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融资租赁的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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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12:03 4172 0 0
乘用车和商用车融资租赁,基本逻辑有所差别。

作者:王一鑫

来源:我额头青枝绿叶(ID:yixin_thinking)

融资租赁作为当下活跃的一种金融工具,根据融资标的物的属性大致可以分为对公和零售两大类,对公类的比如医院、地方平台等(对于航空公司的飞机租赁不考虑在内),租赁标的物一般为不动产且具体形态不一二足,但其业务的实质更偏向于信用融资,侧重的是对于融资主体的信用分析,而非对于租赁物的分析和管控,租赁物之于对公融资租赁的企业来说,与其说是一种风控手段,还不如说是一种“合规”手段。

对于零售类的,融资标的物的一般是指车辆。从不同的维度,车辆融资租赁又可以进一步的细分,比如根据“融资”或则“融物”的偏倚度,一般有可分为新车融资租赁和二手车融资租赁,单纯从融资租赁的结构设计、合同条款以及后端风控手段等的设计来看,这两类业务在“回租”模式下没有太大区别,但业务的实质却有较大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场景、客户画像以及资金用途清晰度的不同。对于新车融资租赁来说,承租人的画像大部分都是有购车需求的消费者,资金用途清晰,并且在受托支付的场景下,可以管控资金的流向,其实质是一笔消费贷款;对于二手车的融资租赁来说,本质是就是一笔信用更下沉的车抵贷,并且资金用途一般也是补贴家用、生意周转或者偿还其他负债等,因为资金用途的不清晰,可能导致的二手车承租人的还款能力尤其是还款意愿的不确定性是高于新车承租人的,因此对应的风险可能更大一些,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要求的收益补偿也更高些。

同时,对于车辆融资租赁,从车辆的用途的角度来分,又可以大体分为乘用车融资租赁和商用车融资租赁,今天重点总结下这两类车型的一些基本业务逻辑的不同:

一、生产工具VS消费品

商用车与乘用车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商用车对于承租人而言是生产工具,但乘用车对于承租人而言是消费品,两者的属性不同,对应的承租人的还款来源是不同的,进一步是还款的清晰度以及还款的集中度不同。对于商用车的承租人而言,其主要的还款来源就是跑运输赚取的运输费,这相较作为消费品的乘用车来说,还款来源更加清晰,但同时,相较于从事各行各业的乘用车承租人,商用车的还款来源的行业或者职业集中度更高,因此,在运输行业整体不景气时,商用车融资租赁对应的还款现金流相较于乘用车波动幅度可能会更大,对应整体资产的不良率或者坏账率较乘用车融资租赁上升会更快。但与此同时,我们知道,乘用车作为消费品,无论是销量还是承租人的还款来源与人均GDP、居民可支配收入等国民经济指标高度相关,而国民经济的增长又对于公路货运量的需求有着强劲的托底效应,从名义GDP与货运量增速之间关系来看,两者基本同步,因此,对于商用车融资租赁领域而言,更多的参与与公路货运相关的车型,比如城际重卡,城市轻卡等,在风控标准不变的情形下,根据大数定律,逾期率等资产质量指标的走势也会与乘用车一样,与国民经济等宏观经济指标的走势高度相关,可有效的压缩商用车融资租赁因还款来源行业或职业集中度过高带来的还款现金流波动的幅度。

同时,因还款来源的不同,对于商用车融资租赁而言,其前端风控的逻辑与乘用车融资租赁也有所不同。对于乘用车融资租赁而言,因其还款来源的多样性,判断风险的基本点还是放在对承租人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判断,比如承租人的工作、收入、资产负债以及个人信用情况等,与其他的个人信用贷对于个人信用的判断区别不大,但对于商用车融资租赁来说,因第一还款来源是承租人的货运收入,因此除了对承租人的个人信用情况进行判断外,还需要对于承租人的相应工作经验、揽活能力以及承租人对于自己收支有没有合理的测算等进行相应的尽调。如果说乘用车融资租赁对于承租人的分析还款意愿重于还款能力,那么对于商用车融租租赁来说应该是承租人的还款能力重于还款意愿。【注:对于上述的分析,仅限于融资租赁公司基于个人承租人自己进行风险定价,不考虑基于厂商信用或第三方信用的保值租购模式。】

二、小众市场VS大众市场

商用车相较于乘用车来说是一个偏小众的市场,目前整个商用车,包括重卡、轻卡、拖挂、客车等销售总量也只是乘用车销售总量的1/6左右,因此就市场容量来说,乘用车的市场更大,对应的乘用车融资租赁在过去的几年发展的也更快,参与度和渗透率也更高。

因市场大小的不同,对应了乘用车和商用车融资租赁风控难度的不同。无论是乘用车融资租赁还是商用车融资租赁,其一个基本的风控逻辑是区别于对公类融资租赁的,对于对公类,租赁标的物可能是更倾向于满足“合规”的角度出发,但对于车辆融资租赁,融资标的物不仅仅流于是“合规”,更是“风控”的手段。对于汽车零售类融资租赁公司的而言,除前端风控外,保证资产质量和资金回收率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对于车辆的把控,即承租人出现违约或逾期后对汽车的回收和处置。无论是乘用车融资租赁还是商用车融资租赁,虽然在回收方面汽车回收的手段可能略有不同,但回收的总体难度差别不大。而对于处置这一环节,因商用车市场较乘用车小很多,处置难度更高,这其中最关键的原因在于估值的难度,尤其是对于商用车残值的定价,商用车表现出的没有“流动性”的“非标”属性更强,当然,对于先发的商用车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在建立起残值定价能力和资产处置渠道后,其护城河也较乘用车融资租赁会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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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关于车辆融资租赁的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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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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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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