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下的工作应对

中国破产法论坛 中国破产法论坛 作者:朱强和
2020-02-11 21:25 1830 0 0
在期待保佑中华儿女顺利度过此次难关同时,做好管理人的本职工作,成为破产管理人抗击肺炎疫情的“另类方式”。

作者:朱强和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2020年元月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重大,严重影响了各行各业的正常工作。在这危急时刻,各级政府启动一级响应、采取防止疫情扩散的紧急措施;白衣天使、科学家奋战在抗击肺炎疫情的一线;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全国各行各业竭尽所能向抗击肺炎疫情的前方提供帮助。绝大多数人除了 “在家不给国家添乱”、给予抗击肺炎疫情的前方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外,就是在自身的岗位上做好本职工作。笔者专职从事破产管理人工作,在这肺炎疫情特殊时期,更应当忠实地履行管理人职责。在期待保佑中华儿女顺利度过此次难关同时,做好管理人的本职工作,成为破产管理人抗击肺炎疫情的“另类方式”。

一、管理人助力抗击肺炎疫情

当前,越来越严重的肺炎疫情导致相应医疗物资紧缺,各地医疗机构已经开始向社会号召捐赠抗击肺炎疫情的医疗物资。而有些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或拥有抗击肺炎疫情的医疗物资,或拥有生产抗击肺炎疫情医疗物资的设备。鉴于目前严峻态势下,管理人可以有所作为。

(一)债务人拥有抗击肺炎疫情的医疗物资

管理人接受指定以后,首要的工作是接管债务人全部财产并且通过各种途径调查、掌控债务人的财产。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69条第1款第3项规定:“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因此,在这特殊时期管理人可以抓紧时间对该些存货进行仔细盘点以制作接管报告,并且请求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以合理价格转让该些有利于抗击肺炎疫情的医疗物资。至于转让方式,管理人可以尝试以下两种方式:第一,积极与抗击肺炎疫情而相应医疗物资短缺的机构联系并处理;第二,与债务人属地政府联系,请求其以合理价格收购后由政府统一调配。

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经召开,并且已经通过了相应的变价方案那么管理人应当及时依法通过拍卖平台挂网拍卖,主动并多渠道发布拍卖信息,并且可以针对性地与相应医疗物资紧缺的机构联系让其参与竞拍;若通过的变价方案不利于该些抗击肺炎疫情的医疗物资快速处置而用于抗击肺炎疫情的,那么管理人可以重新修订变价方案并通过非现场债权人会议的形式以让有利于快速处理抗击肺炎疫情的医疗物资变价方案通过,此时管理人可以依据上一自然段的方式处理抗击肺炎疫情的医疗物资;若已经召开的债权人会议没有通过相关抗击肺炎疫情的医疗物资的变价方案,那么管理人可以制定相应变价方案通过非现场债权人会议的形式以让有利于快速处理抗击肺炎疫情的医疗物资的变价方案通过,此时管理人也可以依据上一自然段的方式处理抗击肺炎疫情的医疗物资。

若以上处理方式需要一定的时间,管理人也可积极主动与债务人当地政府联系,请政府对该些抗击肺炎疫情的医疗物资进行征收并给予相应补偿。

(二)债务人拥有生产抗击肺炎疫情的医疗物资的能力

管理人接管以后若发现债务人拥有生产抗击肺炎疫情的医疗物资的能力,并且继续生产经营有利于债务人财产增加的,管理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6条的规定或者第61条的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提请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决定债务人继续生产抗击肺炎疫情的医疗物资;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及召开之后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继续营业的方案。

若债务人的生产管理团队以及生产员工完备,则管理人可以自行组织债务人进行生产抗击肺炎疫情的医疗物资。债务人若只有完整的抗击肺炎疫情的医疗物资生产线,管理人无法组织生产经营,那么管理人可以联系与债务人类似的企业,采用委托经营的模式,这样不但可以使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还可以扩大抗击肺炎疫情的医疗物资的产能。

(三)债务人拥有可供肺炎疫情防控定点接待的酒店类资产

目前爆发的肺炎疫情给我国各地的医疗资源提出了极大的挑战,目前各级政府、医疗机构采取了包括隔离在内的各类紧急措施,而这需要大量的隔离场所。若管理人接管的企业具备住宿功能,那么管理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在抗击肺炎疫情方面有所作为,第一,通过以上“继续营业”的方式并且与有关部门签订相应协议;第二,积极与属地政府联系,请政府征用此酒店并且给予合理补偿。

二、管理人日常工作的调整

管理人在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理念下,应当在合法、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地合法权益地原则下,适时根据目前肺炎疫情的发展,对管理人工作有所调整,对有些工作能缓则缓,为国家抗击肺炎疫情赢得时间。

(一)债权申报与调查工作

1. 债权申报通知。企业破产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企业破产法规定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通过报纸、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途径发布受理破产的公告,并委托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在此情况下,建议管理人:第一,积极与人民法院沟通,给予债权申报的时间为三个月,并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债权申报期满后的第十五日;第二,鉴于目前肺炎疫情防范下交通受影响,管理人除了通过快递方式通知已知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电话联系等方式尽一切可能通知已知债权人。

2. 债权申报与审查。对于破产案件正处于债权申报阶段的,建议管理人暂停现场申报。对于具有打印条件的债权人可以让其填写债权申报材料并且将证据材料复印后邮寄给管理人工作人员,管理人对于收到的债权申报材料及时登记造册,审核债权的证据材料可以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财务资料等途径进行核实;对于没有原件无法核实的债权可以在本次肺炎疫情危险解除后再另行核实,相应的债权可以待认定。对于不具备打印条件的债权人,其已经通过电话联系等形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也应当登记,并可以在本次肺炎疫情危险解除后再另行填写书面材料申报并按按时申报处理,不另行收取逾期申报审查费用。

3. 职工债权的处理。由于本次肺炎疫情爆发后,各级政府采取了各种防控措施,包括发布延长假期、延期开工等规定。那么管理人在进行职工债权调查时尤其要注意该部分工资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1条第3款规定:“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因此,管理人在计算债务人职工工资时,对于因本次肺炎疫情而去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者被隔离的职工,也应当计算工资、福利等。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各级地方政府、人社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等也发布了有关延期开工的通知,比如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0年1月26日发布《苏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规定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8日24时。管理人应当密切关注债务人属地政府以及国家有关此次肺炎疫情防控关于延长假期、延迟企业复工等方面的规定。管理人在计算职工工资时,第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第二,对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二)及时行使抵销权和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41条第2款规定:“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44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销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了最大限度地扩大债务人财产,对于依据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理念的抵销而导致偏颇性清偿地,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以内依据上述条文对抵销不予认可并提起诉讼。

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上述条文规定了管理人若发现个别清偿的两种情况下应当行使撤销权,但是没有规定管理人行使此种破产撤销权的时限。笔者以为,管理人可以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以前均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因此,对于那些破产程序终结后快满两年期限的同时又发现存在企业破产法第31、32条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提起撤销权之诉,以免被债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而对于那些还未终结的破产程序中,虽发现存在企业破产法第31、32条情形的但囿于目前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可以稍缓。

(三)及时处理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2条第3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应当及时梳理债务人对外签订的合同,若发现有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签订的有关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的协议时,应当根据签订的协议、实际情况、政府需求,积极履行协议并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若发现其他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应当本着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态度及时审查有无必要继续履行。

(四)妥善召开债权人会议

对于2020年2月份以后需要召开的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可以与人民法院积极沟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

对于那些已经公告并且即将召开但不适合通过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建议管理人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请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延期召开债权人会议,并且管理人要及时将延期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公告通知到每一位债权人。

(五)破产财产处置、财产分配提存

此次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严重影响了各行各业的正常工作,严重影响了市场交易活动,相信也会影响破产财产处置市场。因此,管理人在处理与抗击肺炎疫情无关的破产财产时应当充分研究目前破产财产处置市场。对于那些还未挂网拍卖的破产财产,即使已经通过了财产变价方案,管理人可以暂停挂网上拍工作,待此次肺炎疫情危险解除后、市场交易复苏后再开始挂网上拍;而对于那些已经上网挂拍但是还没有正式开拍的,管理人可以中止拍卖程序,待此次肺炎疫情危险解除后、市场交易复苏后再开始挂网上拍。

此次肺炎疫情的发生,使得部分债权人交通受阻、被隔离进行医学观察等,无法通过正常的程序受领破产财产分配。企业破产法第118条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因此,管理人建议:若无法对破产案件的所有债权人进行全部分配,管理人可以暂时不发布最后分配公告,待本次肺炎疫情危险解除后再行发布。

(六)妥善处理衍生诉讼

管理人接受指定以后不但需要接管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还需要接管债务人的所有诉讼和仲裁。由于目前肺炎疫情的爆发,各人民法院也及时发布了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服务公告。因此管理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及时并仔细梳理债务人所有涉及诉讼、仲裁案件信息;第二,及时关注有关涉诉法院、仲裁委的公告,按照公告调整诉讼、仲裁工作;第三,对于那些没有发布公告的,管理人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主动与主审法官、仲裁委秘书联系确认诉讼、仲裁开庭等事宜。

(七)妥善处理重整案件中的工作

重整可以使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脱胎换骨、凤凰涅槃,然此次肺炎疫情会严重影响管理人的基础工作以及与战略投资人的谈判工作,而且企业破产法也规定了“6+3”的期限,因此,这对于管理人在此期间承办破产重整案件困难重重。此处不探讨重整期间的期限问题,而重点提出如何提高重整可能性的当下应对措施。鉴于此次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严重影响了各行各业的正常工作,严重影响了市场交易活动,相信也会影响战略投资人对破产企业的投资,建议管理人延长投资人招募公告的时间。建议管理人要合理把握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对于以重整、和解名义进入破产程序的并且有重整、和解可能的,积极与人民法院沟通不要轻易地宣告重整失败、和解失败而转入清算程序, 因为一旦宣告重整失败、和解失败就当然转为清算程序,这与“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理念是不符的。对于预重整案件,管理人可以与人民法院沟通可先行以清算名义进入破产程序,待此次肺炎疫情结束以后再行由清算转换为重整、和解程序。

三、总结

笔者对以上工作的梳理并非全面的且是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的观点,很多处理方式更多的体现了经验,以上技巧性处理方式可能无法实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期限要求,管理人可能会面临“违法”风险,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会允许此种漏洞的存在吗?我们坚信在举国上下齐心协力能够战胜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也坚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不会允许此种漏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3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破产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当然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当管理人无法通过技术性方式处理有关管理人工作,建议管理人与有关方、人民法院积极沟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3条规定,以免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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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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