作者:泽执业务组

来源:泽执

2018年7月11日,在一位老客户的引荐下,我们与自然人朱某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由我们代理执行其与江苏某建设公司的终本执行案件。

本案本金500万元,经过多番努力,我们最终从一条困难重重的第三人债权线索处帮助当事人成功回款800万元。

对于终本案件,我们采用债权线索执行到位的情况非常普遍,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在我们对此债权线索采取冻结措施之前,已经有两家法院进行了在先冻结,该案的执行法院并未在债权冻结中取得首封地位。

然而,最终我们却先于前两家法院实现了800万的回款,回款周期6个半月,回款率高达160%。

今天借助此文,分享一些我们代理此案的策略和方法,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一、锁定4条债权线索,效果均不佳

本案的被执行人江苏某建设公司的失信记录达数十条,涉案金额超3亿元,资金链处于断裂状态,基本已失去履行能力。

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被执行人作为建筑企业,存在未结算工程款的可能性比较大,所以我们将财产线索集中在第三人债权方向。

经过全面挖掘、分析、排序,我们选出A、B、C、D四条线索。但在推进环节,前3条线索相继“阵亡”,具体表现为:

  • A线索:经过尽调后,我们发现,该工程项目为空壳项目,被执行人并未真正启动;

  • B线索:冻结环节,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我们用尽各种方法之后,仍未能找到次债务人的准确地址,最终送达无效;

  • C线索:法院送达冻结裁定后,次债务人履行能力不足。

就这样,A、B、C线索分别在调查、冻结及履行环节被我们“弃用”,唯独剩下D线索。

D线索中的次债务人为某知名大型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实力雄厚,履行能力佳。

经初步了解,我们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某建设公司对其享有超过1000万的未到期债权,而截至当时,被执行人拖欠朱某本金加利息共计950万元,在该债权金额范围之内。

这原本是一条非常优质的财产线索,然而在我们向法院申请对此线索采取冻结措施之前,已经有两家法院在先对该线索进行了冻结,我们遗憾地错失了首封位置,这也就意味着我们的当事人朱某可能得不到完全受偿。另外,收到冻结裁定之后,次债务人提出了异议,该线索推进受阻。

此时,案件进展困难重重,一方面,我们着手继续深挖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线索,另一方面,我们继续盯紧D线索的动态,伺机而动。

二、次债务人擅自向被执行人付款,案情扭转契机显现

2019年1月初,我们的当事人朱某从商业伙伴处得到一个可靠的消息:D线索的次债务人已于2018年12月26日“偷偷”向被执行人江苏某建设公司支付了1000万工程进度款。

虽然这个消息有较大的可信度,但我们并没有确切的付款凭证,无法证实这个消息的真实性。但同时,我们敏锐地意识到,我们的机会出现了。

原本,我们是没有希望在此债权线索上获得完全清偿的,但次债务人不遵守冻结裁定,擅自向被执行付款的行为恰恰又将希望还给了我们。

我们决定集中所有的精力来攻克D线索,而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便是设法取得次债务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款的证据。

既然无法通过官方渠道获取付款凭证,经过多方权衡之后,我们决定采取心理战术,并向执行法官提出了这样一个策略性建议:执行法官以得到确切的付款事实为由通知被执行人的财务负责人来法院谈话。

执行法官采纳了我们的这一建议,以已掌握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6日收到次债务人1000万工程款事实的语气让财务负责人对这一事实予以确认,并阐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财务负责人经过三思,承认了收款事实,并在笔录中签字确认。

通过这份笔录,我们成功获取到付款证据,接下来,我们要做的便是以最快的速度追回款项了。

三、执行法院立刻责令追回,逆转冻结排位劣势

得到次债务人擅自向被执行人付款实证之后,执行法院再次采纳了我们的建议,立刻向次债务人派发《责令追款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XXX有限公司:

本院在(2016)XXX号案件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发出(2016)XX号民事裁定书及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你单位协助执行XXX公司在你单位处工程款950万元,后你单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明确XXX公司在你公司无到期债权可供执行。经本院调查,你公司在2018年12月26日擅自向XXX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人民币950万元。

逾期拒不追回,本院将裁定你单位在擅自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你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写到这里,可能会有一些朋友存在这样的疑惑:在对该债权进行冻结时,我们只排第三位,为什么我们可以直接越过前两家执行法院向次债务人发《责令追款通知书》?

原因有2个:

其他两家法院尚不知情,速度是制胜法宝

我们率先发现了次债务人擅自付款的消息,并拿到了实证。在执行法院发《责令追款通知书》时,另外两家法院仍未掌握这一消息。

从得知消息到确认事实,再到发通知,整个过程我们在20天内全部完成,速度成为致胜的法宝。

法律对执行法院责令追回的次序无明文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37条虽然对次债务人擅自付款后怎么处理做出了明文规定,但在多家法院参与冻结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是否要按次序向次债务人发《责令追回通知书》?追回后该如何处理?追不回的情况下次债务人应该如何向多个申请执行人赔偿损失?

对于以上这些问题,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实践应用也比较混乱。

但同时这也意味着,所有参与冻结的执行法院都有权利责令次债务人追回付款。

虽然我们向法院申请向次债务人发了《责令追回通知书》,但我们的目标并不是追回款项,而是促使三方和解。

四、三方签订和解协议,次债务人履约还款

我们预测,次债务人收到《责令追回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很大概率会主动联系我们商谈和解事宜,而这正是我们想要的结果。

我们对被执行人主动和解的预测主要基于2个方面的分析:

从被执行人的角度分析

除了本次擅自支付的1000万之外,被执行人在次债务人处还有剩余未到期债权及质保金。即使本次追回不成功,我们之前采取的冻结措施依然对剩余债权及质保金有效,被执行人很难再逃避执行。

从次债务人的角度分析

如果追回成功,次债务人有可能需要面对三家法院依次向其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陷入繁琐的执行异议程序;如果追回不成功,则有可能同时被三家法院追责。

无论从哪一方面来看,都是有百害而无一益,唯有和解,次债务人才能从擅自支付引起的麻烦中脱身。

据此,我们认为,次债务人必然有强烈的和解意愿,并极力向被执行人提议和解,而被执行人则不会排斥和解。

果不其然,次债务人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的次日,被执行人便来电表明和解意愿。

2019年1月26日,三方经过多轮谈判,最终达成协议:次债务人在2019年10月31日之前分三次向当事人朱某共支付800万元,之后三方再无争议。之后,次债务人如期履行了债务。

从代理此案到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我们用了不6个半月的时间,回款率达160%。

五、此案成功,有三个关键点

时刻寻找契机,勇于尝试,抢占先机

本案并非特别优质的终本执行案件,财产线索也都不是很突出,但我们并未因此而忽略此案。虽然推进过程困难重重,但我们时刻在寻找契机。

当次债务人擅自向被执行人付款的“小道消息”传来后,我们立刻意识到这将是扭转案件局势的难得机会。

在效率制胜的前提下,我们向法院提供了一套创新的策略方案,成功获得了次债务人擅自付款的证据,在另外两家执行法院尚不知情之时率先责令追回,抢占了先机,逆转了冻结排位劣势,使案件获得新的生机。

站在对手的角度看问题,打赢心理战

从得到付款消息到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我们采取的每一步措施和行动都是基于对被执行人和次债务人的全面心理分析,从表面上看是我们通过法律途径完成了一笔回款,但本质上却是我们与对手的一场心理较量。

我们的每一步措施都在引导被执行人和次债务人往主动和解的道路上迈进。下发《责令追回通知书》后,我们将次债务人的其他道路都堵死了,次债务人只剩和解这一条道路可走,所以才会极力向被执行人提议三方和解。

认清形势和处境,该让利时果断让利

虽然我们成功实现了迫使被执行人和次债务人主动和解的目标,但我们对案件的整体局势以及我们自身的处境同样保持着清晰、客观地认知。

对我们来说,和解同样也是唯一的选项,而且只能成功,不能失败。

如果和解失败,我们面前将只剩下两条被动道路:

  • 第一条道路:次债务人追回,我们将又重新回到第三位冻结顺位。

  • 第二条道路:次债务人追不回,执行法院将启动处罚流程,难保另外两家执行法院得知消息后也参与进来,那么我们的当事人很大概率得不到完全清偿。

在这种形势下,经过与当事人的协商,最终,我们“忍痛”砍掉150万的利息促成了和解,平衡了当事人、被执行人和次债务人三方的利益,圆满完成了执行回款工作。

我们常说,每一个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的回款过程都是由一个个精彩的故事构成的,每个故事的背后都有不同的坎坷、阻碍和磨难,而故事中最精彩的部分,莫过于运用知识、经验、智慧去跨越坎坷、清除阻碍、战胜磨难......

希望以上分享能为你们带来一些帮助和启发!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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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本金500万,执行法院非首封,我们如何率先实现800万回款?

泽执

一家专注执行的律所。在国内率先涉足并深耕于疑难复杂终本类执行案件及不良资产处置案件,善于运用大数据分析、精准风险评估、无边界合作等多种手段实现债权。交流电话:1875298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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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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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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