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红线下:命悬一线的「垫资过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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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14:06 3342 0 0
垫资过桥业务会因监管压力消失吗?

作者:李米

来源:新流财经

8月20号,最高法宣布民间借贷利率红线大降,同时还有一些不容忽视的细节。

这次修订司法解释时,在第十四条“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条款中,增加了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有从业者认为,这对民间借贷中的垫资过桥业务来说,是致命的打击。 

在早期,周期短、利润高、风险又低的特性吸引了大量私人资金涌入该领域,但是这些玩家并无放贷资质可言。

“由于此类业务短则仅一天、长则7-10天左右的特点,一般日息在千二、千三左右都很正常,若换算成年利率则远远超36%。”一位从事该业务的人士透露。

垫资过桥主要用来缓解小微企业主、个人等短期内的资金周转困难, “单在东北某二线城市的市场上,垫资过桥业务一天便有超3000万元的业务量,市场庞大。”上述人士表示。 

但是,此次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红线的大幅下降以及再次重申对没有放贷资质业务的不认可,垫资过桥业务是否还能延续高利润的“神话”呢?

业务照旧背后的担忧

实际上,去年两高两部文件便使得民间垫资过桥业务受到重创。

文件中明确规定,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另外,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20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

“现在私人资金都不敢做了,主要的是通过小贷或者典当牌照在做。”一家小贷公司的从业人士江彬谈到。

目前,根据是否有牌照,可以将市场上从事垫资过桥业务的机构分为几大类:自有或者租用小贷牌照的机构、使用典当牌照的机构以及无牌机构。

在民间借贷利率红线划定的第二天,一些小贷公司迅速做出了反应,有的暂停了业务,选择先观望;有的紧急将公司的产品价格调降到15.4%…

新流财经采访多家小贷公司业内人士发现,从事垫资过桥的玩家中,业务还在照旧做,在他们眼中,最高法的新规定对于那些可能连小贷牌照都没有的超级借款人和企业打击更大。

不过目前市场分歧很大。最大的分歧便在于,利率压降到4倍LPR之后,垫资过桥业务还值得做吗?甚至也有从业人士表达了担忧,一家使用典当牌照从事此业务的机构总经理表示,他们未来可能会停掉此业务。

要知道,高利润、风险又低、市场需求量大一直是垫资过桥业务的标签。

江彬举例到,以一家上海的机构为例,其垫资过桥业务中,房屋买卖垫资:全款买房,挂牌置换,拍卖房,赎楼,利率万6/天;银行过桥:万6.6/天;大额厂房过桥或企业信用过桥:万9.8/天。

“市场上一般千一算低的了,但是由于北上广深等地区房价高,利息会相对再低一些,但即便按照较低的利率万6/天计算,垫资过桥的年利率在21.9%左右,也远高于目前的15.4%。”江彬表示。

利率若骤降,也意味这类机构的收益要降低一大半。有从业人士也表示,“目前我们接入的资金成本就在12%左右,在加上获客、运营、人工等其他成本,15.4%是远远不够的。”

利率降至15.4%以下,未来该怎么办?

这个行业高利润的时代就这样结束了吗?或许并没有。

有观点分析认为,由于垫资过桥的业务的特殊性——短则一天、长则7-10天的属性,不适合按照年化利率来计算,不应该按照民间借贷利率“一刀切”。

但也有业内人士分析称,垫资过桥业务不能因为特殊性而不按照监管要求做,目前垫资过桥业务仍处于监管没有过多涉及的领域,一部分原因在于这个市场形成了一种微妙的“平衡”。

这个行业最大的风险在于中间空档期客户自身出现法律纠纷导致抵押物查封风险,而不是骗贷、利率纠纷等。上述人士谈到,“假设按照千3计算,100万的资金需求,七天的过桥费用才2万元左右,在这中间,机构方与客户各取所需,在双方接受的资金费用范围内,为急需资金的客户提供缓冲时间,整体而言是个相对“温和”的市场。”

“做了这么多年业务,还没有出现过一单逾期和法律纠纷。”江彬表示。

他认为,即使有放贷资质的机构做垫资过桥业务,产品调整利率降低到合法范围之内只是时间的问题,不过之后这类机构可能会收取一些手续费、代办费等额外的费用作为补充,以此来提高收益。

也就是说,在垫资过桥领域,产品利率随着4倍LPR调整过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后,会迎来新的市场平衡。

多位业内人士均表示,虽然目前其在新增业务规模上没有什么改变,但是未来行业的大趋势是——无牌照的资方的大趋势是往牌照方靠拢,要么自己拿牌,要么转向小贷等机构背后的资金方;而有牌照机构的则是将业务利率压降到4倍LPR以内。 

毕竟这个市场会一直存在,因为需求一直在。正如一位业内人士所言,这类业务,不会消失,因为太多有企业或者个人需要了。

(以上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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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民间借贷利率红线下:命悬一线的「垫资过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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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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