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仅限定文书本身,不涉及形成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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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10:32 2245 0 0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时,一般限定于公证债权文书本身,对于该文书如何形成、基础事实是否存在过高利息计算、是否可能存在合同无效被撤销情形等事实不予审查。

作者:乔谦

来源:敲响法槌(ID:qiao18305313373)

一、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情形有哪些?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二、公证债权文书事项,当事人能够起诉?被裁定不予执行如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2011)执复字第2号重庆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时,一般限定于公证债权文书本身,对于该文书如何形成、基础事实是否存在过高利息计算、是否可能存在合同无效被撤销情形等事实不予审查。

【简要案情】

一、2008年3月20日,重庆国地公司、德艺公司、恒通公司签署《还款协议》,德艺公司欠国地公司款项,德艺公司自愿还清,恒通公司无条件接受法院对其抵押物的强制执行。

二、依申请,公证处对上述协议出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三、德艺公司未履行,公证处依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国地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执行程序中,德艺公司申请不予执行,被重庆高院驳回,提出执行异议。

五、重庆高院认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确有错误”的情形。本案还款协议数额、期限明确,债务人承诺接受执行,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他人利益,公证程序合法有效。至于基础事实借款合同是否存在违法高息,是否存在真实借款,借款合同效力如何,不属于审查范围。驳回异议请求。

六、德艺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驳回。

【裁判规则】

一、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的审查申请的,应当对公证的债权文书内容是否确有错误进行审查,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问题,是否存在与事实不符,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

二、执行程序中,法院将实体审查的对象先于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本身,是适当的。

三、本案中,被赋予强制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还款协议》源于以往借款合同的本金利息,而该借款合同亦是借新还旧概括清理而形成的,签署该《还款协议》前,执行程序开始前,债务人未向债权人提出异议,也未向国家机关寻求救济,签署协议确认数额,明确表示自愿偿还,未违背其真实意愿。该《还款协议》就是为解决以往争议而达成,债务人不得再就此前的形成事实提出主张。

四、法院就该公证债权文书形成前的借款合同实体问题不予审查,是正确的。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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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最高法: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仅限定文书本身,不涉及形成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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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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