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炒信可入刑!流量造假背后的法律风险你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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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18:01 4428 0 0
刷单炒信可入刑,流量造假风险大

作者:杨 丹、康 婧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ID:hprclaw)

前言

对于网店来说,没有销量就意味着没有流量,没有好评就意味着没有信誉,没有流量和信誉则难以吸引客户,而没有客户就没有利润。因此,一些电商在利益的驱动下选择铤而走险,通过刷单炒信来获取流量,“优化”店铺。那么,刷单炒信行为到底触碰了哪些法律红线,又面临怎样的法律风险呢?本文将以首例正、反刷单炒信案为切入点为您解析……

01

案例导读

(一)首例“正向刷单炒信”案

李某某创建某网站并利用该网站建立了“刷单炒信”平台,招揽某电商平台卖家注册为会员,收取会员保证金、平台管理维护费和体验费,并组织会员通过该平台发布或接受“刷单炒信”任务,欺骗真正买家基于虚假好评而与刷单商家进行交易。

2016年,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控告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参照(2016)浙0110刑初726号】

(二)首例“反向刷单炒信”案

2014年4月,在淘宝网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的董某为谋取市场竞争优势,雇佣并指使谢某,多次以同一账号恶意大量购买智齿科技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以下称“该店铺”)的商品,意图使该店铺被电商平台降权处罚。4月23日,电商平台认定该店铺从事虚假交易,并对其作出商品搜索降权的处罚,后经该店铺线下申诉,于4月28日恢复其商品的搜索排名。但在搜索降权期间,因消费者数日内无法通过淘宝网搜索栏搜索到该店铺的商品,致使该店铺正常生产经营遭到破坏。经分析、统计,该店铺因其商品搜索被降权而产生损失人民币10万余元。

该案历经一、二审,最终被认定谢某、董某二人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损害被害单位商业信誉的方式破坏其生产经营的行为,被害单位因二人的行为遭受了10万元以上的损失,且二人行为与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据此,二审法院结合二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处董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谢某免予刑事处罚。【参照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诉董某、谢某破坏生产经营案】

由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刷单炒作”顾名思义就是指,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通过刷单、刷量、刷钻等方式炒作商家信用的行为。简言之,就是网络商家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而采取的作弊行为。在电商领域,刷单炒信分为两种类型:正向刷单炒信,指网络商家自己或雇佣水军通过刷单的方式购买店内的商品并给好评,以此来提升店铺产品的销售量与店家信誉;反向刷单炒信,是指网络商家采用刷差评的方式诽谤竞争对手或故意给予好评,制造同行竞争者自己刷单的假象,从而致其被电商平台认定为从事虚假交易而受到信誉降级处罚。

02

刷单炒信的法律风险

刷单炒信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滋生的不良商业现象,对此不法行为,网店商家主要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民事法律风险

1、正向刷单炒信——虚假宣传(民事赔偿)、欺诈(撤销合同+民事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对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享有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即知情权。《电子商务法》亦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义务。但在电商领域仍存在不少网店商家通过“正向刷单炒信” 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以谋取非法利益。而其获利的同时往往也面临着因虚假宣传而遭受民事赔偿,或因欺诈而被撤销合同以及三倍损害赔偿的法律风险。具体如下: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据此,面对网店商家的欺诈行为,受欺诈的消费者有权行使撤销权,即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对应《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双方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合同被撤销后,消费者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但商家应赔偿消费者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同时,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另外,对于网店的虚假宣传行为,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

2、反向刷单炒信——民事侵权赔偿

反向刷单炒信,本质上是贬损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交易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行政法律风险

1、正向刷单炒信——虚假宣传(处罚+信用惩戒)、不正当竞争(处罚+信用惩戒)

对于正向刷单炒信,一旦构成虚假宣传,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法商家将被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另外,若网店商家利用“正向刷单炒信”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一旦被认定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将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同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违法经营者将被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2、反向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处罚+信用惩戒)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若经营者“反向刷单炒信”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将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同样会被记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三)刑事法律风险

1、正向刷单炒信——涉嫌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的描述有四种情形,如果违反国家规定,符合四种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则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条款前三种行为类型的内涵和外延相对明确,是针对具体的特许经营行为。而网店商家的刷单炒信行为显然不在其中,只能通过判断其是否符合“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条款来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前述“首例正向刷单炒信入刑案”,正是依此对李某某进行了定罪处罚。

2、反向刷单炒信——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而对于网店商家为在市场竞争中取得商业优势,自己或者雇佣他人到同行经营者处“反向刷单炒信”,造成其他经营者被平台搜索降权处罚,正常经营受损的,涉嫌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旦被定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将损害他人商誉行为明确界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该罪构成要件有两点:一是通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二是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而对于反向刷单炒信,网店商家已然具备“故意捏造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交易的假象和故意捏造其他经营者产品质量差等事实”的行为,且因其行为以互联网为媒介,面向广大消费者,明显对其他经营者造成名誉损害,故符合要件一。同时,当行为人的违法性达到法定严重情形时,即达到该罪的追诉标准,便以该罪论处,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03

结 语

除前述法律风险外,流量造假行为还面临着税务风险,如“刷单炒信”的交易数据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真实的,网店商家将面临被追缴税款以及罚款;数额较大的,还可能面临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刑事责任风险。目前已有网店商家因其刷单行为造成实际应纳税额与其主动申报的销售收入不符,而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并处以罚款。

在“流量至上”的互联网时代,刷单炒信带来的价值不言自明,但风险也如影相随,且随着监管的趋严,流量造假行为终将无处遁形,将会得到民事、行政及刑事方面的相应制裁。“诚信”是每个人、每个企业行走的口碑,愿各位商家坚守法律原则和道德准则,不碰红线、守好底线,搞好质量、提升服务,才能行稳致远。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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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决胜法庭|刷单炒信可入刑!流量造假背后的法律风险你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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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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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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