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了,全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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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17:06 1665 0 0
全民金融被终结,只是故事的一部分。透过最新出炉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全民金融时代将被划上最后的句号

作者:董云峰

来源:新金融琅琊榜(ID:finrank)

全民金融被终结,只是故事的一部分。新常态也好,大时代也罢,唯有向前看。又是新的一年。

央行在2021年的最后一天放了大招。

透过最新出炉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民金融时代将被划上最后的句号。

在漫长的整顿治理之后,金融强监管再度升级,即将公布的这两份重磅文件,也将是里程碑式的节点。

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剑指游离于中央监管之外的类金融机构——小贷、担保、典当、融租、保理、地方股权交易中心及资产管理公司等,压实了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

在数字金融占据绝对主导的当下,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事实上将绝大多数金融销售活动都管了起来。

从法无禁止即可为到法无授权不可为,金融不是谁都能沾,金融产品不是谁都能卖,全国展业也不是谁都能做。

我们正在见证一场洗心革面。

1 央地博弈,是理解中国经济与金融的一把钥匙。

2017年夏天,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不久之后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在加强中央金融监管权力的同时,也开启了对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重塑。

我们可以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看到诸多细节。

长期以来,除了银行、保险、证券、公募基金和信托等持牌金融机构,我国还活跃着为数众多的地方金融机构,它们由地方政府发放牌照,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没有直接关系。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地方金融机构或多或少被地方政府寄予了活跃当地金融、刺激当地经济的期待,但在实际中又常常会出现各式各样的不合规乃至不合法的情形,最终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乃至影响到金融稳定,给中央监管部门构成挑战。

《条例》起草说明显示,因缺乏国家层面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各方对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理解不尽一致,部分机构和活动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也面临监管依据不够充分、执法手段不足等问题。

说到底,就是缺乏明确的规则和上位法依据,需要统一监管标准,构建权责清晰、执法有力的地方金融监管框架,最终目的是“确保中央对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各项部署得到落实”。

《条例》共五章四十条,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原则,将地方各类金融业态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政府担负了更多责任,但也获得了更多实质性的执法权力。

根据《条例》,未经批准将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贷”“融资担保”“股权交易”“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地方资产管理”“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资金互助”“信用互助”等字样及其他类似显示金融活动特征的字样。

同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变相从事相关地方金融业务的,或者地方金融组织未经批准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的,均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强监管风暴终于席卷了地方金融这个巨大的灰色地带。

2 在数字时代,各式各样的类金融机构没那么容易被拴住。

它们的牌照或许来自于省级政府甚至是地级、县级政府,也许压根没有什么牌照可言,但是通过互联网,业务可以做到全省甚至全国。

鉴于网络渠道已经成为金融销售的主流,《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杀伤力,更加不容小觑。

从前些年的情况来看,不管是P2P还是现金贷,种种互金乱象都是源于销售环节。对此,监管层意识到,必须从金融产品营销这一源头环节加强对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管。

《办法》所约束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范围极其广泛,包括涉及金融产品网络销售的网站、App、小程序、自媒体等互联网媒介;而对于网络销售的定义同样宽泛,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介绍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金融机构业务品牌,为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等。

再也不是那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时代了。《办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或授权外,金融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和个人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通过《办法》的出台,监管部门得以将此前散见于互联网贷款、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销售等领域的监管制度进行系统化、统一化,并且与新出台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共同完成了网络营销的监管制度拼图。

概言之,未来不管是直接卖产品还是间接卖信息,都将被置于中央监管部门的管辖范围之内。

按照《办法》要求,金融机构自行开展或委托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金融机构作为业务主体承担对营销合作行为的管理责任,需要与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签订书面协议。

对于互联网平台,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它们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包括不得变相参与金融业务收入分成。

与《条例》类似,《办法》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网站、App、小程序、自媒体名称中,或者在注册和使用商标中,如果使用金融相关字样或者内容,应当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或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

以后不管线上线下,**金融、**理财、**财富,都不能随意招摇过市了。

3 全民金融被终结,只是故事的一部分。

当普惠金融、绿色金融、ESG成为行业热点,当那些曾被视为空话套话的东西变成金科玉律,这已然不再是我们所熟悉的那个金融圈了。

好在,我们也恰逢一个金融与科技两股势力相爱相杀的大时代,甚至正处在一场巅峰对决的前夜。

我们终究是回不去了。新常态也好,大时代也罢,唯有向前看。

又是新的一年。

注: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资产界立场。

题图来自 Pexels,基于 CC0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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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别了,全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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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阳兵,资产界专栏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856669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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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韬律师,现为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基金从业资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对法律具有较深领悟与把握。专业领域: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不良资产处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登记备案法律业务、不良资产挂牌交易等。 刘韬律师自2010年至今,先后为河南新民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高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郑州国投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国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兰考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东新区富生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为郑州科慧科技、河南杰科新材料、河南雄峰科技新三板挂牌、定向发行股票、股权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为郑州信大智慧产业创新创业发展基金、郑州市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郑州泽赋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河南农投华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河南高创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河南省国控互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提供法律服务。办理过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法律文书、交易结构设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等业务。 近两年主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业务、不良资产处置及诉讼,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及股票发行、股权并购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法律评估及法律路径策划工作。 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金融机构债权债务纠纷、并购法律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基金备案法律业务、新三板法律业务、民商事经济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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