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保理、融资租赁如何以等本等息冒充等额本息欺诈客户?

齐精智 齐精智 作者:齐精智律师
2018-03-01 22:45 3056 0 0
齐精智律师提示但在实践中,有些P2P、保理、融资租赁等不良机构故意利用融资人缺乏金融知识,混淆等本等息与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基本概念的区别,以欺诈手段多收取融资人利息的方式谋取暴利。

银行贷款、P2P、保理、融资租赁以及民间借贷的放款机构或个人,均是以收取债务人利息为盈利手段的一种金融服务。齐精智律师提示但在实践中,有些P2P、保理、融资租赁等不良机构故意利用融资人缺乏金融知识,混淆等本等息与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基本概念的区别,以欺诈手段多收取融资人利息的方式谋取暴利。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等本等息与等额本息的区别。

1、等本等息是指将贷款本金和贷款期限内需要支付的利息除以还款月数,每月归还固定的本金和固定的利息。

在这种还款方式下,利息始终按借款总额计算而不是以余额计息,如此借款人需背负的还款压力巨大,和高利贷完全没差,且该还款方式一般不允许借款人提前还款,借款人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也必须使用借款,无形中增加借款人的成本,对于借款人的伤害很大。

2、等额本息是指一种贷款的还款方式,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其中每月贷款利息按月初剩余贷款本金计算并逐月结清。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额(贷款金额/贷款月数)偿还贷款本金,每月贷款利息按月初剩余贷款本金计算并逐月结清,两者合计即为每月的还款额。

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如下:[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等额本息”年利率12%,扣除服务费用,实际利率可能远超过法定上限24%。

裁判要旨:等额本息还款数额计算公式为:【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而非以全额本金直接乘以年利率之后除以借款月数,在贷款时可以利用在线计算器等计算利息,否则可能无法辨别伪装的高息约定。

案情简介:2014年12月4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91790元,约定借期一年,年利率12%,采取等额本息形式还款,每月偿还27233.73元(291790*112%/12)。同日,被告与案外人A、B、C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分别向A、B、C公司支付咨询费28617.2元、审核费2507.4元、服务费10865.4元。2014年12月5日,A、B、C公司分别向原告出具收条,载明收到代被告支付的咨询费28617.2元、2507.4元、10865.4元,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249800元。

法官说法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按约清偿借款。原告主张本金数额是借款协议载明的291790元,但其在庭审中自认,其系三公司的实际控股人,经本院查询关联案件,全省诉讼案件中,该原告起诉的有多起案件与本案案情及基本情况相同,故本院认为其向关联公司缴纳审核费、咨询费、服务费仅是形式,实质是预扣本金,故本金数额以实际转账为准,仅认定为249800元。

关于利息,双方虽约定“等额本息”还款,但计算方式是以291790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后,再以本息之和除以12得出月还款数额,该种计算方式未考虑被告持续还款,本金逐渐降低,计算利息的基准将不断减少,则实际利率将远远超过年利率12%。双方约定月还款额为27233.73元,如被告均按期还款,则其支付的利息总额为35014.8元,支付本息将为326804.8元,但如按照本院认定的本金数额249800元,以通常的等额本息方式还款,按照符合法律规定范围的年利率24%计算,月还款额仅为23620.99元{249800*2%*(1+2%)12/[(1+2%)12-1]},如被告按期还款,支付的利息总额仅为33651.88元,本息之和仅为283451.88元,两者相差43352.92元。

案件来源: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综上,金融的本质是信用,但是那些看起来高大上的金融机构自己的信用未必过关。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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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精智

齐精智律师,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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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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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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