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主导城市更新项目前期工作政策梳理及该形势下民营企业介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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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10:07 3929 0 0
本文以广州区域为例,对目前广州市各区对国有企业参与城市更新的政策进行梳理,并就国有企业介入城市更新项目前期工作形势下的民营房企介入城市更新项目的模式进行分析,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作者:吕泉孟熙

来源:雅居乐集团法务部(ID:Agile_Legal)

国企主导城市更新项目前期工作政策梳理及该形势下民营企业介入模式

前言

一、 随着大湾区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开发渐趋饱和、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城市更新成为大湾区房地产领域的新趋势。自2019年以来,随着市场政策收紧、融资渠道变窄、拿地成本升高,城市更新也是房企们创新转型和获取土储的重要路径。

二、城市更新态势的日益火爆,目前各大民营房企纷纷启动城市更新战略布局,掘金城市更新市场。但随着城市更新项目的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尤其是旧村庄改造项目规模大、改造难度高、涉及面广等问题带来的政府监管压力也与日俱增。以广州市为例,广州市和部分区政府、区职能部门连续出台了三旧改造相关政策,在加快推进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的同时,也在政策层面上鼓励国有企业尤其是区属国有企业介入、主导城市更新项目的前期工作。

三、以广州市为例,从政策层面上,目前广州市各区对国有企业参与城市更新的政策规定有一定差异,从实操层面来看,政府层面鼓励国有企业尤其是区属国有企业介入甚至主导城市更新项目的前期工作,考虑到城市更新项目尤其是旧村庄改造项目的复杂性,笔者认为民营房企如果未能介入到城市更新项目前期工作,未能在前期工作中尤其是招商阶段施加影响增加项目摘牌几率的话,将陷入二级招拍挂拿地的相同困境。

有鉴于此,在国有企业介入、主导城市更新项目前期工作的形势下,民营企业如何介入到城市更新项目前期工作中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以广州区域为例,对目前广州市各区对国有企业参与城市更新的政策进行梳理,并就国有企业介入城市更新项目前期工作形势下的民营房企介入城市更新项目的模式进行分析,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广州各区国有企业参与城市更新政策规定及评析

01

各区国有企业参与城市更新政策规定

区域

政策名称

政策规定

白云区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云区加快推进旧村庄全面改造深化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三条 鼓励区属国企参与旧村庄全面改造前期工作,由属地镇街组织,委托区属国企作为前期服务企业,建立前期服务关系,约定由区属国企开展基础数据调查、方案编制、地价评估等前期工作。

第五条 区属国企的前期服务收益(含区属国企支出部分)可按改造总成本的一定比例在招商方案中予以明确。区属国企符合政策要求的前期投入,可纳入改造成本。

第十三条 坚持在规划管控下实现公开化、市场化,积极推行公开竞争机制。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由属地镇街牵头,会同区属国企制定项目招商文件,项目招商文件应包含合作企业资格、改造对象基本情况、区属国企前期服务收益归垫、片区民生基础设施集中建设费用缴纳、评审办法及标准等内容。


黄埔区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工作指引(试行)

第三条引入合作企业的要求:

...

(三)农村集体应当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以下统称“代理平台”)开展旧村改造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有关工作,择优确定合作企业;鼓励具有城市更新开发经验的区属国有企业参与旧村改造项目合作开发。


南沙区

关于印发《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开展要求》的通知

二、前期工作开展要求

(一)关于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工作

1.属于第一类项目或第二类项目(详见附件一),2021年4 月1 日前未启动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工作的,须由村集体组织完成改造意愿摸查且同意率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后,由项目属地镇街向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中心申请开展基础数据调查核查,经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中心研究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具体工作原则上由南沙城市更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开展。

(二)关于片区策划方案(含控规调整和专项评估)编制工作

(1)片区策划方案(含控规调整和专项评估)编制工作原则上由南沙城市更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开展。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沙区旧村庄改造项目产业导入的工作指引(试行)

第八条   支持和鼓励区属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参与南沙区旧村庄改造项目,引导区属国有企业牵头成立城市更新投融资平台,吸引优质社会资本和市场主体共同设立城市更新产业基金,用于更新项目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融通,运用市场力量,增强我区更新改造的推动力。



《关于加快推进成片连片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三、保障项目实施 (九)设立城市更新产业平台。发挥政府主导优势,鼓励国有企业参与成片连片改造项目,引导国有企业牵头成立城市更新投融资平台,吸引优质社会资本和市场主体共同设立城市更新产业基金,用于更新项目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融通,运用市场力量和产业招商优势,增强我区更新改造项目的推动力。


增城区

关于征求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五、探索城市更新难点解决路径

(二十二)强化政府前期主导。探索由政府或区属国企主导完成前期数据调查、实施方案编制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制定等前期工作后,以项目公开招标的形式明确任务要求引入合作企业直接开展拆迁和建设,提高前期工作效率,加快项目实施。区属国企可向引入的合作企业或通过项目公开挂牌竞价等方式收取合理利润的前期服务费。前期服务-费纳入改造成本。


花都区

关于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联动改造,政策保障升效能出成果

(五)两级联动,加速项目实施。提升开发主体参与城市更新的深度,在机场等重点片区探索企业参与土地一二级开发和运营联动模式,引入大型优质国企与区国企合作,允许国企在政府监督下参与土地一级整理,实施开展片区规划策划、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运营、产业导入等工作。


02

评析

从以上政策梳理可知,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增城区、花都区就国有企业参与城市更新项目均有政策支持,尤其是南沙区,政策层面直接指明由南沙城市更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展前期工作(前期数据摸查、片区策划方案编制等),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天河、越秀、荔湾、番禺、从化区域尚未出台相关支持或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政策,但笔者认为,随着城市更新进度的深入,该类区域不排除后续制定相关政策的可能。

另从政策实操度来看,白云区政策清晰度最高,明确了“区属国企前期服务收益可按总成本的一定比例在招商方案中予以明确”、“区属国企符合政策要求的前期投入,可纳入改造成本”等。

国企主导前期工作形势下民营房企介入城市更新项目的模式

笔者认为,国企主导城市更新项目前期工作客观上有利于项目的平稳推进,但在城市更新项目前期工作中,存在诸多合规性欠缺的、无可避免的、无法纳入改造成本但又对项目推进有极大裨益的工作,如关系协调、前期控违、村民福利、村集体活动的举办等。从国企资金支出的合法合规性角度以及来讲,国企参与城市更新项目前期工作尤其是旧村改造前期工作,对于一些费用无法纳入改造成本或支出形式欠缺合规性的事项来说,将较难推动,客观上将较大的影响城市更新项目前期推进速度。反观民营企业角度而言,对于上述合规性欠缺的、无可避免的、无法纳入改造成本但又对项目推进有极大裨益的工作,民营企业可操作程度更高,客观上来说,这也是民营企业优势,也是民营企业与国企合作的现实基础。

目前广州市各区政策并未全面禁止区民营企业参与旧村改造前期工作(南沙区除外,具体原由详见前述政策规定内容),且考虑到国企的决策程序、资金、技术调配自由度,笔者认为民营企业加强与国企合作是后续拓展城市更新项目有效路径,在当前国企逐渐主导城市更新项目前期工作的形势下,笔者认为民营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参与城市更新项目:

01

股权合作模式

由民营企业与国企共同成立项目公司,由国企主导并以该项目公司名义完成旧改项目前期阶段工作。民营企业在参与过程中可通过配合国企深度介入项目,对旧改项目进程有通盘把握,同时也可为项目招商方案、改造方案及改造成本等施加自身影响。

虽然采用股权合作模式有助于民营企业通过把握项目,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民营企业在与国企合作中不可能避免的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和摩擦,笔者认为民营企业与国企合作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争取国有企业管理框架下的灵活性政策。由于国有企业管理的特殊性,大多数国企均需面临较大的审计压力,特别是部分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国企,运作模式方面往往较为僵化,如股权合作下新设的项目公司被纳入国有企业管理序列,将对项目后续推进造成一定影响。笔者建议,后续民营企业与国企如采用股权合作,需要争取在符合国有企业基本监管框架下的一定的灵活性政策。

2、合理安排不可预见费用的投入模式。鉴于国有企业管理的特殊性,国企主导的项目公司在投入部分无法纳入改造成本的费用方面需要受制于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特殊管理。笔者认为,在后续合作中持股的民营企业应当主动承担合理范围内的上述费用,同时在资金投入路径方面应当着重考虑,尽量由民营企业直接支付上述无法纳入改造成本的费用,如无法实现也应当实现民营企业和国企投入资金的分别管理,避免资金混同引发合规风险。

02

委托管理模式

即城市更新项目仍以国企为主导,但可与国企沟通,可由国企将部分或全部工作委托由民营企业负责推动,相关费用可由国企或民营企业负责承担,该模式相对于民营企业而言,除了对旧改项目进程有通盘把握,能够为项目招商方案、改造方案及改造成本等施加自身影响外,一定程度上可以代国企处理前期合规性欠缺的、无可避免的、无法纳入改造成本等敏感事项和费用。但是,如采用该模式,民营企业仍需注意如下事项:

1、注意国有企业的授权范围。委托管理模式的实质为国企将部分工作委托至民营企业代为完成,民营企业的工作范围受制于国有企业的授权范围,因而在谈判前期民营企业应当与国企充分明确授权范围,避免因授权范围争议而影响项目推进。

2、注意无法纳入改造成本部分费用的承担主体和回收模式。由于委托管理模式中民营企业仅为接受国有企业委托代表代为履行部分城市更新工作,相关费用均应由国有企业承担,因而在实践中仍需要解决前期部分无法纳入改造成本投入如何承担的问题。如该部分投入由民营企业代为支付,而后续民营企业未能中标正式合作企业,则该部分投入面临无法顺利收回的风险。笔者建议采用该合作模式的民营企业应当与国企在前期就无法纳入改造成本部分费用的承担主体和回收模式进行充分协商并详细约定【如提前在委托管理协议中要求国企在在招商文件中披露上述委托管理费用,并要求中标合作企业后续需向国企支付该部分委托管理费用,待后续中标合作主体将该部分委托管理费用支付至国企后,由国企退回至民营企业等】。

03

村集体顾问模式

即民营企业可通过与村集体建立合作关系,作为村集体顾问协助村集体配合国企完成旧村改造前期工作,同时民营企业亦可通过在村集体和国企相关工作中施加己方影响。

但本模式可能导致民营企业在前期工作阶段与国企处在对立面,对民营企业的沟通和公关能力有较高要求。

04

国企战略伙伴或顾问模式

具体操作与村集体顾问模式大致类似,即民营企业可通过与区属国企达成合作关系,在国企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作为国企的战略伙伴或顾问的形式协助国企完成旧村改造前期工作,参与到招商阶段招商方案和改造方案的制定,通过国企与村集体的相关工作施加己方影响。但是,该模式与委托管理模式相比,民营企业可参与的前期工作范围和深度均相对有限,无法深入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对村集体和项目后续推进可施加的影响均较为有限。

05

招商阶段深度合作

区属国企在前期阶段对旧改项目有相对较强的控制权,对村集体相关情况了解较后续进入的民营企业相比具有更强的优势,考虑到目前各区的相关规定并未禁止国企作为主体直接参与正式合作企业竞拍,笔者认为招商阶段拟投标民营企业与国企可进行一定程度的合作,如在城市更新项目招商阶段,可以通过股权让渡、权益让渡或委托顾问等形式,积极邀请国企作为咨询顾问等形式参与招商阶段相关工作或直接与承担前期工作的区属国企深度合作,成立联合体的形式报名参拍,通过国企的企业背景和前期介入优势提高摘牌几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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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雅居乐法务原创|国企主导城市更新项目前期工作政策梳理及该形势下民营企业介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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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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