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逐条解读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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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14:11 2867 0 0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来源:武汉杜亮律师

解读人:杜亮律师

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笔者解读】针对非法放贷行为涉及黑恶犯罪的特别规定。

1、针对非法放贷行为,表现为有组织,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具体涉黑犯罪罪名: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体涉恶犯罪罪名:1、强迫交易罪;2、敲诈勒索罪;3、寻衅滋事罪;4、聚众斗殴罪;5、非法拘禁罪;6、故意毁坏财物罪;7、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8、开设赌场罪。

2、黑恶势力非法放贷行为,对照普通非法放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标准予以降低。

(1)黑恶势力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时,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情节严重的标准:

1、有组织的非法放贷,且构成黑恶势力认定标准。

2、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作为非法放贷行为认定,单次未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不作为定罪量刑计入。

3、具体量化标准:

(1)非法放贷数额累计标准:个人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在5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累计标准:个人在40万元以上的,单位在200万元以上的;

(3)非法放贷对象累计标准:个人在25人以上的,单位在75人以上的;

(4)借款人或其近亲属伤害标准: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1、有组织的非法放贷,且构成黑恶势力认定标准。

2、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作为非法放贷行为认定,单次未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不作为定罪量刑计入。

3、具体量化标准:

(1)非法放贷数额累计标准:个人在500万元以上的,单位在25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累计标准:个人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在1000万元以上的;

(3)非法放贷对象累计标准:个人在125人以上的,单位在375人以上的;

(4)借款人或其近亲属伤害标准: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多名,一般系指3名以上。

(2)黑恶势力非法放贷对比普通非法放贷标准,予以降低。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接近情节严重”的标准:

1、有组织的非法放贷,且构成黑恶势力认定标准。

2、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作为非法放贷行为认定,单次未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不作为定罪量刑计入。

3、“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4、具体量化接近标准:

(1)非法放贷数额累计标准:个人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在4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累计标准:个人在32万元以上的,单位在160万元以上的;

(3)非法放贷对象累计标准:个人在20人以上的,单位在60人以上的;

(4)借款人或其近亲属伤害标准: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接近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1、有组织的非法放贷,且构成黑恶势力认定标准。

2、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作为非法放贷行为认定,单次未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不作为定罪量刑计入。

3、“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者“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4、具体量化接近标准:

(1)非法放贷数额累计标准:个人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在20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累计标准:个人在160万元以上的,单位在800万元以上的;

(3)非法放贷对象累计标准:个人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在300人以上的;

(4)借款人或其近亲属伤害标准: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多名,一般系指3名以上。

鉴于,本《意见》系全面落实与细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中“五、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规定,因此,对于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行为,降低其定罪标准,加大处罚力度,才是符合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精神。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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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逐条解读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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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亮律师,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业务方向:不良资产、基金、金融资本。(个人微信号:dulvshi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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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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