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监管升级:构建并完善大数据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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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18:40 1665 0 0
近期的高层会议指出,“稳增长”以及“防范金融风险”;在防范金融风险中,显然政府性债务是一大重点领域。

作者:杨晓怿

来源:杨老师的基建课堂(ID:msyangteacher)

近期的高层会议指出,“稳增长”以及“防范金融风险”;在防范金融风险中,显然政府性债务是一大重点领域。因此,财政部近期在官网上披露,正在通过各地的财政监管局大力开发数据信息平台,构建并完善大数据监管机制,以政府项目投融资情况为基础,进行地方政府项目融资风险监测。

其中广东监管局的进度较为突出,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金融机构为政府投资类项目提供融资同政府债务建设项目进行匹配,该局重点查看是否存在重复融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问题。二是结合已经形成的政府债务项目,该局重点查看是否按要求进行整改,是否存在虚假化债的情形。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缩短了服务期限,是否按照补签的合同缩减了合同金额等等。

结合目前广东省开展的“全域无隐性债务试点”,我们可以看到政府隐性债务与城投债务风险化解的主要方向:

打通信息壁垒,健全管理体系

由于财政与城投身处不同的体系内,两个体系之间的监管互不相通,使得政府债务与城投债务长期混为一谈,城投与财政间的长期资金挪腾往往形成了更大规模的隐性债务,也加剧了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因此,近年来的财政改革就致力于完善地方财政的收入与支出管理,以及划清政府与城投债务的界限。

随着信息化管理与政府预算体系逐渐清晰后,过去相对独立的两个监管系统已经可以实现“互通”,使得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可以逐渐解决;不仅新增项目可以通过信息比对避免重复融资与新增隐性债务,存量债务也可以得到更多监管,摸清真实的地方债务率与城投杠杆率。

在信息壁垒被打破后,实际上城投也不再具备传统意义上的“融资平台”属性;既无法借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额外融资,也无法以财政预算作为信用背书。加上广东地区率先试点的“全域无隐性债务”,在过去债务已经置换的情况下,政府投资项目完全可以直接与地方预算接轨,企业投资项目完全剥离政府债务的属性,让地方财政与城投进行资金挪腾的“捉迷藏”游戏彻底变成过去时。

加强以收定支,约束整体负债

自去年以来,城投融资的门槛明显收紧;从交易所发债审核的日渐严格,再到各类非标业务纳入监管范围,使得城投的潜在债务风险逐渐浮出水面。这也反映了当前城投以及政府性债务的实际规模比预期的要大,要化解潜在的债务风险与金融风险,必须控制城投债务率的继续增长,对城投的负债率进行进一步的约束。

因此,未来针对城投的管理,以及城投的新增融资,将更多得以未来收入来进行衡量;同时,存量隐性债务的化解以及当前债务的处置,也必须以自身资产、实际收入为依托,而非持续依赖借新还旧。正如部分地区要求化解存量隐性债务必须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偿还一样,未来城投融资也必然进行“以收定支”的状态,信用融资的门槛持续提升,能够收益自平衡的项目融资将成为主流。

并且,存量隐性债务的化解也必须以实际收入为偿债来源,不得在财政与城投间进行挪腾、虚假化债;大数据监管也将让城投的实际资产、收入与项目更加真实与可确认。这既能够帮助防范地方债务风险,也助力及时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加速城投改革,推行市场制度

随着大数据监管机制的逐渐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省内金融机构以及地方经济运行相关的信息也将串联起来,为地方监管化解债务风险与金融风险提供联合监管的依据,以及制定工作方案的基础。这将改变过去的监管格局,也将重塑市场对于区域风险、城投主体的认知。

在这一系列的变化下,我们能看到城投属性与功能的进一步改变;城投的去融资平台化愈加明显,且新增融资能力也受到较为明显的限制。结合当前的市场化改革,城投将加速在市场化领域发力,成为地方政府的市场化运作平台,在片区开发、城市更新与乡村振兴等新领域与社会资本合作,以新的市场化模式进行新的发力。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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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债务监管升级:构建并完善大数据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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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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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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