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内部如何运行?最高检监督管理办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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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3 17:11 1539 0 0
掌握熟悉当前刑事案件处于审前主导地位的检察机关内部如何运行,对办理相关案件做到程序上了然于胸,沟通上同频共振,为委托人争取量刑上的最大利益。

作者:乔谦律师

来源:敲响法槌

检察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认罪教育、刑事和解、控辩协商、量刑建议等工作,容易被围猎,加之,认罪认罚制度施行较短时间,各种程序尚不成熟,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5月份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全文25条,对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院内部如何运行、如何加强监督管理等,分别从检察官、部门负责人、检察长等角度对案件的办理和决定等事项进行了明确,扎笆篱,树规矩,规范运行。笔者作为律师,掌握熟悉当前刑事案件处于审前主导地位的检察机关内部如何运行,自是应有之义,对办理相关案件做到程序上了然于胸,沟通上同频共振,为委托人争取量刑上的最大利益。

一、检察官角度,规范听取意见和提出量刑建议及相关权限

(一)听取意见。

办法明确检察官听取意见的具体方式,可采取当面、电话、视频等方式,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书面意见附卷,检察官审查意见写入审查报告。

辩护律师、被害人及代理人要求当面听取意见的,检察官应当二人以上,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接待,否则需要审批批准,或者事后向检务督察部门报告。

当面提交书面意见、证据材料的,检察官应当了解提交的目的、材料来源、主要内容,记录在案,附卷,出具回执。

听取意见,协商一致后,安排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提出量刑建议。

首先,保持与法院同一类型、情节相应案件的判罚尺度相均衡,不可随意。

其次,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速裁程序,可在起诉书中概括说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应在起诉书或量刑建议书充分叙明。

关于调整量刑建议。公诉后出现新的量刑情节,或法院审理后认为量刑建议不当建议调整的,或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异议的,检察官可以调整。

原量刑建议是检察官提出的,则调整后报部门负责人备案;原量刑建议是检察长决定的,则由检察官报检察长决定是否调整。


(三)检察官需要报告和请示的情形

特殊情形,需要向部门负责人报告,比如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同类案件或关联案件明显不一致的,案件处理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或法院存在明显分歧的等等。

对于罪行较轻且认罪认罚的,检察官拟作出不批捕或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二、部门负责人角度,规范岗位职责

部门负责人除作为检察官承办案件、履行检察官职责,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听取或要求检察官报告办案情况;

(二)对检察官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必要时审查案卷,调阅案件相关材料,要求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说明,要求复核、补充、完善证据;

(三)召集或根据检察官申请召集并主持检察官联系会议;

(四)对应由检察长决定的事项,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检察长决定;

(五)定期组织分析、汇总通报本部门办案情况,指导检察官均衡把握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等问题,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六)其他职责,或依据检察长授权的职责;

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对检察官办理案件,出现以下情形,报请检察长决定:

(一)处理意见与检察官联席会议多数检察官意见存在分歧;

(二)案件处理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法院存在重大意见分歧,需报请检察长决定的;

(三)发现检察官提出的处理意见错误,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明显失衡的,应当及时提示检察官,经提示后,承办检察官仍坚持原处理意见或量刑建议的;

(四)变更、补充起诉的;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

三、检察长、案件管理部门、督察部门、上级检察院职责

办法还规范了检察长等岗位或部门的职责,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监督管理等,实现检察官办案主体责任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相结合,规范检察权的运行,更好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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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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