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NFT侵权第一案看NFT基础作品的授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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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18:28 1954 0 0
2022年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

作者:王平lawyer

一、NFT侵权第一案概况

2022年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

审理过程中,原告诉称,漫画家马千里创造的“我不是胖虎”(以下简称“胖虎”)动漫形象近年来成为广受用户欢迎的爆款IP。某知名平台也曾发布《我不是胖虎》系列NFT,每个时段中《猛虎上山》和《猛虎下山》各限量8000份,引起巨大关注。原告经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被告辩称,1.其系第三方平台,涉案作品系平台用户自行上传,无需承担责任;2.其只有事后审查义务,已经将涉案作品打入地址黑洞,尽到通知-删除义务,所以也没有停止侵权的必要性;3.其并没有披露涉案作品对应NFT所在的具体区块链及节点位置以及涉案作品NFT所适用的智能合约内容的义务,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遂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同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二、NFT铸造交易涉及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NFT数字藏品业务涉及作品铸造及出售两个环节,不同环节涉及不同的著作人身权及财产权。

1、NFT数字藏品的铸造涉及什么权利?

NFT铸造的本质是将特定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从而变成一幅可在网络进行展示的数字化作品,该网络数字化作品则对应一个唯一代码。2020年《著作权法》修订明确将数字化认定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本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NFT铸造的属于复制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此处复制特指传播过程中所进行的复制,与前述数字化复制存在本质区别,此处复制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2、NFT数字藏品的上链交易涉及什么权利?

作品NFT化的目的是为了进行交易。拟进行交易的NFT将在销售平台进行展示,即公众可在特定时间、地点获得作品,则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NFT作品一般在区块链平台进行销售,区块链分为公有链(public blockchain,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区块链,比如以太链、币安链、马蹄链)、联盟链(consortium blockchain,对联盟内成员提供服务的区块链,如蚂蚁链、至信链)和私有链(private blockchain,只对实体内成员提供服务的区块链)。由于不同类型的区块链平台,能够获取NFT作品的群体并不相同,如果是联盟链和私有链,作品展示的受众极其有限,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还有待探讨。

3、NFT数字藏品的复制是否构成发行行为?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NFT作品被复制是否构成发行行为?一般而言,发行行为一般局限于“有形”行为,网络层面进行复制不构成发行,而是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杭州互联网法院亦认为,发行权的核心特征在于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转让,故未经权利人许可将NFT数字作品在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出售行为尚无法落入发行权所控制范畴。

另外,著作权“权利用尽”原则适用基础是作品与其有形载体,与发行权相关,因而在NFT数字交易领域也不应适用。

4、NFT数字藏品购买者获得哪些权利?

NFT 购买者获得了哪些权利?NFT作品铸造上链交易方,一般通过合法的授权文件,获取艺术作品原件相关著作权利。但是NFT购买方,仅仅是购买的特定一份NFT作品,并未获得原作者的相关授权。那么,NFT购买者获得了哪些权利?杭州互联网法院亦认为,NFT交易模式本质上属于以数字化内容为交易内容的买卖关系,购买者所获得的是一项财产权益,并非对一项数字财产的使用许可,亦非对一项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授权,NFT数字作品交易对象是作为数字商品的数字作品本身,交易产生的法律效果亦表现为财产权的转移。

如果NFT购买者仅仅获得指定一份NFT的财产权利,那么,NFT购买者则不能作出有损作品著作权人和被许可使用人所拥有的相关权利。

5、NFT侵权责任的承担有什么创新模式?

由于NFT基于区块链技术而创设,拥有去中心化等特点。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本案的审判实践中,基于NFT数字作品交易结合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的特点,NFT数字作品一旦完成交易转移,无法在所有的区块链上予以删除,因而采取经该侵权NFT数字作品在区块链上予以断开并打入地址黑洞以达到停止侵权的效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本次关于NFT侵权的创新责任承担模式,将为未来此类此类案件的责任承担开辟先例,也是一项重要探索。

三、NFT作品授权建议

由于NFT属于新兴事物,而且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有其自身特征。而作品的授权是NFT业务的重要基础。因此,NFT业务开展过程中,在获取作品授权过程,必须明确作品的授权授权内容等重要事项,授权事项必须清晰明确,且能够对可能的风险尽量予以预见,同时配以具体解决方案。如果合同过于简陋,或相关事项没有进行明确约定,这将为后期埋下纠纷难以解决的隐患。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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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数字藏品 | 从NFT侵权第一案看NFT基础作品的授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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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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