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债权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财产分配清偿方案不服的,债权人可以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2021-03-19 16:09 4463 0 0
提示: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债权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财产分配清偿方案不服的,债权人可以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作者:鲜文

来源: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ID:qzzxlaw)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债权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财产分配清偿方案不服的,债权人可以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实务要点

第一、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能否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执行程序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另一种观点认为,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不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理由是《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九条至五百一十二条对参与分配的程序性内容、清偿顺序、分配方案的制作、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及提起执行分配异议之诉的程序作出了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专门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情形如何清偿债务作出了规定,从该司法解释的逻辑和文意来看,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不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最高法院评价“事实上,参与分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参与分配,是指不管被执行人是否为企业法人,只要涉及多个债权人对其财产申请分配的,执行法院均应按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启动分配程序;而狭义的参与分配,则特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时,在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按债权比例公平清偿的分配方式。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针对的正是狭义参与分配,但不能据此否定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广义参与分配程序之适用,只是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不得对其采取按债权比例清偿的狭义参与分配程序。……海南高院却片面理解“参与分配”含义,直接以中国银行重庆分行不符合参与分配的情形,应通过破产程序寻求救济为由,驳回其请求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海南高院及北京三中院认为“被执行人为法人,参与分配申请不符合法条规定的情形。”我们查询相关文件,“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以此理解的多个规范性文件,这意味着多个省级法院审判指导类规范文件可能调整修正或者作出细化规定说明。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若干问题的解答》四、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前,执行法院对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当事人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如何处理?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前,执行法院对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当事人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裁判庭联席会议纪要(二)》1.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是什么?答: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为: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对被执行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不适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十、基于执行分配方案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处理1、债权人、被执行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民诉执行程序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异议人只能是被执行人以及执行法院已经同意其参与分配的债权人;(2)异议系对执行法院制定的分配方案提出,包括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及其分配顺序、分配份额、分配比例等等……。《审理指南》明确提到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根据体系解释,该条文是针对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4.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意见所指其他组织包括下列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情形:(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2)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3)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4)其他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的组织。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不得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普通债权人申请对企业法人财产参与分配的,应征求其意见,建议其同意移送破产审查或者直接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债权人坚持申请参与分配的,不予支持。

第三、除此之外,对于提出分配异议之诉的当事人(债权人是否应当是纳入分配方案为前提)是否应当限制,是否审查债权人分配资格(导入执行异议复议审查还是导入分配异议之诉审查),实践仍然不一致。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十、基于执行分配方案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处理。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异议人只能是被执行人以及执行法院已经同意其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北京高院评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确定各债权人是否有权参与分配及在分配程序中的受偿顺位和受偿数额。”

我们注意到,支持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适用执行分配异议之诉,除本期案例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46号“重庆中集物流有限公司、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法院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并未限制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诉权,对于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分配方案,债权人有异议时应当赋予其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案被执行人仁寿公司为企业法人,中集物流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提起债权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案例一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复14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海南保发实业贸易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审判长毛宜全审判员邱鹏审判员向国慧),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0630)。

标签:执行异议丨执行复议丨企业法人丨参与分配丨分配异议之诉

裁判要点与理由

海南高院认为:

首先,《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本案中,被执行人为法人,中国银行重庆分行参与分配申请不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其次,中国银行重庆分行已于1999年4月30日将案涉抵押物金岗大厦21楼整层房屋以总价40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原兴公司。余下债权中国银行重庆分行于2004年6月25日转让给信达公司。2006年12月15日,信达公司又将其从中国银行重庆分行受让的上述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瑞华公司。依据《担保法》第五十二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中国银行重庆分行抵押权已消灭,其主张对案涉房产拍卖款优先受偿的主张不应支持,海南高院于2018年7月2日以(2003)琼执字第2831号通知书的形式驳回其申请并无不当。因此,中国银行重庆分行的异议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海南高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中国银行重庆分行的异议。

最高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海南高院裁定驳回中国银行重庆分行的异议是否正确。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根据上述规定,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可依照该规定制作分配方案;当事人对分配方案不服的,可以通过分配方案异议或异议之诉程序处理,并不区分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或者是公民、其他组织。事实上,参与分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参与分配,是指不管被执行人是否为企业法人,只要涉及多个债权人对其财产申请分配的,执行法院均应按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启动分配程序;而狭义的参与分配,则特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时,在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按债权比例公平清偿的分配方式。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针对的正是狭义参与分配,但不能据此否定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广义参与分配程序之适用,只是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不得对其采取按债权比例清偿的狭义参与分配程序。本案中,中国银行重庆分行向海南高院提出异议,实际是请求加入海南高院执行案件程序,就拍卖款优先受偿。对于该请求可依照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通过广义参与分配程序予以处理。但海南高院却片面理解“参与分配”含义,直接以中国银行重庆分行不符合参与分配的情形,应通过破产程序寻求救济为由,驳回其请求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当然,海南高院在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处理时,依法不得采取按债权比例清偿的狭义参与分配程序。在具体分配过程中,如果结合案件其他情况,认为符合移送破产条件的,也可以依法移送破产。

中国银行重庆分行主张的抵押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其据此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执行法院应允许其加入执行程序,并将其债权作为优先受偿债权列入分配方案。其他债权人认为抵押权已经消灭而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依照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和异议之诉解决。海南高院在执行异议程序中直接就中国银行重庆分行债权以及抵押权是否消灭这一重大实体问题作出认定,显然不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中国银行重庆分行的复议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海南高院(2018)琼执异23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裁定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执异23号执行裁定;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琼执字第2831号通知书;对中国银行重庆分行要求对案涉拍卖款优先受偿的请求,作出分配方案并依法审查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例二

案例索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终324号“北京岳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星城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与二审民事裁定书”(审判长张爽审判员谷升审判员史晓亮),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0916)。

标签:执行异议丨执行复议丨企业法人丨参与分配丨分配异议之诉

裁判要点与理由

北京三中院认为:

星城置业公司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32328号公证书及0014号执行证书,北京高院(2018)京执复195号执行裁定载明其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本案诉讼中,星城置业公司亦明确表示将提起诉讼,故涉案公证债权文书是否执行尚处于不确定状态,而该公证债权文书是否执行将对本案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产生影响。在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作出的程序方面,北京高院(2018)京执复9号执行裁定认定,星城置业公司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财产分配方案中作出的以物抵债行为违法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星城置业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并送达,即没有发生以物抵债的行为,故程序有误。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而涉案被执行人星城置业公司系企业法人,并不符合可以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法定情形。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裁定驳回泰远嘉业公司的起诉。泰远嘉业公司可待相关事实明确后依法另行主张权利。裁定驳回泰远嘉业公司的起诉。

北京高院认为:

本案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根据前述规定,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确定各债权人是否有权参与分配及在分配程序中的受偿顺位和受偿数额。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准予各债权人参与分配,作出执行分配方案,并对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的受偿顺位与受偿数额予以确定,部分债权人对执行分配方案提出了异议,并继而提起诉讼。虽然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通过破产程序而非参与分配程序解决受偿问题,但执行法院作为优先债权执行法院,经与涉案房产的首先查封法院协调而获得对涉案房产处置权与主持分配权,在执行过程中已根据首先查封法院的各债权人参与分配的申请制作了分配方案,故一审法院应对债权人针对分配方案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予以实体审查。一审法院以被执行人星城置业公司系企业法人,并不符合可以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法定情形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同时,执行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不予执行诉请或提出其他执行异议等情形并未改变执行依据的执行内容,根据法律规定该类异议或诉讼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也不应影响执行分配方案之诉的审理。故一审法院以当事人公证债权文书是否执行尚处于不确定状态,而该公证债权文书是否执行将对本案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产生影响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纠正。

本案系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审理的是当事人是否有权参与分配及受偿顺位和受偿数额问题,对当事人的与此无关的诉求和理由在本案中依法不予审查,当事人可另行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主张权利。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泰远嘉业公司的起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撤销,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裁定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初329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一条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百一十二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第五百一十三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

十、基于执行分配方案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处理

1、债权人、被执行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民诉执行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异议人只能是被执行人以及执行法院已经同意其参与分配的债权人;

(2)异议系对执行法院制定的分配方案提出,包括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及其分配顺序、分配份额、分配比例等等。

(3)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应在收到反对意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4)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当明确提出修正后的分配方案并按该方案进行分配的请求及其事实与理由。

2、债权人主要是指本案申请执行人、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其他债权人、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首查封诉讼保全人以及主张优先受偿权或法定优先权的其他债权人。

(1)执行法院应准予已诉讼或未诉讼的主张优先权的债权人进入参与分配程序,其他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因此提出异议的,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审查。

(2)债权人对于执行法院不同意其参与分配申请提出的执行异议,不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并明确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已经开始的分配程序,应预留其相应份额。

3、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应将对其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列为被告,未对其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

4、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后,应当停止分配程序,但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变价处置行为。

无争议的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可以予以分配,但对于有争议的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应予以提存。

5、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其享有足以变更分配顺序、分配份额的实体权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执行人或者持反对意见的其他债权人否认异议债权人的权利或者对其权利内容持反对意见的,也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6、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异议人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执行机构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理由成立的,应对异议人应当参与分配的分配顺序、本案分配方案案款中应分配数额作出判决。执行裁判机构不得作出执行机构重新作出分配方案的判决。

7、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已参加诉讼的其他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再行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并告知其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

8、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未参加分配方案异议及异议之诉程序的其他债权人,以其不知情或未参加分配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进行审查。该异议人主张其享有优先权且可能改变已经启动的分配程序的,告知其通过第三人撤销权诉讼予以救济。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若干问题的解答》

四、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前,执行法院对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当事人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如何处理?

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前,执行法院对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当事人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裁判庭联席会议纪要(二)》

1.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 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为: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对被执行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不适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

4.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意见所指其他组织包括下列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情形: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3)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4)其他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的组织。

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不得适用参与分配制度。普通债权人申请对企业法人财产参与分配的,应征求其意见,建议其同意移送破产审查或者直接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债权人坚持申请参与分配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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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债权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财产分配清偿方案不服的,债权人可以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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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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