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汇总了全国25个省市的调查令制度,助力律师攻克持令调查的3大难题

泽执 泽执
2020-05-09 11:09 3574 0 0
本文主要提出了应对调查令的申请使用中的难题的解决方案,希望能帮助大家用好调查令,让取证简单一点。

作者:顾大林

来源:泽执(ID:gh_80ea40d6023d)

最近调查令制度掀起了律师朋友圈的一股热潮,各省法院逐步在落实调查令制度,看似律师调查令的“春天已至”,但根据我们近三年使用调查令的经验,我们认为调查令制度仍存在很多障碍,仍需等待春天。

本文,我们总结了律师在使用调查令时最常遇到的三大难题,并根据我们的经验提出部分建议,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顺利地使用调查令,更高效地获取有效证据。

第一难题:申请难

一方面是因为部分省、自治区高院尚未制定本区域范围内统一的调查令制度,律师申请调查令时无据可循;

另一方面则是部分法院也从未开具过调查令,所以律师在申请时没有先例可以参照,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往往会都不会太顺利。

那么律师在申请调查令时遇到困难应该怎么办呢?

我们建议:

  1. 尽量寻找到受案法院所在地高院出台的调查令制度(现有已公开的调查令制度,我们已经帮你搜集了,文末已注明获取方式);

  2. 如果受案法院或其上级法院未出台调查令制度,则可以援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与六十七条、《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等规定试图说服法院出具调查令,或者多提交几份其他兄弟法院开具的调查令样本,说服受案法院推动本地调查令制度的探索与研究;

  3. 如果受案法院已经有调查令制度,仍旧申请难时,则可以尝试与承办法官多做友好沟通,一次不行,那就两次;

  4. 做好准备工作,确定后接受调查对象的准确名称、需要调取的证据名称,并提供接受调查对象持有拟调查证据资料的依据。

第二难题:使用难

从我们常年大量持令调查的经验来看,接受调查对象的配合意愿大概呈现这样的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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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差的情况,是被调查对象全无配合意愿,对持令调查的律师不理不睬;或以本处不存在该证据,应由其他单位提供等理由推给其他机构;又或者援引其内部规定或地方规定,拒绝律师调查令。例如税务部门经常以涉税信息仅接受公检法办案人员调查为由,拒不接受律师调查;

稍好一些,被调查对象虽然接受调查,但是由于内部机构权责不明,互相推诿;或者接受调查,但需要领导签字审批;又或者接受调查,但需要走信息公开程序;

再好一些,被调查对象愿意接受调查,但由于档案繁多杂乱,无法立即提供所需资料;或者因为管理不善而无法提供全部材料;

当然,我们也接触过特别愿意配合的情况,被调查对象立刻向我们提供了全部的调查资料,毫无保留。

在这里,不得不提一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最近印发的《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其中的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值得我们重点关注:

第十三条 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认为调查令指定提供的证据或者信息属于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调查令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撤销该调查令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撤销调查令,并根据案件办理需要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告知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并说明原因,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提供调查令指定的证据或者信息。

这一条款赋予了被调查对象请求撤销调查令的权利,初衷是更加人性化地为被调查对象设立了救济途径,但从另一面看,这一条款也为被调查对象“合法”阻却调查提供了便利。

有了这一条款依据,被调查对象便可以先向法院提出撤销调查令、等法院听证后再视情况而定,可谓“进可攻、退可守”,而且成本低廉,还不用担心受惩罚。当然我们只能希望这只是个小概率事件,希望律师朋友们在调查中能有更好的运气。

那么律师在调查中如何做才能更快地取得调查资料,更少地碰壁呢?

我们建议:

  1. 首先找法务部门进行沟通,大家毕竟算是同行,多少有共同交流的基础,可以减少前期因沟通不畅而产生的不必要的摩擦;

  2. 如果被调查对象没有法务部门,可优先找办公室主任,通常能够有效地解决问题;

  3. “有问题,找上级”,这虽然不是个好习惯,但确实能够解决问题;

  4. 换位思考,为被调查对象提供便利,例如协助在档案室查找资料、协助复印以及其他可能的帮助;

  5. 如果这些还不能解决问题,可以想办法固定持令调查时被拒绝的证据,然后向纪律部门或监察部门、政府热线投诉,利用相关部门督促接受调查对象履行协助义务。也可向开具调查令的法院反馈调查受阻事由,由法院委托当地法院进行协助,或由法院对接受调查对象的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难题:处罚难

为什么各个省份相继出台调查令制度,但律师持令调查被拒绝?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处罚困难,被调查对象即便拒绝了也很少会受到惩罚。造成处罚难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处罚依据不足

一是上位法依据不足

调查令的制度依据来源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指引探寻调查令制度,由各省自行制定调查令规则,在上位法依据上存在瑕疵。

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确认了法院的调查权,但并未赋予代理律师的调查权,调查令制度援引六十四条将调查权转授权给代理律师,其授权的合法性有待商榷。所以,法院处罚的正当性容易受到质疑。

2019年12月初,一纸荣成市公安局因拒不配合持令律师的调查而被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书在律师朋友圈火爆刷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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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事实依据不足

通常,被调查对象怠于向持令律师出具收到调查令的回执,偶有经办人员签字(仅在配合调查的情形下),也极少有加盖公章的情形,因此持令律师即便被拒绝了,也难以向法院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被调查对象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处罚自然难以实施。

处罚意愿不足

现有的制度设计中,处罚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14条,从程序上需要经院长审批方能实施,所以进行处罚需要走的流程比较复杂,而执行法官本身事务繁多,自然处罚意愿和动力均不足。

至于解决方案,很抱歉,因为我们在持令调查时,尚未遇到需要启动处罚程序的情形,所以这方面并无经验。如果之后“不幸”遇到,我们再做分享。

可以预见,律师持令调查要遭遇的困难仍会长期存在,但从趋势上看,统一的调查令制度将会应运而生,调查令也会逐渐被社会广泛熟知,相应的规制也会逐渐完善,让我们翘首以盼,望春天早日到来。

然而,回归当下,在阻力依然强大的大环境中,律师仍然可以通过了解各地调查令制度、优化申请文书、锻炼调查技巧,增强沟通能力等方式来提升调查成功率,发挥律师在调查取证中的优势,提升办案效率,祝各位都能有所作为。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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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我们汇总了全国25个省市的调查令制度,助力律师攻克持令调查的3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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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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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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