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如何解除合同?结合九民纪要观点

敲响法槌 敲响法槌
2021-03-06 12:56 3563 0 0
民法典时代,如何解除合同?

作者:乔谦律师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一、合同解除的三种形式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议解除,也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可以解除合同的几种法定情形,即便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事由,没有达成解除合同协议,也可以在法定情形出现时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一般通过上述三种方式,即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一)协议解除,是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达成一个新的协议,终止合同权利义务,代替原合同,此种方式是双方意思表示,不涉及行使解除权。

(二)约定解除,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解除的条件,当约定条件成就时,被赋予解除权的一方或双方就可以行使解除权,以通知或其他方式解除合同。

(三)法定解除,是基于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任何一方均有权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合同纠纷中难以把握容易产生纠纷的方式,通常引发诉讼。

二、 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是以通知解除合同的前提。

实践中,合同一方往往通过通知的方式,书面通知函、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但是,通知解除,是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6条规定了通知解除的条件,只有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即便对方未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

(一)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通知解除权,适用于享有解除权一方发出解除通知的情形。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另一方有异议的,可通过起诉或仲裁的方式提出异议。超过异议期限的,不予支持。

(二)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也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解除权。此时,起诉状就视为解除的通知,写明解除合同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三)不享有解除的一方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不涉及解除权行使,只能视为一个新的要约,除非对方做出承诺,否则不发生解除的效果。若对方做出承诺,则可视为协议解除,发生解除的效果。

三、违约行为显著轻微,即便符合约定解除条件,也不发生解除效果。

九民纪要观点: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适当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鼓励交易。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行为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通俗来讲,不能因为合同一方的轻微过失,认定合同解除条件的成就。不能因合同一方的轻微违约行为,就认定合同解除。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就可以解除合同”,此种约定情形就应当加以适当限制,否则不利于交易安全和交易稳定,使得双方权利义务始终处于飘忽不定的状态。不能因为显著轻微的违约,轻易认定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仅仅有部分附随义务存在违约,那么就不能轻易认定解除条件成就。

四、违约方在特定情形下可通过起诉方式解除合同

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在一些长期性合同中,双方形成僵局,尤其是因经济形势变化、履约能力等原因,不能履行长期合同,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九民纪要赋予违约方特定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权,盘活市场经济,破解合同僵局。

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违约方主观上必须是非恶意的;那些一房多卖恶意解约的违约方,明显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二是违约方继续履约对其显失公平;对于已经陷入合同僵局,违约方履约已经不能的,守约方拒绝解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能造成双方利益失衡,对违约方显失公平。三是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到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6条 通知解除的条件;第47条  约定解除条件;第48条  违约方起诉解除;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敲响法槌”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敲响法槌

致力于法律服务,案事件研究。(公众号ID:qiao18305313373)

142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特殊资产行业交流群
推荐专栏
更多>>
  • 政信三公子
    政信三公子

    铛煮山川,粟藏世界,有明月清风知此音。呵呵笑,笑酿成白酒,散尽黄金。

  • 中证鹏元评级
    中证鹏元评级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最早成立的评级机构之一,先后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及香港证监会认可,在境内外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并具备保险业市场评级业务资格。2019年7月,公司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信用评级业务资质,实现境内市场全牌照经营。 目前,中证鹏元的业务范围涉及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公司债券评级、企业债券评级、金融机构债券评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评级、结构化产品评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评级、境外主体债券评级及公司治理评级等。 迄今为止,中证鹏元累计已完成40,000余家(次)主体信用评级,为全国逾4,000家企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和公司治理评级。经中证鹏元评级的债券和结构化产品融资总额近2万亿元。 中证鹏元具备严谨、科学的组织结构和内部控制及业务制度,有效实现了评级业务“全流程”合规管理。 中证鹏元拥有成熟、稳定、充足的专业人才队伍,技术人员占比超过50%,且95%以上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2016年12月,中证鹏元引入大股东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战略升级。展望未来,中证鹏元将坚持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强化投资者服务,规范管控流程,完善评级方法和技术,提升评级质量,更好地服务我国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微信公众号:cspengyuan。

  • 小债看市
    小债看市

    最及时的信用债违约讯息,最犀利的债务危机剖析

  • 雷达Finance
  • 蒋阳兵
    蒋阳兵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 观点
    观点

    观点(www.guandian.cn)向来以提供迅速、准确的房地产资讯与深度内容给房地产行业、金融资本以及专业市场而享誉业内。公众号ID:guandianweixin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