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适当放宽对疫情区域发行人年报披露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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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17:05 2670 0 0
从信用债券业务实践的角度来看,受疫情影响,建议适当放宽对疫情区域发行人年报披露时间要求。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bondworker)

      2022年3月以来,多个城市均出现了疫情。债券民工相信,疫情一定会很快得到控制。但是从信用债券业务实践的角度来看,受疫情影响,建议适当放宽对疫情区域发行人年报披露时间要求。

     目前,各个债券发行人正处于进行年度报告审计的关键阶段。受疫情影响,部分疫情区域采取了一定的人员管控措施,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无法赴疫情区域发行人进行现场尽调,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现场访谈或者询证的程序。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受疫情及管控措施的影响,部分疫情区域发行人的年报审计工作,可能无法按期完成。当然,这只是可能,并不代表一定会无法完成。但是出于疫情防控和保证发行人年报信息披露质量的考虑下,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部分区域(比如已经调整为中风险或者高风险的区域),建议适当放宽对发行人年报披露时间要求。具体的执行标准可以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具体分析。当然,这只是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监管机构对于2021年度年报的披露也非常重视,已经印发了相应的监管要求。财政部于2021年12月29日披露了与国务院国资委、中国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四部委于联合制定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切实强调要做好2021年年报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1月21日披露了《关于做好2022年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每年的430年度报告披露对于债券发行人和各个中介机构来说,都是一场大考。上市公司或者债券发行人,除非有极其特殊的事情或者理由,都需要按时披露年度报告。根据新《证券法》的要求和相关监管规则,发行人是年报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主承销商需要督促发行人按时披露年报,履行存续期受托管理责任。

       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及时了解债券发行人最新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的主要渠道,是维护信用债券市场秩序的重要工具。2021年已经有部分发行人因为无法按时披露年报收到了监管处罚措施。无所是债券发行人还是上市公司,都应该充分重视年报等信息披露工作。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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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建议适当放宽对疫情区域发行人年报披露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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