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未来债务可以债务加入,诉讼时效自原债务到期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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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10:42 4551 0 0
专题二

作者:初明峰、刘磊、郑梦圆

来源:金融审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第三人可以对将来发生的债务进行债务加入,原债务是否已经实际发生,并不影响债务加入人加入债务意思表示的效力。若此后实际发生了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请求债务加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加入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原债务到期日开始起算。

案情摘要

1. 2012年2月10日,高洲酒业公司向南岸粮食公司发函(以下简称2.10函)称:会和商贸公司和腾龙酒业公司是我公司所控制的下属公司,负责我公司部分物资的采购,我公司承诺贵公司与该公司发生的物资及粮食采购的相关经济与法律责任概由我公司承担。

2. 2013年5月23日,南岸粮食公司作为销售方与作为购货方的会和商贸公司签订《粮食购销合同》,并在签约后履行了交货义务。

3. 会和商贸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南岸粮食公司依据“2.10函”诉至法院要求高洲酒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2.10函是否属于对涉案债务的加入?南岸粮食公司基于2.10函而产生的对高洲酒业公司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债务是否已经实际发生,并不影响债务加入人加入债务意思表示的效力。高洲酒业公司向南岸粮食公司发出的2.10函称:“会和商贸公司和腾龙酒业公司是我公司所控制的下属公司,负责我公司部分物资的采购,我公司承诺贵公司与该公司发生的物资及粮食采购的相关经济与法律责任概由我公司承担。”高洲酒业公司承诺承担南岸粮食公司与“该公司”发生的粮食采购法律责任,结合函的前文,“该公司”既包括腾龙酒业公司,也包括会和商贸公司。在2.10函发出时,会和商贸公司尚不是本案债务的债务人,其指向的法律责任自然是将来的债务。2.10函的表述,体现了高洲酒业公司承担将来会和商贸公司对南岸粮食公司债务的意思。

关于南岸粮食公司基于2.10函而产生的对高洲酒业公司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本案最后一份《粮食购销合同》签订于2013年5月23日,2014年10月30日南岸粮食公司与会和商贸公司签订《本次供应货款及利息确认书》,确认会和商贸公司累计应付款为124435942.70元。2014年7月23日,高洲酒业公司向南岸粮食公司出具《支付计划书》,同意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8月11日,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南岸粮食公司基于2.10函而产生的对高洲酒业公司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高洲酒业公司认为应以2012年2月10日(即2.10函的发函日)作为其加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2015)民二终字第434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实务分析

债务加入,是指以他人之债务有效的成立为前提,对于同一债权人新负担与该债务于其承担时有同一内容之债务之契约。实务中一般认为,债务加入的“债务”必须是已经发生的债务,甚至有部分人认为必须是到期债务。本文援引案例涉及对“以他人之债务有效的成立为前提”的理解,并标明立场:在债权债务设立之前,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对未来发生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也可以构成债务加入,即“以他人之债务有效的成立为前提”只要该“他人之债务”在将来某一时间可以有效的成立即可;此情形下,加入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原债务到期之次日。

虽然本文援引案例作出于《民法典》之前,但对今后有关《民法典》第552条所规定债务加入制度的适用,无疑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特此推荐!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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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最高院:对未来债务可以债务加入,诉讼时效自原债务到期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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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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