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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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6 11:06 2149 0 0
但如果股东比较老手,涉及关联企业控制或者账目一清二楚,那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明确了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又规定了一种执行异议之诉,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哪种类型呢?是否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或者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这种执行异议并非针对执行标的提出,应该属于一种民事权益的异议,实质上是排除强制执行。

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通过分析上述案由和新的执行异议之诉情形,还有民事诉讼法律中的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可以得出,执行异议之诉局限于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定义实在不符合目前形势的发展。因此,简单地将执行异议之诉定义为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存在争议,当事人或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不服执行裁判再提起诉讼以解决争议的分析已经落后了。

可以看出,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三大类型。执行异议之诉指向的争议不仅是权属争议,还有分配方案争议,民事责任权益的争议。但异议人所提出的目的都是重新定义权利义务的分配规则。下面详细分析权属争议、分配方案争议、民事责任权益争议三大类的裁判审理的重点。

关于权属争议的裁判审理。这里的重点无非是探索权属的真实状态。在法律上权属有应然状态和实然状态。权属往往是经过行政机关的登记进行物权的公示,由于物权的公示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因此,执行实施中以经行政机关登记公示的物权进行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应然状态”的权属是合法并符合程序的。但现实中往往出现,物权的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不一致的情形发生,例如借助第三人名义购买房屋或者是隐名股东等等情形,这需要异议人提供足够的证明真实权属的证据,包括支付凭证,委托合同,名义人与真实物权人平时的工资收入,名义购房的事由等探索物权来源的真实境地。 

关于分配方案争议的裁判审理。分配方案在执行程序中制作,目前该方案的适用主体应当是被执行人属于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形。该争议无非是债权的真实性、优先权的真实性或顺序、债权的数额、主体的适格等问题。一般在该争议中审判机构不直接调整分配金额大小,而是直接撤销后由执行机构重新作出分配方案。如果认为执行分配方案无错误,可直接维持该方案。

关于民事责任权益争议的裁判审理。这种责任的权益性争议属于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涉及公司法的出资问题以及股东的权利义务问题。打个比喻,如果股东未有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形,审判机构审理时候可以引用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审查股东对公司是否尽到应有的出资责任,或者是否将公司财产转移到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名下。幸亏,这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但如果股东比较老手,涉及关联企业控制或者账目一清二楚,那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以上见解不知妥否。欢迎指正。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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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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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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