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承销费竞争”被带上了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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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10:49 1819 0 0
通过内部约束制度的建立,可以控制主承销商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报价的随意性,确保尽可能减少低价承销费竞争情况的出现,维护市场秩序,为公司债券“低承销费竞争”现象戴上了紧箍咒。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zhaiquanmg)

2021年4月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印发了《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对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管理进行规范,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指引》中明确规定,主承销商应该建立公司债券承销报价的内部约束制度,明确债券项目成本核算机制,承销费报价应在约束线以上。通过内部约束制度的建立,可以控制主承销商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报价的随意性,确保尽可能减少低价承销费竞争情况的出现,维护市场秩序,为公司债券“低承销费竞争”现象戴上了紧箍咒。

在《指引》之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已经出台相关规定规范“低承销费竞争”现象。2020年12月2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就已经就《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剑指公司债券低价竞争乱象,规范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2021年2月26日,中国证监会修印发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用公司债券的基本管理法规来明确禁止低承销费竞争,可以有助于维护行业竞争环境,优化行业秩序。这可能也是对前期信用债券市场上出现的多起低承销费竞争事件的回应。

事实上,“低承销费竞争”现象并不是只存在于公司债券领域,金融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领域也是屡见不鲜。2020年10月15日,交易商协会对中信证券和兴业银行“中标费率远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给予警告,2021年某头部券商1万元中标某银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在信用债券市场引起了很大关注。

债券市场之所以出现低价承销费竞争,最主要的原因是主承销商通过低价竞争取得的综合收益远大于业务成本。 债券承销规模是主承销商债券承销排名的重要指标,在同一个项目付出的成本基本一致的情况下,自然想要较大的发行规模。承销排名靠前,自然可以在其他非强势发行人项目竞标上获取明显优势,从而拓展更多的项目。所以为了争取项目,主承销商会主动降低费率,在这种情况下,优质债券发行人的胃口越来越大,费率越来越低,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此次《指引》的出台,有望进一步优化行业环境,规范主承销商在公司债券招投标行为,减少恶性竞争行为的出现,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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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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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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