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视角看隐蔽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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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15:05 4102 0 0
从法律视角看隐蔽工程验收 袁帅 郑宏宇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

作者:袁帅郑宏宇

来源:投融资与诉讼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一、什么是隐蔽工程?

隐蔽工程(Concealed work),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将材料或者构配件埋入物体中后,因外表被覆盖又难以还原的实物。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隐蔽工程的范围也不同。如比较常见的房屋建筑工程,简单列举以下几个例子:


地基工程

给排水工程

电气管线工程


强弱电线缆工程

隐蔽工程质量往往涉及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未经检查即覆盖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危害极大,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整改成本较高。如果不事先对此部分及时检查,以后将无法进行检查或测量。为此,有必要对其在隐蔽前进行检验,以防患于未然。

二、隐蔽工程的验收步骤

三、隐蔽工程验收法律实务要点

(一)承包人如何尽到通知义务?

《合同法》第278条和《民法典》798条都规定了,“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可见,承包人在隐蔽工程完成后隐蔽前,有义务向发包人(或监理)发出请求检查的通知。但通知函当中包含哪些法定内容才算尽到通知义务,从而规避法律风险?

根据立法解释,请求检查的通知应当包括“承包人的自检记录、隐蔽的内容、检查时间和地点。”[1]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3版,第462页。

(二)发包人自接到通知时多久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才算及时?

《合同法》第278条和《民法典》第798条都规定了,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通知后,要及时进行检查。未尽到及时检查义务的发包人应承担被索赔的风险。在实务中,发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多长时间之内进行检查才算“及时”?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发包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的合理时间,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结合行业习惯作出判断。[2]

[2]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第1978页。

在建设工程实践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多采用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其中第5.3.2项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

可见,发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或者没有约定,自接到承包人的检查通知起24~48小时之内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就尽到了发包人及时检查义务。

(三)发包人未尽及时检查义务,能否视为质量合格?

在实践中,发包人或监理人接到承包人的检查通知后迟迟不检,或者检查后拒绝签字又不指出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况屡见不鲜。如果不对隐蔽工程进行覆盖就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由此带来的停工会对工期造成重大影响,对承包人来说显失公平。

对此没有法律、法规对此行为直接进行规范。但根据《示范文本》所形成的行业习惯来看,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应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分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

[3]杜万华:《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第500-501页。

(四)承包人擅自对隐蔽工程进行覆盖有何责任?

《民法典》798条都规定了,“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根据本条规定,发包人承担责任,要以承包人在隐蔽工程隐蔽前通知发包人检查为前提。如果承包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即对隐蔽工程擅自覆盖,或无法证明其履行了通知义务,就要承担不利后果。一是工期不能顺延,工期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具有重大意义。对发包人来说,工期意味着项目何时能投入使用,关系到发包人企业的资本流动。对承包人来说,工期延误将对发包人承担巨额的违约责任,工期提前在实践中往往会得到发包人不小的奖励;二是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三是发包人有权要求对承包人擅自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无论质量是否合格,该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根据《示范文本》第5.3.4项所形成的行业习惯来看,“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五)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害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停工,是指工程停止施工。窝工,是指承包人已经对作业安排了作业班组、设备,但因为客观原因超过了实际施工所需要的作业班组、设备,导致作业班组、设备出现不必要的剩余。

关于停工、窝工的赔偿标准,如果当事人有索赔签证的,按签证办理;如果没有索赔签证,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赔偿标准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既无索赔签证,又无合同约定的,可按照工程量定额标准,根据停工、窝工的时间计算停工、窝工造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材料费等费用。[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第1版,第142-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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