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业务选聘律师的关键点解析 ——不良资产疑难问题系列解析(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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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8 15:59 3492 0 0
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3.65万多家,面临如此众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良资产机构如何选择专业并能实际解决问题的律师团队便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作者:成亮

在日常不良资产业务运营中,都会用到法律团队法律服务,如常见的不良资产催收、不良资产包的尽职调查业务、不良资产交易中的法律专项业务、债务人破产、重整中的法律支持服务等。同时,依据司法部近期公布的《2021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57.48万多人,其中超过3万人的省(市)有7个(分别是广东、北京、江苏、上海、山东、浙江、四川)。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3.65万多家,面临如此众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良资产机构如何选择专业并能实际解决问题的律师团队便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笔者结合既往工作经验,就不良资产业务选品中的常见问题进行汇总分析。

一、律师服务的基本特点

(一)无形性与不可逆性

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说到底是利用律师的专业知识、经验与技能为当事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因为律师服务并不产生具体的物,其具备无形性的特点。但同时,律师服务不同于其他实体商品,质量有问题还可以事后维修更换,或者我重新购置一件。尤其是在不良资产诉讼业务中,一旦在诉讼程序中处理不好,可能面临的将是败诉或者无法执行到位以及获偿机会的丧失,中间的时间成本是巨大的。

(二)结果无承诺性

还有一个特点是律师法律服务主要体现在完成法律服务的过程,因为不论是《律师法》还是律协规定的执业道德准则等规范,都不允许律师在任何法律业务中对当事人承诺结果。但恰恰当事人最需要的就是最后的结果,这就不可避免的产生内在冲突。其实律师法律服务的基本性质与医生为病人诊断病情十分相似,只是服务领域和内容不同而已。不论是中国的医生还是国外的医生都没有对病人医治的结果进行承诺的规矩。

对于不良资产业务而言,律师服务的无形性和结果的不可知性更强,主要是基于不良资产业务本身的复杂性和个案案情的差异性,律师更是无法在相关业务接手初期就贸然向当事人承诺办理结果。只有了解了律师服务的基本特性,才能为合理的选择律师建立较为科学的前提基础。在过往的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因为不能正确理解律师的作用,把律师工作简单视为实现其结果的工具而出现与承办律师共同走向违法的道路上并遗恨终生,是十分可惜和悲哀的。我们过往曾遇到这样一个客户,是一家p2p企业的实控人,因为到期无法兑付金额达二十亿元,希望找律师为其提供解决方案,这还是一家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口头告诉他说你给我6万块一个月,我把你的刑事责任全都变成民事责任,这客户一想,一年不到一百万就不会被公安抓了,这钱花的值啊,随即签署了相关法律业务协议。我们事后看他签的协议,无非是简单的法律咨询合同,所谓变刑事责任的内容只字未提。结果可想而知,这位实控人被客户大规模报案后其所在公司正式被立案,最终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8年。我们在与其刑事会见过程中,这位实控人才幡然醒悟,后悔当时头脑太过简单发热,耽误了与客户沟通现实解决问题的宝贵时间。

(三)建议辅助性

律师服务不论其专业程度多高,在法律服务中提供的服务方案、法律意见都属建议性质,只有在当事人认可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实务中比较关键的节点,比如何时起诉债务人,是否与债务人达成和解,是否上诉等较为重要的决策都只能由当事人自己确定,律师可以引导但无法取代决策。

律师服务的上述特点综合起来,为当事人选择承办律师提高了难度,尤其是不具备基本法律常识的当事人极有可能被个别不良从业者误导和偏信。在本文的第三部分将结合既往工作实例予以介绍。

二、不良资产业务的特点

按照笔者多年从事不良资产相关法律业务的经验,不良资产业务尤其是法律催收和债务处置、债务重组、破产等,对承办律师的办理经验及综合素质要求非常之高。因为不良资产业务本身就有较强的专业性和不确定性;首先,从专业上不仅仅是相关法律规定知识,金融、财务、资产评估、鉴定等相关的知识和经验都会影响到具体案件中关键点的识别及系列关键决策;而不良资产业务的不确定性又要求该领域的律师应当具备较强的应变能力,能够及时有效的帮助当事人做出专业合理的判断,避免当事人浪费不必要的时间、金钱等各类资源;不良资产业务涉及的领域较广,包括法院、相关中介机构、专业的不良资产专业基金以及各类资产收购商,首先要求承办律师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其次是承办律师本身应具备较为丰富且长期合作的资源渠道,因为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希望尽快获得有效回款结果,如只是拿到司法机关的一只冰冷裁决,而对后续结果不管不问,恐不是对当事人真正负责的职业态度。

三、不良资产业务律师选聘中的常见问题及应对策略

结合上述简要分析,笔者将结合既往过程中不良资产业务当事人选择律师中的问题分别介绍如下:

(一) 单纯注重律师费价格忽视法律服务质量本身

律师服务有其无形性的特点,基于此特点有的当事人简单的认为只要是持牌律师,服务都差不多,所以我就选择最低价的。这种情况不仅表现在民营企业当事人,有的国企在公开招投标过程中也会存在这类问题,因为招标组织的构成人员大多并非法律专业,故此容易单纯从价格上发表意见,其中公司法务团队虽有一定建议权但声音相对有限。

总体上,律师服务的市场是非垄断性的,所以市场机制本身会反映律师服务的真实价格水平。而律师服务的价格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律师的服务质量水平及其案源饱和度。一个刚拿到执业证或者极度缺乏案源的律师,自然会报更低的价格以争取合作。而综合经验较高案源较为丰富的律师不仅不会轻易以低价求合作,还要综合考虑案源质量与可能的风险。

我们常说买的没有卖的精,便宜没好货。前面讲到律师服务的第一个特点是无形性和不可逆性,律师服务价格不论多高与需要办理的法律服务事项(如对外催收或债务处置)的金额相比一定是少数。这一最简单的芝麻与西瓜的关系,有的当事人就是看不懂,只有经历实践后的教训方得领悟。下面举几个我们身边发生的例子供参考。

曾有一个标的额7000万的案子,委托人为债务人,自认为找个律师应付一下诉讼程序只要是持牌律师都可以做,就定了几万块的律师费请到某二线城市律师。结果自己的案子没到半年就进入了执行阶段。事后方才获知,该律师根本没想为委托人维护合法权益。只是借助委托关系获取代理人的地位,并与对方债权人律师展开“合作关系”,获得超额收益。另一则案例发生在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组织的债权人会议决议对一个当事人权利有较为明显的侵害,但该决议交给承办律师审核时,该律师并未发现这一重大风险,直接丧失了破产法赋予的15天起诉时间,该当事人因此决议至少损失3000万元以上。我们事后得知该项目的专项律师费仅仅两万余元。

上述实例中作为律师诚然有重大失误甚或违法,但类似一旦发生想挽回损失会异常艰难复杂,我们真心希望这种捡芝麻丢西瓜的事情今后尽可能少发生或被彻底杜绝。

(二) 重要决策久拖不决错失良机

笔者此前文章曾有一个专篇介绍不良资产的冰棍效应,不良资产业务基于市场及债权人彼此间利益竞逐关系,资产价值尤其是抵押品价值会跟随司法程序深入逐步消减,到某一个时点呈断崖式下跌。债权人亦或债务人对此没有明确认知将会付出惨重代价:

数年前我们代理过一个濒临破产企业的法律专项工作,当时代表债务人和某一个债权人初步达成了以物抵债的一致意向,以价值七百元房产抵掉该债权人1300余万元的无担保债权,但因为该债权人为国企背景,相关领导为完成内部盖章手续,晚了将近10天才完成协议的盖章,更没有来得及办理房产过户。结果就在这短短几天时间内,另一债权人突然发现这一线索并随即神速办理了资产保全手续。到后期该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阶段,依破产程序获偿金额不足五十万元。另一则案例则是来自债务人客户(房地产行业),我们为其处理了将近十余起大额债务诉讼,整体程序超过两年后才逐步进入执行程序,在此期间为其推荐了多家不良资产基金,争取为其后期重整或预重整工作奠定资金基础,但该企业领导总是过于理想化,认为时间还有很多,不着急再多看看。结果最终未等其主动申请破产重整,就被债权人直接申请破产,白白耽误了两年多的准备重整时间。后期进入破产程序后,整个市场环境也发生了很多变化,我们介绍的几家基金因为有更优质的不良项目而不再关注此企业。

(三) 选聘律师过程中的几点建议

  1. 1. 充分认知运用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品牌价值

随着近年律师服务市场的发展,尤其是北上广深人口资金密集,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律师服务业日趋专业化,律所间的竞争也逐渐由单纯追求业绩至上,向专业化品牌化和规范化方向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品牌规模较大的律所,都在执业律师的筛选进入,到日常业务的内部核准管理,以及服务后期的追踪反馈。这些规范化举措都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帮助当事人在执业律师队伍中进行了一次专业化筛选。作为当事人可充分利用对律师事务所品牌的信任为自己的律师选择工作提供重要参照。

  1. 2. 不良资产业务尽可能选择具备一定规模的律所

不良资产业务尤其是常见的不良资产包的交易包含一系列尽职调查或法律催收工作,因为包内很多项目常常是分散在国内不同地区城市的,对于此类业务建议尽可能与具备一定规模品牌律所的总所签署总对总合作协议,这样既能通过品牌效应在律师队伍中优中选优,又可以照顾到各地方资产包的对当地法律服务的需求,不仅提高了选择律师的总体时间成本,也可以借助律所总所的力量督促各地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的提升。

  1. 3. 重视法律服务方案具体内容

人常说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在选择城班律师团队时,建议提早着手,就同一事项多提前咨询不同律所的服务方案,同时综合比对承办律师的实际资历和办案经验以及服务价格,以服务方案为核心综合比较的结果才是相对科学全面的选择,为后期不良资产法律业务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当事人选聘律师考虑财务成本本身并无可厚非,但务必与工作方案及合作团队的经验资历综合比较才有意义,切不可舍本逐末。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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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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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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