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船舶抵押贷款业务“避雷”须知

信实律师 信实律师 作者:杨莎
2020-02-15 18:00 5077 0 0
船舶作为海洋运输工具,具有流动性和国际性,贷后监管需要动态跟踪。

作者:杨莎

来源:信实律师(ID:FJLHXSLSSWS)

航运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以船舶作为抵押物,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是船东最常采用的融资方式。但是船舶作为特殊动产,由于航运业的特性和法律的特别规定,金融机构在实现船舶抵押权时,往往遇到始料未及的棘手问题。本文从实务角度出发,提醒金融机构作为船舶抵押权人须注意相关风险,避开雷区。

一、贷前授信应谨慎评估船价

船舶抵押债权的最终受偿率高低与船价评估是否合理紧密相关,审慎的船价评估是金融机构进行贷前审核非常重要的一环。

首先,船舶不同于其他普通资产,受市场因素和行业周期变化趋势影响非常大。金融机构不但需要关注船价当下的评估价格,还要从宏观因素考虑未来船价可能的变动趋势。两者结合考虑才能合理确定船舶价值和放贷额度。

其次,船舶的运营收入也会影响到船舶的变现价值。金融机构除了关注船价外,还要加强对运营船舶盈利还款能力的评估,重视贷款方式与运营收入的匹配。

最后,在确定具体的放款金额时,还要充分考虑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等顺位在先的费用和债权对实现船舶抵押权的潜在不利影响,避免放贷比例偏高。

二、加强对抵押物状况的核查

正常情况下,金融机构都会关注船舶物权登记情况,以及依法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但以下几类特殊情形,还是要予以足够关注:

1、如果抵押船舶是新建船舶,应当特别注意船舶在先前建造过程中,是否已经存在抵押。反之,如果抵押船舶是在建船舶,则应当跟踪后续交船环节的登记衔接,以免抵押物被转移登记。上述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由于船舶所有权和抵押权存在重复登记而产生争端。

2、了解抵押船舶的实际占有和使用状况,核实是否存在挂靠情形。由于挂靠船舶的实际所有权人并非船舶登记证书记载的被挂靠人,在被挂靠人自行抵押融资时,一般会被认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在实务中,已经出现由于挂靠人提出异议,金融机构被法院认定不构成善意取得,不能取得船舶抵押权的案例。金融机构对于挂靠船舶融资应谨慎对待。

3、如果抵押船舶常年在境外运营,则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跨境光租的情形。一旦抵押人利用境内外不同的管理规定,在两边进行重复抵押融资。这对于境内金融机构而言是非常不利的,由于国内外不同的法律制度,最后可能导致无法实现抵押权。

三、贷后需要密切关注船舶动态

船舶作为海洋运输工具,具有流动性和国际性,贷后监管需要动态跟踪。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船舶动态,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权益。

第一,需要动态了解船舶的经营状况有否发生变化。如航线是否变化、船况是否正常、有没事故或者索赔发生等。

第二,关注船舶优先权、留置权等事由是否有发生。比如船员工资是否足额发放、港口规费是否结清、船舶修理费是否支付等。

第三,若采用最高额抵押方式进行贷款,更应随时关注抵押船舶是否被保全扣押,以免后续发放的贷款因此不享有抵押权。

总之,船舶抵押贷款,不同于不动产抵押贷款,金融机构在参与船舶融资业务时,要根据航运业的特点和特别法的特殊规定,相应调整业务模式和风控措施,以有效保障自身权益。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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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实律师

信实创办于1989年,被评为“全国优秀律所”、“司法部部级文明律所”,在厦门(湖里、集美)、上海、福州、泉州、龙岩、漳州、三明、莆田、宁德设有分所,在厦门大学设有分部,拥有律师300余名。微信号: FJLHXSLSS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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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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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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