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的逻辑

政信三公子 政信三公子
2020-12-19 15:43 2804 0 0
如果根据债务率高低来定城投债的多少,债务率高要少发,债务率低要多发,这是违背客观规律的。国内债务和违约的程式化事实。

作者:政信三公子

来源:政信三公子(ID:whatever201812)

大家好,我是三公子。

(一)

关于金交所第五次联席会议相关内容和评论,已经都发到知识星球里,感兴趣的,自行阅读即可。

提醒一句:

当运动式的开始出清某个市场的时候,一定要确保离场。如果不离场,万一被流弹误伤,瓜田李下的,你找谁说理去呢?

(二)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我通读了原文,政策的延续性很好,继续领会和执行即可,所以不在此进行解读。

有个消息容易被忽略,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原董事长接受调查。如果结合最近金融系统的一系列纪检动作,我觉得几个月前预判的情况,马上就要到来了。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来看:

人对了,事儿才对。

事儿不对,就换人。

今天交流群里传张图,如下:

我觉得不可能,至少短期内不会。因为政府债务率本来就是失真的数据,公司债也是市场行为,两者没有太多勾稽关系。

从现实情况看,债务越高的地方,越应该多发长久期低票息的债券来置换存量。债务很低的地方,比如上海/广东和西藏/新疆,反而没有多少发债的需求。

如果根据债务率高低来定城投债的多少,债务率高要少发,债务率低要多发,这是违背客观规律的。马太效应适用于充分市场化的领域,而城投具有很强的调节分配的公益性属性,不适用马太效应。

(三)

今天给大家推荐本以实证研究为主的书:《这次不一样:八百年金融危机史》,作者是美国的卡门 M.莱茵哈特和肯尼斯 S.罗格夫。

这本书里有两部分特别精彩,一部分是ZF债务,包括外债和内债。一部分是银行危机、通货膨胀和货币危机。

今天先摘录点内债的相关内容,分享给大家。该部分的标题是:

国内债务和违约的程式化事实。

作者的实证分析数据,包含了自1800年以来70多次公然的国内债务违约(相应的外债违约为250次),这些法律上的违约通过各种混杂的机制发生,包括强迫转换至低票面利率,单边削减本金以及暂停偿还等。

举几个例子吧。

1850年10月30号,墨西哥在对外债进行重组后,占债务总量60%的国内债务被削减了一半。

1917年12月到1918年10月,苏联拒绝支付债务,在所有外汇被充公后,各类黄金也被充公。

1790年1月,美国名义上的利率维持在6%,但是一部分利息延迟10年支付。

1873年,美国有10个州发生违约,以西弗吉尼亚为例,至1919年才完成清算。

1932年,旧中国在第1期国内公债整理计划中,国内债务的月偿还额被减半,利率从超过9%减至6%,而且偿还期限延长了一倍。

1932年,英国自第1次世界大战以来的大部分未偿还债务被统一转换成利率为3.5%的永续年金。

1948年6月20号,德国货币改革使得每人仅限兑换40马克,同时伴随着部分取消和冻结所有账户。

1946年到1952年,日本在通货膨胀后,银行券和新币按1:1兑换,每人仅限100万日元,其余被存放于冻结的账户中。

1947年,苏联的货币改革使得私人持有的货币减值90%。

1957年,苏联拒绝支付近2,530亿卢布的国内债务。

2006年,津巴布韦超过98.5%的国内债务被重组。

1998~1999年,俄罗斯发生390亿美元的本币债务违约。

1986年到1987年,巴西废除原始合约中的通货膨胀指数化条款。随即于1990年发生高达620亿美元的最大违约。

为什么地方政府通过印钞和通货膨胀就能够解决内债问题,却依然选择拒绝全额偿付内债呢?

因为通货膨胀的潜在成本太高,会导致居民和企业部门的系统性风险。但选择对内债违约,也只是对银行体系和金融部门的洗劫,两害相权取其轻。

在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金融抑制的增强和通货膨胀的上升,一同构成了一种普遍的违约形式。

比如1972年到1976年,印度外债重组时期,1973年和1974年银行间的利率水平分别为6.6%和13.5%,而通货膨胀率分别激增至21.2%和26.6%。

总结一下,虽然内债不算债,但一般情况下,ZF宁愿选择牺牲银行体系和金融部门,对内债违约,也不会轻易采取印钞和通货膨胀策略。

除非,国内危机到达最后临界点,才会采取金融抑制+通货膨胀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每一位金融从业人员,都好好琢磨下,在历史进程中,自己的角色和归宿吧。

(四)

有读者私聊我:

你变了。

口水文读着挺过瘾的,怎么突然就学术起来了?风格变太快,闪的慌。

厨子不研究菜谱,改行研究兵法了咩?

哎呀~老弟,换个姿势装比嘛,都懂的。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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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违约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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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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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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