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联合发文提示做好2021年年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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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7 20:58 2465 0 0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29日披露了与国务院国资委、中国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四部委于联合制定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bondworker)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29日披露了与国务院国资委、中国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四部委于联合制定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切实强调要做好2021年年报工作。

  这并不是四部委第一次针对年报工作联合印发通知。四部委于2021年1月27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2号),应该属于首次印发的通知。但是,针对2021年年报的《通知》印发的时间很早,充分体现了四部委对于2021年年报工作的重视程度。

       根据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和债券发行人“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也就是说,债券发行人最晚应该在每年的4月30日和8月31日分别提交披露公司的年报和半年报。2021年以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已经分别发文,提示债券发行人按时做好2021年年报披露的工作,并且对多家未按期披露年报的发行人进行了处罚。

      1、2021年7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万泽集团、南京建工产业集团等8家发行人出具了监管函,主要原因是未能披露经审计的2020年年度报告,处罚措施包括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等。

       2、2021年7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28家债券发行人进行了纪律处分,主要原因是未按时披露2020年年报。但是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本次处罚的情况来看,审计工作量大、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和公司流动性困难等,都不能作为延期披露年报的理由。

   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及时了解债券发行人最新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的主要渠道,是维护信用债券市场秩序的重要工具。从目前的披露信息来看,交易商协会、交易所和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定期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的要求在提高,这也是维护信用债券市场的必要手段。一年一度的年度报告披露工作又要开始了。今年的信息披露监管,可能会真的不一样。如果年报未能按时披露,可能还会有更多的信息披露监管处罚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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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四部委联合发文提示做好2021年年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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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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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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