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否以遗嘱信托的方式处分股东资格

齐精智 齐精智
2020-05-31 08:03 3352 0 0
股东资格可以由自然人股东以遗嘱方式处分。

遗嘱信托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非股权。齐精智律师提示股东资格可以由自然人股东以遗嘱方式处分。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 股东有权以遗嘱方式处分股东资格。

裁判要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   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和本案的情况看,郝金贵是桦南县金贵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七被上诉人作为郝金贵的合法继承人,依据遗嘱可以继承郝金贵在金贵煤矿公司的股东资格。

  案件来源: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黑08民终953号。

二、股东资格适用遗嘱信托继承。

1、股东资格适用遗嘱信托继承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遗嘱信托的司法判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1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日期为2019年5月30日),二审法院基本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判决李某4所立遗嘱有效,依法成立信托,李1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的请求可获支持。李某6、李某5、李某7要求执行遗嘱的请求可获支持,并担任受托人,根据判决指定的范围,按照法律规定以及遗嘱的内容履行受托人义务。遗嘱范围以外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的自书遗嘱符合继承法的要件,遗嘱的内容符合信托法对遗嘱信托的要求,虽然有部分遗嘱的内容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但不妨碍在剩余的财产上继续执行。

两级法院对该案经过论证分析,确认了遗嘱信托的效力,一定程度上明确了遗嘱信托的司法审查标准。但该案获得司法支持仍不能使我国遗嘱信托法律制度在规则适用、信托文件效力、信托财产转移和登记、受托人资格和选任方面摆脱困境。

 三、股东资格作为信托财产的转移登记。

 1、遗嘱执行人和受托人为同一主体时最为便利。

转移信托财产,确保信托有效设立。委托人死亡后,受托人承诺受托时,遗嘱信托即告成立。此时,受托人可以根据遗嘱的规定,请求遗嘱执行人将设立信托的遗产交付给受托人。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信托财产,遗嘱执行人应当配合受托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为防止纠纷并增强设立遗嘱信托的可行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明确遗嘱执行与信托财产管理的关系。从操作的可行性看,遗嘱执行人和受托人为同一主体时最为便利。

 2、股东资格应当登记到受托人名下。

 鉴于遗嘱信托是自然人股东死亡后才发生效力,而此时被继承人已经无法将股权过户到受托人名下,所以在司法实务中受托人及受益人可以诉讼的方式将公司起诉,诉请公司履行过户义务。

综上,股东资格可以由自然人股东以遗嘱方式处分。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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