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施工合同约定不明时,承包人如何索赔?运用合同解释原则确定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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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00:51 2084 0 0
合同解释的目的是通过阐明合同条款的含义,以探寻当事人的真意,从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作者:乔士倩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来源:敲响法槌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解释的目的是通过阐明合同条款的含义,以探寻当事人的真意,从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参考案例】

(2019)最高法民申3745号陕西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争议焦点】

各方当事人对《概括转让协议书》中权利义务转让条款的意思理解产生分歧,有认为其转让的是该协议签订之日以后的权利义务,有的则认为是整个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裁判规则】

一、文义解释。

首先,从《概括转让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中“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针对本项目,甲方不再享有任何权利,本项目的一切收益与甲方无关”的文义解释,某公司对案涉项目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二、体系解释。

其次,从《概括转让协议书》整体内容结合A公司分别与B公司、C公司重新签订的《西咸新区XX工程第一三标段联合体投标协议》以及A公司C公司联合向XX公司出具的《提请审核与备案函》解释,案涉项目的一切收益及款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由XX公司支付亿金公司、C公司,与A公司无关。

三、目的解释。

再次,从当事人签订《概括转让协议书》的目的解释,A公司通过订立协议向B公司、C公司转让的是BT合同中投资、建设案涉工程的义务及履行该义务后依据BT合同享有的收益,该收益具有商业风险(该项目位置较偏,建设时房地产市场不景气),转让的是在合同中所有权利与义务。

因此,二审判决对《概括转让协议书》中权利义务条款含义的解释符合当事人订立协议的真实意思,据此认定案件事实符合《概括转让协议书》约定。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认定《概括转让协议书》是A公司向B公司、C公司转让合同的所有权利与义务,是一种合同地位的概括转让并无不当

【引申--建设工程合同缺陷的具体情形】

合同缺陷,是合同条款设计不严谨,对有关事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相互矛盾。建设工程合同一般组成文件比较多,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文件、合同协议、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变更等,在招标投标的程序中,难免存在条款设计问题,比如

一、条款约定内容不齐全,无相关约定,导致出现争议;

二、条款表述不专业,含糊不清,违约责任不明,约定了相关事项但不明确,无法操作;

三、条款显失公平,发包方占尽优势地位,违约条款约定过于严苛,合同一方难以避免违约。

【建设工程合同条款缺陷的解决办法】

一、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41条规定格式条款的争议解决,出现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第61条规定了合同生效后对于质量、价款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协议补充,协议不成,可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规定了对于质量、价款、地点、期限、履行方式、费用负担等问题的规定;第125条规定了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诚信原则等确定真实意思表示。

二、依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解释顺序确定。

第1.4款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附录;(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要求;(7)图纸;(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三、依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合同解释顺序确定。

第1.4款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附录;(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四、依据《2013版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解释顺序确定。

第1.5款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附录;(4)专用条款及附件;(5)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本。

【律师点评】

工程价款结算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多的一种类型。这其中多数来源于合同条款的约定不明、没有约定,双方产生争议。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首先依据《合同法》第41条、第61条、第62条和第125条规定的合同解释方法进行解释,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结合交易习惯、诚信原则等,探求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最终的结算方式,解决纠纷。

施工合同条款的设计,在预防此类纠纷中就显得尤为重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较为规范的科学的合同文本,在双方约定范围内,合理采用示范文本,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避免纠纷,是建设工程企业应当重视的问题。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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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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