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受让人自公司认可新股东时取得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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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4 09:10 2821 0 0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受让人何时取得股东资格是股权转让中的核心问题。

作者:齐精智律师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受让人何时取得股东资格是股权转让中的核心问题。齐精智律师提示股权变更登记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生效要件,未完成股东资格工商变更的受让人自公司认可新股东时一样可以取得股东资格,只是该资格未经工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自转让人

或受让人将股权转让事实通知公司之日取得。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意见(试行)》35、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自转让人或受让人将股权转让事实通知公司之日取得。但股权转让合同对股权的转让有特殊约定,或者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除外。

股东将同一股权多次转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取得工商

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具有股东资格。

股东将同一股权多次转让,且均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

续的,股权转让通知先到达公司的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

二、 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生效后,应当自公司认可新股东资格时发生股权变动效力。

《广西高院 | 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裁判指引 》18.【股权变动时间点的判断】

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生效后,应当自公司认可新股东资格时发生股权变动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股权转让除外。其原理在于:股权主要作为一种相对性的权利、一种对人权而非对物权,须具体向公司或其他股东主张,故股权受让人要替代性地进入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的出资法律关系之中,应当经过公司及全体股东的知晓或确认环节,受让人才能完整获得股东成员资格,才能完整行使股权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个案中应以公司确认该次股权转让的时候为变动时间点。具体的时间点一般为公司开始变更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等变更手续;或在个案中新股东在事实上已开始行使股东权利的,也可视为公司对新股东成员资格的确认,并以此为股权变动时间点。

公司变更股东名册虽然不是发生股权变动效力唯一的时间点或形式要件,但如果股权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已经得到了该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记载,则可以据此认定受让人已经取得了股权。

三、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四、公司以会议纪要等文件认可受让人为新股东时,股权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公司法中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但是目前实践中的部分公司管理不规范,存在股东名册形同虚设甚至不设股东名册的情况。针对这一现实情况,考虑到股东名册记载变更的目的是公司正式认可股权转让的事实,审判实践中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认定股东名册的是否变更。

在不存在规范股东名册的情况下,有关的公司文件,如公司章程、会议纪要等,只要能够证明公司认可受让人为新股东的,都可以产生相应的效力。

综上,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权属变更不是一回事情,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认可股权受让人的,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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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精智

齐精智律师,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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