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过程中,案外人如何主张对追缴标的物的所有权?

保全与执行 保全与执行 作者:李舒 唐青林 龚炯
2021-09-23 19:30 3082 0 0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案外人对案涉标的物主张所有权,实质上属于对刑事裁判中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的异议。

作者:李舒 唐青林 龚炯

来源:保全与执行(ID:ZhixingLaw)

裁判要旨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案外人对案涉标的物主张所有权,实质上属于对刑事裁判中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的异议,法院不宜直接裁定不予受理,但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立案受理后,裁定驳回其请求并告知案外人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案情介绍

一、2013年12月13日,关于马伯韬诈骗案,北京二中院作出刑事判决,附扣押物品清单:“查封、冻结马伯韬位于朝阳区观音景园210楼2门302室房产一处(以下简称案涉房产)之变价款,按比例发还被害人。”经马伯韬上诉,北京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2016年9月9日,马文林、周淑琴请求中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相继向北京二中院提起执行异议,向北京高院提起执行复议;两审法院均认为,马文林、周淑琴以案涉房产系其合法财产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实质上是案外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裁定驳回其请求。

三、马文林、周淑琴提起申诉,2016年12月28日,最高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执监418号执行裁定,驳回其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争议在于案外人异议应通过何种程序予以救济的问题。 

首先,两审法院适用异议、复议程序立案受理案外人异议的程序合法。案外人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之规定。

其次,两审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请求,告知异议人(案外人)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内容合法。本案刑事判决(附物品清单)已经明确指出案涉房产变价款按照比例发还被害人,故案外人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实质上属于对原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有关赃物认定内容不服,无法通过裁定补正,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案外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之规定。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现结合最高法院裁判观点,针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两种案外人异议的救济程序适用条件的相关问题,总结要点如下,供实务参考。

一、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案外人异议分为两种程序,一是案外人阻止强制执行异议(该规定第十四条),该制度在当前法律框架下,统一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并应当公开听证;二是案外人审判监督程序(该规定第十五条),该制度直接借鉴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之规定。

二、司法实务中,两种案外人异议的救济程序适用条件的区分标准在于,案外人审判监督程序(该规定第十五条)针对刑事裁判内容误认误列案涉标的物;案外人阻止强制执行异议(该规定第十四条)一般针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误伤误打案涉标的物。

三、因该规定第十四条并未限缩性目的解释为,案外人对案涉标的物主张除物权权利(如所有权或善意取得)之外的实体权利(如物权期待权)阻止执行的情形,故上述两种案外人异议程序在适用上存在法条竞合。因此,法院对案外人对案涉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或善意取得,不宜直接裁定不予受理,但可以在异议立案后,告知案外人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或裁定驳回其请求。

相关法律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

第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第十五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注:尚未根据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调整法条序号)

第三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关于本案争议事项的“本院认为”部分的详细论述与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外人马文林、周淑琴主张的案涉房产所有权应当如何救济的问题。 

关于案外人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提出执行异议的审查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处理。因此,北京高院、北京二中院依法受理案外人马文林、周淑琴异议,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进行审查,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关于案外人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物提出异议的救济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一方面,案外人的申诉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法院应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另一方面,案外人的申诉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本案中,马文林、周淑琴的申诉请求,涉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观音景园210号楼2单元302室房产的权属争议,而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09号刑事判决,明确指出案涉房产变价款按照比例发还被害人,申诉人马文林、周淑琴的主张,属于对原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有关赃物认定内容不服,无法通过裁定补正。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09号刑事判决、北京高院(2014)高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中,有关涉案款物的认定以及变价处理意见明确,所附扣押物品清单包括案涉房产,申诉人马文林、周淑琴如对据以执行的刑事裁判有关涉案款物认定和处理不服,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权利。 

综上,北京高院(2016)京执复62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申诉人马文林、周淑琴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马文林、周淑琴与马伯韬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418号】


延伸阅读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两种案外人异议的救济程序适用条件的相关问题,我们检索到以下典型案例,以供读者参考。

一、裁判要旨:案外人主张涉案房产系其善意取得合法财产而非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实质上是对执行依据的相关判项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程序应当审查的范围,法院裁定对此不予审查并无不当;案外人对刑事裁判存在赃款赃物认定错误,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案例一:《黄梅兰、钟艺华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监39号】,本院认为,关于申诉人主张法院查封处置的房产为其合法善意取得财产、刑事裁判存在错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本案中,生效刑事裁判已明确判决对钟学周购买的登记在申诉人名下的房产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广州市九佛电器有限公司。珠海中院根据生效刑事裁判对涉案房产进行查封并发还被害单位广州市九佛电器有限公司并无不当。申诉人主张涉案房产系其善意取得合法财产而非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实质上是对执行依据的相关判项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程序应当审查的范围,珠海中院作出执行裁定对此不予审查,而后广东高院维持,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原审法院认为,申诉人对刑事裁判存在赃款赃物认定错误,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并无不当。   

二、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2014年11月5日,见当日人民法院报)。

问: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依照何种程序处理?

答:对刑事案件案外人异议如何审查处理,一直是执行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在民事执行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先由执行机构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债权人异议之诉或者案外人异议之诉。因此,异议之诉必须有申请执行人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参加诉讼。由于有些刑事财产执行案件中无申请执行人,如果要进入异议之诉,也缺乏相应的诉讼当事人。虽然在理论上可由检察机关或财政部门代表国家作为申请执行人,但在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难以作出相应规定。而对该问题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区分有无被害人,可一律通过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处理,程序简便、统一。鉴于此,本规定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中的案外人异议,设计了不同于民事执行案件的处理程序,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相对较为合理的选择。为确保程序公正,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本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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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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