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城投公司2022年决定变更19年中票的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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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2 08:11 1992 0 0
2022年1月12日,某城投公司发布公告,拟“变更2019年度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用途”。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bondworker)

     2022年1月12日,某城投公司发布公告,拟“变更2019年度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用途”。经查询,这只中期票据是2019年5月发行的,也就是说,这只中期票据已经发行了两年半了,募集资金已经到账两年半了。根据公告内容,本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规模约为8100万元。

      首先要说明的是,债券募集资金是要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如果进行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需要履行相应的内外部审核流程。该城投公司通过公告披露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事宜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需要关注的是,这个变更公告距离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有点太久了,真的是特别好奇,这么大规模的未使用募集资金,一直是是如何使用的呢?是否存在募集资金限制的问题呢?

      债券发行人要严格进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合规使用。如果发生未按照约定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很有可能会面临监管机构的处罚。根据监管机构和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已经有多家债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因为未按照约定使用募集资金被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给予了自律处分。

      1、根据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遵义道桥”)于2022年1月4日披露的公司公告(公告盖章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因为在2020年存在将部分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转借其他公司的行为,被贵州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公告中未披露遵义道桥转借债券募集资金涉及的具体债券名称情况。

      2、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1年12月16日的公告信息,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为“19慈湖高新PPN001”未按照约定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变更公告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交易商协会对发行人予以警告。

      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公告,陕西证监局对公司出具警示函,主要原因是未能及时披露韩城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违规问题和未履行重大事项勤勉尽责义务。

       4、根据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6日披露的公告,公司因为“违反募集资金用途的约定”、“政府债务转增资本公积事项未及时披露”和“发行备案材料信息披露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足”等问题,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于2021年11月22日出具监管警示函(上证债监[2021]46号)。

      5、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市场交易商协会2021年10月29日披露的信息,雅安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未及时披露“19雅安MTN001”、19雅安MTN002”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未及时披露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修订,被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处分措施包括对公司的诫勉谈话、全面深入的整改以及对高管的诫勉谈话。

      6、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市场交易商协会2021年10月14日披露的信息,成都新开元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在“20新开元PPN001”和“20新开元PPN002”中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被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处分措施包括对公司的诫勉谈话、全面深入的整改以及对高管的诫勉谈话。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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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太神奇!某城投公司2022年决定变更19年中票的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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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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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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