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房屋租金收益质押权与房屋抵押权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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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15:05 3076 0 0
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对于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法律确立了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

来源:山东高法

裁判要旨

案涉房产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案涉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对于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法律确立了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的规则,本案质权设定在后,故质权人不能优先抵押权人清偿。

案例索引

《内蒙古万兆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保支行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2989号】

争议焦点

房屋租金收益质押权与房屋抵押权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为保护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合法权益,现行法律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案外人、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请求人民法院排除或者继续对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行为。由此,是否存在足以排除或者继续对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行为的事由,则是人民法院判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的关键所在。本案中,作为案外人的万兆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中止执行汇中公司名下坐落北京市朝阳区商业房产,主要理由为万兆公司与汇中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且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天津银行天保支行是否对案涉房产享有抵押权,均不能对抗万兆公司对案涉房产享有租金质押权。

根据已查明的本案事实,2016年1月26日,天津银行天保支行就案涉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6年11月22日,万兆公司就案涉房产现时及以后租金收益办理了出质登记。前述事实表明,天津银行天保支行依法对案涉房产享有抵押权,也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天津银行天保支行有权就案涉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万兆公司则对案涉房产租金收益,仅是相较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对于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法律确立了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的规则。显然,本案中万兆公司所享有的质权并不足以对抗天津银行天保支行的抵押权。由此,天津银行天保支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涉房产的请求具有法律依据,万兆公司以其享有应收账款质权对抗天津银行天保支行的抵押权为由,主张中止执行案涉房产的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万兆公司仅可在抵押权人天津银行天保支行的债权得以完全清偿后租金仍有剩余时,就该剩余部分租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此外,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抵押权人通知义务的法律性质问题。万兆公司申请再审主张抵押权人的通知义务为抵押权效力及于租金收益孳息的生效要件,而非对抗要件,一审法院认定为对抗要件错误。本院认为,该理由亦不能成立。首先,抵押权作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通常而言,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产生的孳息应由抵押人所有。但是,在抵押财产被扣押后,则抵押权人的权益通过执法机关代为占有的方式得以实现。基于此,抵押财产被扣押后的孳息理应归属于抵押权人。其次,从立法目的角度考量,法律关于抵押财产孳息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抵押权进入实现程序后抵押人为收取孳息而拖延处理抵押物的行为。抵押财产的孳息由抵押权人享有有利于抵押权的实现,符合法律规范的目的。第三,抵押财产的孳息,通常涉及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权益,赋予抵押权人的通知义务,有利于防止债务人的错误给付,也有利于维护抵押权人的权益。但抵押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并不对抵押权效力是否及于孳息产生影响,也即如抵押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则清偿义务人因不知财产被抵押的情形将法定孳息支付给抵押人,其法律后果仍产生清偿的效力,抵押权人不得主张清偿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的清偿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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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最高院:房屋租金收益质押权与房屋抵押权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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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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