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新规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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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15:09 5338 0 0
2021年9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2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建立了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直通车,明确了存续期信息披露细则。

作者:债券民工在路上

来源:债券民工(ID:bondworker)

2021年9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2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以下简称“《存续期新规》”),建立了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直通车,明确了存续期信息披露细则。本文主要是以公司债券为例,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1、信息直通车业务制度的建立,将大大提升债券存续期管理的效率。通过建立信息直通车业务制度,能够有效提升债券发行人信息的透明度,提高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对称度。

2、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流程进一步优化升级。《存续期新规》将流程优化为“债券评级”和“持续信息披露”,对原有的信息披露系统做了简化和升级,更符合现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

3、债券评级保留为独立信息披露环节,充分体现了监管机构对信用评级的重视。《存续期新规》中涵盖了“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其他”三个重要事项,分别进行独立披露,任何关于发行人和债项的评级变化情况均需要进行临时披露,确保投资者可以随时了解评级变化情况。

4、丰富完善了临时受托管理披露的事项。《存续期新规》明确了37条需要发行人进行临时披露的重要事项,这个规定比其他规则中规定的更加细致完善,也具备很强的可操作性。

5、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有所加强。《存续期新规》建立了信息直通车制度,在有效提高信息披露效率的基础上,实际上加强了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要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有效。同样需要关注的是,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按照披露规则的要求进行了信息披露,并不代表已经完全履行了披露义务:任何可能会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造成潜在影响或者直接影响的事件,均应该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进行披露。

可以确认的是,随着信用债券市场波动的加大以及高评级企业违约的陆续出现,对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会越来越高。信息披露事项,尤其是临时披露事项,还是需要引起充分的关注和重视,做到信息披露的充分、及时、准确。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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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新规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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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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