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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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16:11 8014 0 0
本轮“僵尸企业”处置来势凶猛,与上世纪90年代的政策性破产有的一拼,但不同的是,本次强调的是依法破产。

作者:徐元永

来源:破产法律评论(ID:pochanfalvpinglun)

本轮“僵尸企业”处置来势凶猛,与上世纪90年代的政策性破产有的一拼,但不同的是,本次强调的是依法破产。

就河南而言,本次“僵尸企业”处置时间紧、任务重,到明年国庆节前,河南将要处置完毕1000多家“僵尸企业”,而处置的主要方式无非是公司清算与破产。对于大多数沉寂多年的“僵尸企业”而言,剩下的有价值的资产也许就是各种自然资源和土地、房产。没有债务还好,一旦有债务,恐怕最后还得进入破产程序。这样一来,法院就不堪重负了,必须要创新破产审判机制,开辟绿色通道。

“僵尸企业”主要是指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肯定是重中之重。职工安置看似简单,实则够你绞尽脑汁的了。下面就简要谈谈职工安置涉及的问题。

生活费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不同之一就在于职工问题。普通的民营企业,职工是不可能等到企业进入破产程序那一刻还不走人的。但国有企业不一样,长久时间形成的国企职工身份的观念,就如同公务员的编制一样,需要很长时间去消化。进入破产程序后,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职工的生活费问题。

很多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早已停产,少数企业可能还一直运营状态。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下,职工发不了工资,但生活费还是要给的。至于生活费的标准如何确定,有兴趣的话可以再翻翻破产法,里面应该是找不到答案的。本人之前写的《做好破产业务应具备的能力》一文中就提到这个问题,破产法里没有的东西,也许可以在其它地方找到,也许最终仍然找不到,这就考验管理人的智慧了。

关于生活费的标准,我也寻思了很久,最终也没有得到一个确定的答案。但却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河南省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即使没有规定,事情还是要做的。我认为只要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最低工资之间的,都应该没太大问题。

管理人的模式问题,我没去从学术上进行专门研究,但结合实务中碰到的案例,大致有如下几种:纯中介担任管理人、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纯中介管理人与政府工作组并存。其中,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又可以分为单纯的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和政府工作人员与中介机构共同组成的清算组。以上模式各有优劣,不好说哪一种好哪一种不好。

身份置换金

提到补偿,很多人都会想起身份置换金、买断工龄等等,实际上这些是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在劳动合同制下,是不存在工龄置换概念的。

国企改制时,员工由原来的国有职工身份转换为合同制员工,身份置换金就是对这种身份转换的一种补偿。但如今身份置换金已成为历史,大多数企业已经完成了公司制改造,不存在买断工龄问题了。部分职工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仍然认为应当对自己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进行补偿。

经济补偿金

没了身份置换金,但经济补偿金还是有的。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时,要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就是经济补偿金。如今,经济补偿金已不再区分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只要是劳动合同制员工,统一适用。

计算年限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也许你觉得很简单,不就是工作满一年给一个月的工资嘛。大体上没错,但事实往往并不那么简单。

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是《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的规定,那么对于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如何补偿,是否仍然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作了规定。但不幸的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于2017年11月24日被人社部宣布废止。那么,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还要不要补偿?肯定是要的。全部以现在的标准计算吗?貌似又跟《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尽一致。难啊!但上海高院的一个意见,认为经济补偿金应当分段计算,有兴趣的可以研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计算基数

计算经济补偿金是以月工资为基数的,那么这个月工资指的到底是啥?税前还是税后?实发还是应发?看似简单的问题,一到实际操作时就懵了。于是上网搜寻各种资料,结果越看越迷糊……但有一点可以确定,这个月工资是劳动者的应得工资。

安置方案的制定

国企破产最担心的就是职工稳定问题。如果是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往往会事先召开职工代表会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进入破产程序后按照既定方案实施,阻力相对较少。如果是债权人申请,是否也需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呢?答案是否定的,职工安置方案并非破产申请的必要文件。但在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就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了。为了减少阻力,可以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满足职工的合理诉求,但应当依法依规,决不能走政策性破产的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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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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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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