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演讲 | 叶建平:关于企业破产法修订名称及其与新设重要制度相关问题的基础研究

中国破产法论坛 中国破产法论坛
2025-11-15 22:00 2 0 0
《修订草案》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确立了有条件或谓之特定个体的个人破产制度。

作者:叶建平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ID:bjbankruptcylaw)

按语

2025年10月25日-26日,第十六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友谊宾馆成功举办,1500余位嘉宾与会研讨。本届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北京破产法庭共同主办,论坛主题聚焦“深化破产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应邀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王欣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沃晓静,北京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郭旭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强,北京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单国钧先后在开幕式发表致辞。下面为您推送的是浙江省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叶建平在分论坛研讨环节发表的题为“极广大而尽精微:关于企业破产法修订名称及其与新设重要制度相关问题的基础研究”的演讲文字实录,由秘书处根据叶建平副主任的发言稿整理并经审定,特此说明并致谢。

极广大而尽精微:

关于企业破产法修订名称及其与新设重要制度相关问题的基础研究

浙江省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叶建平

2025年10月25日

很高兴这次论坛有多位人大同志参加会议,特别是全国人大同志的参与。最近,特别高兴全国人大提出了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令业界人士特别振奋。我和叶子涵曾经草拟了债务清理和破产法典草案建议稿,受到多位领导的肯定和批示,也曾受邀赴全国人大座谈,这次修订草案一审前,曾有全国人大同志联系我说,你的意见基本上都采纳了,还有什么新的意见吗?当时我并不知道具体情况,只简单谈了一些想法。修订草案征求公布后,欣喜之余,我思考还能不能更完善?我想当前最重大、最迫切的问题还是要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这次如果没有进一步的突破,下一次又将是非常久远之后的事。而内容又受制于名称,名称不变内容也难有根本性的突破。因此,我和叶子涵商量,我为主尝试从名称上打开缺口,叶子涵负责从作为根基的总则章上寻求突破。我们合作匆匆忙了2篇论文。现在我向大家汇报的是:极广大而尽精微:关于企业破产法修订名称及其与新设重要制度相关问题的基础研究。

名称是一项法律制度的核心基础和首要标签。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名也者,正形者也。刚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确立了有条件的个人破产,由此也带来名实冲突的问题。有必要对新法名称和新设个人破产制度相关的基础问题展开专门探讨,并以此全面推进破产制度的完善。

一、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的兼容性问题

《修订草案》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确立了有条件或谓之特定个体的个人破产制度。如果没有确立个人破产的内容,实无没有修法的必要。《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三款对“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因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出现前两款情形的(简称连带个人债务人)”作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并在起草说明作了专门分析。同时,共用9个条文对个人破产作了附带性的专门规定。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也带来原有法律名称一帽两戴、不能兼容的根本性问题。

名实冲突存在新的基础问题。有条件的个人破产,实质上企业和个人之间存在主体上不同类、责任上兼容、逻辑上无隶属、法理上不相关的问题,将之依附于企业之下,并无支撑的法理逻辑,以一个“企业”主体涵盖他种主体,模糊了公司法、破产法的主体界限和基础规范,是明显不当之举。且有条件的个人破产挑战和冲击人人平等原则的合宪性,债法分类理论的基础性,担保代偿的适用性,具有较大的不适当性。

不能无视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当务之急。现实分析,我国现有各类市场主体已突破2亿户,每年新增数百万个竞争失利但未能依法规范得到拯救或有序退出市场的非正常市场主体。当前面临诉讼爆炸、执行难的情况,每百人涉诉3.2件(2024年,按两造计为6.4%),人均涉诉7100元(2022年,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9.3%)。现行失信被执行人数量已达845多万个,由于二年撤单的一般规定,累计相加的实际数量已达3000万个左右,按一家三口计,受影响人数则达9000余万,限高情形影响更多。另据2025年3月《中国居民负债情况调查报告》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4年底,中国负债人口已达7.83亿,创新创业主体——青壮年群体负债率最高。同时,征信不良的人数已接近3亿,占信贷人群的42.8%。该破不破,后患无穷。一是不利双方,债务人永无出头之日,还不如罪犯能够重归正常社会生活,将成现代社会的“僵尸人”;债权人付出搜寻、追索等财务成本,可能一无所获,沦为充满怨气的“祥林嫂”;二是空耗资源,曾有报道,一个破产案件化解诉讼、执行案件5万多件,也即破产可让普通案件先行程序归零,该案例可反面例证社会成本空耗巨大。三是危害社会,风险因素相互交织、相互绞杀,社会将呈现“防范性成长”的特征,严重扼杀社会活力,阻滞社会发展。如果回避矛盾,错用方法,必致养痈成患,后患无穷,若无破产化解,或恐难避劫难。任何回避、拖延、替代、修补的做法,都是对健康社会的弃医拒救,都是对历史和人民的不负责任,甚至可以断言,如果我们不会研究分析、不善设计方案、不敢呼吁呐喊、不懂宣传争取、不能推进决策,或许这将成为一代法律人包括立法人的无法抹去的愧怍与伤痛。

对照个人破产的一般要求。个人破产立法、司法均非难事、还可作为国家战略。个人破产已有4000年历史,发展至今已较完善。美国无惧破产,2004年破产案件曾超178万件,325个破产法官年人均办案超5000件,对于塑造诚信、化解危机功不可没。新加坡政府曾经满怀雄心壮志,将打造债务重组国际中心作为国家战略,进一步促进新加坡成为世界金融中心。可以说,个人破产是市场化的关键标配,是人民性的根本命题,是发展观的实质检验,是文明态的底线要求。我国历史上以及共和国建立初期都有个人破产制度。如有人认为我国当前反而不具备或只能分步推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实际上是从根本上否定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实和进步状况。

故此,无论在规定了有条件个人破产,或者进一步遵循发展要求真正确立个人破产,仍然没用原名已经名不副实,因而需要据实修改,删去“企业”这一限定词。

二、企业破产法中的“企业”用词问题

原企业破产法名称本身存在不合理的问题。国家以法律之名,在名称中晓谕天下,“企业”可以破产,实际上却仅适用于数量较少的法人企业,这是一种大帽小头、混淆冒用的用法。对比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用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两个限定词对特定“企业”进行立法,又如原民事诉讼法中就有恰如其分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名称用词准确无误。

三、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用词问题

破产一词自古以来特指自然人资不抵债时的一种特殊处理方式,现代意义的企业法人仅有100年的历史。有别于传统的破产,企业法人公司破产在不少国家、地区也仅称清盘(Winding up),而不是通常的破产(bankruptcy、Insolvency)。原针对企业法人破产中的“破产”一词也有值得斟酌之处。

四、企业破产法立足之基的逻辑问题

特殊主体的破产立法没有建基于一般破产之上,与破产发展历程以及立法理念存在一定冲突。分别立法、分层立法、分步立法均不可取,与我国立法发展逻辑和客观需求均不相适应,特别是延误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可能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五、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其实也很简单。核心问题也就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如何对接立法计划。作为一个立法技术、工作方法,参照类似立法例,完全可以灵活对待立法计划和原有法律名称。二是如何合理确定法律名称。可将法律名称直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典”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务清理与破产法典”,也可不称法典。三是修改确定法律名称后续推进是否便捷。正名不是真正的目的,真正的目的是要希望我国制定出一部与我国的现代角色定位相当的、与历史进程、社会发展和文明状态相当的完整意义上的现代新型破产法。完全可以在现有基础推进立法模式的优化和结构内容的完善。一方面,在确立一般破产主义后,考虑自然人破产的特殊性,可再设专章进行专门规范;另一方面,考虑企业主体的特殊性,可设专章进行集中式专门归类规范;此章可再分两节,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针对一些特殊主体如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房地产公司、农林牧副渔企业、关联企业以及其他主体的特殊审理要求作出特殊处理。

公号责编:邱宇婷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本文由“中国破产法论坛”投稿资产界,并经资产界编辑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谢谢!

原标题: 主题演讲 | 叶建平:关于企业破产法修订名称及其与新设重要制度相关问题的基础研究

中国破产法论坛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秘书处负责运维的官方公益学术交流平台,与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破产法文库互补,相得益彰,砥砺思想,传播理念,促进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域的破产法学术交流。(公众号ID:bjbankruptcylaw)

123篇

文章

10万+

总阅读量

特殊资产行业交流群
推荐专栏
更多>>
  • 债券民工
    债券民工

    做债,我们是认真的

  • 投拓狗日记
    投拓狗日记

    瞧 ,有一只狗,它单身、它很累、它在拼命冲,它叫投拓狗

  • 丁祖昱评楼市
    丁祖昱评楼市

    大数据变革房地产。用专业数据和靠谱分析读懂中国楼市。我是丁祖昱,欢迎关注,愿与大家一起分享房地产市场新鲜热辣精准的解读与资讯。让我们预见行业趋势!

  • 债市邦
    债市邦

    一位债市从业人员的市场观察,仅为个人总结,不代表所在机构任何意见。微信号: bond_bang

  • 新金融琅琊榜
    新金融琅琊榜

    新金融原创自媒体。关注金融科技发展趋势与金融机构转型动向。

  • 法治扬帆
    法治扬帆

    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倡导法治思维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
资产界公众号

资产界公众号
每天4篇行业干货
100万企业主关注!
Miya一下,你就知道
产品经理会及时与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