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评|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虚增利润的识别、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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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8 16:07 2581 0 0
虚增利润作为财务造假的重要目的之一,识别虚增利润行为并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就是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必经之路。本文从债务人虚增利润的识别和账务调整角度,来审视其财务数据。

作者:王兆同刘亭亭

来源:破产圆桌汇(ID:law_artisans)

编者按:管理人在调查破产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情况时需利用破产企业财务报表、会计资料,而财务造假会影响其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以及对债权的审查。虚增利润作为财务造假的重要目的之一,识别虚增利润行为并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就是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必经之路。故本文从债务人虚增利润的识别和账务调整角度,来审视其财务数据。

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会有很多涉及财务方面的工作内容,如《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职责;第31条、32条规定管理人对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6个月内的一些偏颇性清偿行为和欺诈性清偿行为行使撤销权等。

管理人在调查破产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情况时需利用破产企业财务报表、会计资料,而财务造假会影响其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以及对债权的审查。虚增利润作为财务造假的重要目的之一,识别虚增利润行为并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就是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必经之路。故本文从债务人虚增利润的识别和账务调整角度,来审视其财务数据。

一、我国破产企业虚增利润现状

21世纪初,朱镕基总理曾为中国新成立的三家国家会计学院题词“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但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有民营企业,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都会存在财务造假的现象。在大众监督下的上市公司,前有康美药业300亿货币资金离奇消失、中有康得新四年累计虚增利润120亿,后有瑞幸咖啡伪造交易22亿。而对于未上市的民营企业来说,对股东、银行、税务机关提供三套不同的财务报表更是习以为常。

一个持续经营状态下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主要原因为现金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不抵债,现有资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有些企业对外报出的财务报表明明很好看且持续盈利能力良好,却难以清偿占资产比例很低的到期债务,此时大概率是虚增利润导致的虚假繁荣,而管理人对这部分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调查时势必会涉及到由于虚增利润所带来的其他科目变动的连锁反应。

对于管理人来说,识别破产企业虚增利润的行为具有如下意义:

(一)有助于调查企业的财产状况

调查企业的财产状况,确定可处置财产、可用于未来经营的财产范围,是管理人必须获得的基础数据。而这些数据都是以财务报表和明细为基础展开调查,而破产企业虚增利润,将导致原有的财务报表中的资产状况与实际状况不符,不能反映财产状况的应然状态。进行虚增利润的识别和调整,则有利于还原真实的财产状况。

(二)有助于确定企业的债务状况

虚增利润的一个手段是减少负债的入账金额,往往伴随着债务清单的不真实性,对于虚增利润的识别与调整,可以准确地开展债权人通知、债权的申报、债权的审查等工作。

(三)有助于准确确定相关责任

按照虚增利润后的财务资料判断,会得到企业的账面资产远高于实际资产的结论,盘点实际财产后可能会被认定财产存在毁损、灭失或因怠于履行相关职责而导致无法收回,甚至还会被认定存在侵占资产的行为,从而导致存在相关责任,而这些责任将非常严重。进行虚增利润的识别有助于准确确定相关责任,防止责任过苛过滥。

(四)有利于判断破产企业的经营前景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需要对企业的持续价值进行判断,此时离不开准确的历史经营信息的判断,例如经营收入、成本、毛利率、净利率等。虚增利润后的数据掩盖了真实情况,只有对虚增利润进行识别,恢复真实的经营信息,才能准确地判断企业持续价值,评估其未来可用于清偿的收入,并在重整中作出相应安排。

二、虚增利润的手段

虚增利润主要集中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根据会计恒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即资产=负债+期初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通过调节收入和费用的变动即可操纵利润,虚增利润的主要手法是虚假地调增收入、调减费用,从而使当期净利润得以虚增。在实务中,具体操作手法如下:

一)虚增收入

企业通过伪造合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方式虚增销售收入,如伪造多份销售合同或者将同一批货物虚拟销售给多家公司等。

管理人在对债务人的销售合同进行审查时,可重点关注一次性合同以及季度底、半年末、年末大额合同,同时结合应收账款账龄,对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重点核查,采取函证的方式与对方进行对账。

对于通过现金流造假完美掩饰虚增收入的情形,管理人可重点关注期间内是否有相同、相近或多笔累计相近金额的不合理收支,如通过虚假交易方式购买资产,将货币支付给客户,后再通过销售的方式将钱回流给公司,以虚增资产。此时可查看相关的资产入账手续是否齐全,相关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符合公允的市场交易。

通过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进行多链条周转的现金流,管理人要对此进行多方面的审查,如若资金链最终为闭合状态,配合其他强有力的证据,则基本可证实债务人存在虚假交易。

(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收入、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而很多企业出于各方面的考虑,在会计核算时违背权责发生制原则,如通过提前确认收入、延迟确认费用、资产不及时入账以少计提摊销费用、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不转为固定资产以此继续将财务费用资本化且不计提折旧等手段来虚增利润。

管理人在进行审查时,可对债务人毛利率进行各期对比,以发现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大起大落的情况;对于资产状况,管理人要根据合同、发票、付款回单、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来审查债务人是否存在延迟转固少计费用的情况等。

(三)少计提减值损失

减值损失包括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以及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

企业通过变相调整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账龄以及计提比例,少计提坏账准备来虚增利润。对此,管理人需要通过与往期的应收账款账龄进行对比、设置账龄之间的勾稽关系以及对坏账计提比例是否符合商业惯例等方式,来核查债务人是否存在少计提坏账虚增利润的情况。

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时,管理人可依据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方法来合理推断资产减值情况,同时利用资产评估机构对债务人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进行调整。

(四)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合理变更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但在实务中,一些企业通过随意调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达到操控利润的目的。如:无合理理由,对固定资产不以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而是在每年重新确认延长资产使用年限,减少折旧以虚增利润;在不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强行将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计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实现企业的扭亏为盈。

管理人可通过对比固定资产的折旧变动情况、查看是否突然出现主业以外的较大收益以及查看债务人针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所做的内部审批文件等方法来识破企业利润虚增的假象。

(五)关联企业之间利益输送

作为与债务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在业务往来及账务处理方面更容易沟通交流做假,内控制度也更易于被规避。现实中,很多关联方公司成为了债务人大股东利益输送的传输带,严重损害了小股东以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了虚增利润,企业可能通过与关联企业虚假销售或不合理的销售价格来提升利润,也可能通过低于市场价格来购买关联企业的商品和服务来减少费用。

对此,管理人可通过企查查、天眼查等第三方系统尽可能详尽的查明破产企业的关联方,尤其是大股东及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以及通过代持协议等手段控制的在法律上无关联关系但实际有关联的公司,对与此发生的关联交易的真实性、与公司规模是否相适、交易价格是否存在严重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等情形进行审查,在调查其虚增利润的同时,或还可查出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职务侵占、资金挪用等情形。

三、管理人如何识别债务人存在虚增利润的行为

管理人在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调查时,不能完全相信其所提供的财务报表数据,而如何根据现有数据发现企业财务造假的猫腻呢?管理人可通过对现有的财务报表做动态、横向、纵向分析,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毛利率变动分析

对毛利率的分析是发现财务造假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一般来讲,对于持续经营且主营业务未发生巨大变化的公司来说,毛利率比较平稳,不会出现大起大落,如果毛利率在某个月份异常增高,就需要特别关注了。当然,也不能根据毛利率异常波动而轻易得出财务造假的结论,要结合上下游价格走势进行综合分析。如果毛利率波动大是由于上下游价格暴涨暴跌造成的,这就应该属于正常情况,否则,就要特别关注采购成本是否全部入账,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公允,成本结转是否完整。分析毛利率是否正常,尤其要关注1月份、12月份、一季度、四季度毛利率的波动情况。

同时,管理人也可与同行业的毛利率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如果债务人毛利润严重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与行业整体或者可比公司趋势相反,对此要格外关注,保持合理怀疑。

(二)日常费用分析

在审查债务人是否存在财务造假虚增利润时,不但要重视它的报表,而且要重视它的水表、电表。尤其是对于制造企业来说,管理人要将企业的水表、电表与其产能进行匹配,特殊情况下,不但要核查债务人本身的水表、电表而分析其产能,也要通过延伸核查上下游的水表、电表分析上下游的产能来合理推断债务人的采购、销售情况是否与其日常费用相匹配。

对于具有销售考核的企业来说,管理人可以通过债务人销售费用与销售收入的比例关系,以及查看其债务人内部与销售绩效相关的制度来对收入进行大致的预估和评价。

(三)应收账款、存货数据分析

虚增利润最直接的方式主要为虚增收入、少结转成本。虚增收入会导致应收账款增加,而少结转成本会增加存货。

管理人可通过应收账款函证的方式来了解债务人是否真实的拥有对客户的债权,同时对存货进行盘点,查看存货是否严重账实不符。

(四)货币资金和银行贷款数据分析

存贷双高,即公司一方面拥有巨额的存款,另一方面又背负大量的有息负债。在存款利率严重低于贷款利率的情形下,一个企业存在存贷双高的现象显然不符合生活常理。

企业在虚增收入的同时,为了满足会计等式,需要相应的虚增资产或少计负债,虚增货币资金也是一种典型的粉饰手法。而本身的现金流存在问题,外部融资需求仍然较强,就可能出现存贷双高的现象。反观近几年最引人注目爆雷的上市公司-康得新、康美药业,均存在存贷双高、虚增利润的情况。

管理人可对债务人的货币资金、有息负债情况进行调查,如通过跟函的方式对银行、证券公司等相关的货币资金账户进行函证,排除合理的原因外,要对其存在虚增利润的情况保持合理怀疑,以采取进一步措施证实对其的怀疑。

(五)现金流分析

现金流才是真正的财富,比利润更重要。大部分企业走到破产的地步,盈利能力并不一定有多差,但现金流一定很难看。利润是算出来的,现金是干出来的,利润不是钱,而货币才是能看得见的真金白银。

管理人可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现金净流量分别与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和净利润进行比较。随着时间的推移,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结果与收付实现制核算的结果差异将逐渐缩小并接近于零,如果债务人的现金净流量长期低于净利润,这就意味着可能已经确认为收入的相对应的资产是一种“虚拟资产”,而且是不能转化为现金流的虚拟资产,存在虚增利润的可能。

管理人还可通过测算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回款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并与同行业对比,如果债务人应收账款回款率及周转率长年较低且与同行业有较大的差距,可合理怀疑债务人存在虚增收入、虚增应收账款的情形。 

四、虚增利润时破产企业账务调整与税务处理

管理人识别出破产企业存在虚增利润的情形后,需要对该情形进行调整,以更加真实的反映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以及资产负债关系,调整主要涉及以下两方面:

(一)账务调整

管理人进驻破产企业后,一般会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债务人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机构会根据债务人的真实财务状况出具以破产申请受理日为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管理人、审计机构、破产企业管理层三方应积极的针对债务人账务调整事项进行沟通。管理人或审计机构在检查出债务人存在虚增利润的情形时,审计机构会出具调整建议及调整分录,此时需要债务人管理层及财务相关人员的配合,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做调账处理,债务人管理层对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需注意的是,通过虚增收入来虚增利润,对虚增的收入及应收账款予以冲回时,涉及到的增值税事项,要积极与税务机关及收票的下游公司沟通解决,尽量取得税务机关的同意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予以规范化。通过其他途径虚增的利润,一般很少会涉及到增值税,处理起来相对比较简单,如按照正常的账龄补提坏账、根据企业现有的资产状况确定资产减值金额、遵照合理的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对账务进行调整等。

(二)涉税事项处理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企业虚增利润多缴税款(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是主观故意行为,在没有违反税法的前提下,税务机关一般不会主动干涉,要求其调减应纳税额。《税收征管法》虽然没有规定因虚增利润多缴的税款不能退回,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出于各方面考虑,很少有税务机关会同意退税。企业在申请退税的时候,也会考虑到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付下游客户,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还会涉及到刑事责任,所以也不太会有企业主动承认虚增利润要求退税。

由于债权申报期限及人员限制,税务机关在向管理人申报税收债权时往往并不会对破产企业先全面税务稽查之后再行申报,一般根据税收征管系统记录进行债权申报。对于企业虚增利润的情形,在不以骗税为目的且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前提下,管理人可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涉税事项,争取多缴纳税款的退回,并在清偿税收债权后,要求税务机关配合出具税款结清证明。

结语

虚增利润问题在实务中普遍存在,在破产程序中涉及到财产调查、债权审查、财产分配、重整计划制作等方方面面,与审计、评估工作更是密切相关,还涉及企业的财务、销售、生产、采购等各个部门。所谓“术业有专攻”,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时,要积极地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进行沟通交流,充分挖掘原有各部门的信息优势,互相配合,通力协作,妥善解决由虚增利润引发的问题。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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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破产法评|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虚增利润的识别、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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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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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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