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项下连带保证人代偿债务后追偿的6种途径!

齐精智 齐精智
2021-11-08 16:21 4349 0 0
《民法典》是我国一部划时代伟大法典,从以前侧重保护债权人的立法理念转向倾向保护担保人合法权益。齐

作者:齐精智律师,资产界专栏作者,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全国专业律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民法典》是我国一部划时代伟大法典,从以前侧重保护债权人的立法理念转向倾向保护担保人合法权益。齐精智律师提示连带担保人在代偿主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反担保人、共同连带保证人、甚至债权人主张追偿。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连带保证人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

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连带保证人可以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

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连带担保人可以向其他共同连带保证人追偿其应当承担份额。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全部保证人行使权利,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其他共同连带保证人追偿其应当承担份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连带担保人可以向反担保人追偿。

担保合同有效或者无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在破产程序中,连带担保人可以向超额清偿的债权人主张追偿超出债权部分。

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六、连带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收购债权人的主债权,有权向包括抵押权人在内其他担保人清偿。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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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精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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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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